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律师解读: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多分遗产胜诉,法律天平的倾斜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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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遗产继承领域,房产继承纠纷常常因家庭情感、经济利益以及复杂法律规定的相互交织而备受瞩目。本案聚焦于北京市海淀区 F 号房屋的继承纷争,生动展现了在法定继承情境下,继承人围绕遗产份额展开的激烈争夺,以及法院依据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进行裁判的详细过程与关键考量因素。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赵文、赵杰、赵鹏与被告赵勤、赵峰系兄弟姐妹关系,他们的父母赵父与赵母系夫妻。赵父于 2009 年辞世,赵母于 2021 年去世,且二人均未留下遗嘱。

 

 (二)房产情况

F 号房屋于 2000 年由某单位出售给赵父,房价款为 25625 元,并于 2001 7 18 日登记在赵父名下。该房屋系赵父与赵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1. 原告请求依法继承分割 F 号房屋,要求各方各占五分之一产权份额。

2. 主张涉案房屋由赵勤、赵峰继承,但需由赵勤、赵峰给付赵文、赵杰、赵鹏相应份额折价款。

 

 (二)理由

原告认为,F 号房屋作为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父母均无遗嘱且其父母的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的情况下,五兄弟姐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共同继承该房屋,且份额均等,各占五分之一。鉴于房屋现由赵勤长期占有使用,故要求赵勤、赵峰支付折价款以实现继承权益。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赵勤答辩

1. 赵勤以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在遗产分割时应予以多分和照顾。其自 1987 年结婚后便与父母共同生活长达 30 多年,直至赵母去世,在两位被继承人晚年生活中一直陪伴照料,且赵母无工作和收入来源,其承担了主要的赡养责任,符合多分遗产份额的法定情形。

2. 提出对 F 号房屋具有出资贡献,称购房款全部由其出资。其称让父母先询问其他兄弟姐妹购房意向,在他人放弃后才以父亲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认为按照父母意愿房屋应归其所有,即便作为遗产分割,其出资也应在遗产分割时予以考虑和照顾。

3. 不同意支付房屋折价款,称自身不具备支付能力,主张出售房屋并依法分割房屋出售款。

 

 (二)赵峰答辩

赵峰同意依法继承 F 号房屋,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由法院依法裁决,但不同意支付折价款,理由是其并未在涉案房屋居住,只是户口在此,同时认为诉讼费应由赵文、赵杰、赵鹏承担。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法院清晰查明了赵父与赵母的夫妻关系、生育子女情况以及赵父和赵母的去世时间和未留遗嘱的事实。

2. 确认 F 号房屋系赵父与赵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3. 双方均认可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F 号房屋,但在份额比例上存在争议。

4. 关于出资情况,赵勤提交了某单位 1996 年度购房预付款交款凭据、某单位 1996 年度售房收款清单以及自书笔记。法院对交款凭据和收款清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因其中无房款由赵勤交纳的记载,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于自书笔记,因其系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

5. 关于赡养情况,赵勤提交了 2017 年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赵母无工作无收入。赵文、赵杰、赵鹏认可赵勤自 1987 年与父母居住,但不认可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称三人按月支付赡养费且在赵母住院期间进行了照顾。赵峰也不认可赵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称赵母住院期间由其上门照顾,赵鹏在老人生病挂号等事务中出力最多。

 

 六、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遗产范围确定

依据我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F 号房屋作为赵父与赵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赵父与赵母去世且均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五个子女共同继承。

 

 (二)继承人赡养情况与遗产份额分配

1. 赡养义务认定:虽然赵文、赵杰、赵鹏以及赵峰均对父母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如支付赡养费、在赵母住院期间进行照顾等,但赵勤自 1987 年起至二位老人去世,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长达 30 多年,在老人年迈体弱时持续进行看管照料。这种长期的共同生活以及在日常生活起居中的陪伴和劳务付出,相较于其他子女的赡养行为,在程度和持续性上更为突出。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赵勤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2. 遗产份额确定:基于赵勤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法院在确定遗产份额时进行了酌情分配。考虑到其他继承人也有一定的赡养行为,不能完全剥夺其继承份额,但赵勤应适当多分。法院酌定赵勤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既能体现对其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肯定和照顾,又能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赵文、赵杰、赵鹏、赵峰四人则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在保障公平性的同时,遵循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多分遗产的法律规定。

 

 七、裁判结果

赵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F 号房屋由赵文、赵杰、赵鹏、赵勤、赵峰继承,其中赵勤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赵文、赵杰、赵鹏、赵峰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

 

 八、律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房产纠纷案件,凸显了在遗产继承过程中,继承人之间因赡养行为差异以及对房产出资等因素引发的份额争议。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对赡养义务进行了细致认定,并据此合理分配遗产份额。对于继承人而言,在主张多分遗产时,提供充分且有效的证据至关了重要。在家庭房产继承事务中,各方应提前了解法律规定,注重赡养行为的证据留存,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律师的专业介入能够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关键要点,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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