《房产继承争议焦点:老人遗赠房屋给孙子女,继承人不认的法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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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赵强等房屋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诉求

在遗产继承的法律纠纷领域,本案聚焦于北京市宣武区 A 号房屋的归属争议。

 

 (一)原告方主张

原告赵浩然与王丽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赵浩然请求依据遗赠获取北京市宣武区 A 号房屋所有权的 25%份额,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各当事人依法承担。其事实依据为:赵刚与王丽君于 1955 1 31 日结为夫妇,婚后育有赵奇、赵兰、赵霖三个子女。2018 5 1 日,赵刚与王丽君共同订立《遗赠书》,决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宣武区 A 号房屋遗赠给赵霖和赵浩然继承,该遗赠书由王丽君保管。赵刚于 2020 10 8 日离世后,2022 2 27 日,王丽君在见证人陈某、赵某见证下,首次向赵浩然告知此遗赠书,并重新订立遗赠书对自身财产重新分配,随后将两份遗赠书交予赵浩然保管。赵浩然得知内容后,于 2022 3 10 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赵霖、赵奇寄送《接受遗赠声明书》,并于 3 14 日通过微信告知赵兰接受遗赠事宜。

 

 (二)被告方抗辩

1. 被告赵奇: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未提出其他特殊意见。

2. 被告赵兰:坚决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质疑遗赠的有效性。从遗赠的书写日期来看,被继承人赵刚当时已达 89 岁高龄,且赵刚退休后的诸多事务及对外签署材料均由原告王丽君代劳,故而无法确认该遗赠是赵刚的真实意愿。从遗赠内容形式分析,并非赵刚亲笔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签名处不仅非本人签署,而且未标注日期,也无见证人的署名,同样不符合代书遗嘱或共同遗嘱的形式规范,且共同遗嘱并非继承法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因此主张赵刚所占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二,认为原告赵浩然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赵浩然一直与赵刚、王丽君共同居住,赵刚于 2020 10 8 日去世,赵兰推测赵浩然获知遗赠的时间早于该日期,已超过法定时限。

 

 二、法院查明事实梳理

1. 家庭关系层面:原告王丽君与被继承人赵刚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赵奇、赵兰、赵霖三个子女。赵刚于 2020 10 8 日死亡。

2. 房屋产权状况:北京市宣武区 A 号房屋登记产权人为赵刚,该房屋确属赵刚与王丽君的夫妻共同财产。

3. 遗嘱订立情况:2018 5 1 日,赵刚、王丽君订立共同遗嘱一份,内容表明现有西城区 A 号住宅,因该房是次子赵霖出资购买,且赵霖和孙子赵浩然是常住人口,在老两口失去自力能力时由其照料,所以决定将 A 号房屋赠送次子赵霖和孙子赵浩然。此遗嘱由遗赠人保存。2022 3 10 日,赵浩然向赵霖、赵奇邮寄接受遗赠声明书并向赵兰微信告知接受遗赠之事。

4. 庭审陈述:王丽君在庭审中陈述,2018 5 月赵刚书写了遗嘱,因担心家庭矛盾一直未公开,2022 年重新订立遗嘱时才告知赵浩然,且有录音录像见证,赵浩然随后向亲属表示接受遗赠。

 

 三、法院裁判结果解读

法院最终判定被继承人赵刚名下位于北京市宣武区 A 号房屋由王丽君、赵浩然、赵霖共同继承所有,其中王丽君占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赵浩然、赵霖各占涉案房屋的四分之一。

 

 四、案件深度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遗嘱有效性判定

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只要符合遗嘱形式要件即为有效。在本案中,赵刚、王丽君于 2018 年订立的共同遗嘱,王丽君称该遗嘱为赵刚所写。虽然赵兰对此存疑,但因认为缺乏比对样本无法鉴定且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据此确认遗嘱的真实性。此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由于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赵刚的个人遗产,这部分应依其遗嘱进行继承分配。

2. 关于赵兰提出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或共同遗嘱形式要求的抗辩,从法律规定来看,不能仅因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且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就认定遗嘱无效。该共同遗嘱体现了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意愿,在无充分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尊重其效力。

 

 (二)接受遗赠时间的争议剖析

遗嘱写明由遗赠人保存,王丽君自述直至 20 22 2 月重新订立遗嘱时才告知赵浩然赵浩然 2022 3 月表示接受遗赠,未超出法定的接受遗赠时间。赵兰主张赵浩然早已知晓遗嘱内容却未提供证据证实,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该项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三)律师总结与启示

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遗嘱的订立、保存与执行环节至关重要。首先,遗嘱的订立应尽可能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确保内容表达清晰、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愿。对于夫妻共同订立的遗嘱,更要注重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与完整性,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争议。其次,在遗嘱保存方面,应明确保管人及保管方式,确保遗嘱在合适的时机得以公开并执行。最后,关于接受遗赠的时间节点,受遗赠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表示,而主张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与查明事实,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为类似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也提醒各方当事人在处理遗产事务时要遵循法律规范,注重证据留存,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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