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律师案例:母亲房屋遗产分割引争议,第三人诉请撤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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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房产纠纷领域,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维护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本案围绕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展开,赵晓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试图推翻原继承纠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与钱文博、钱文辉等被告之间的争议,深刻体现了在复杂房产权益纷争中,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准确界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法院的裁判过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关键的参考范例。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孙女士去世后,其继承人包括钱文博、钱文辉、钱文聪、钱文明、吴君兰、钱文耀、钱文奇、钱文涛。赵晓鹏与孙女士及其继承人之间因涉案房屋产生了一系列关联与纠纷。

 

(二)房产情况

1994 12 10 日,孙女士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获得安置房 A 号,后于 2002 2 10 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赵晓鹏诉请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理由

1. 1996 2 月孙女士去世后,其子钱文亮将涉案房屋以 5 万元价格卖给赵晓鹏,钱文亮将房屋所有材料交给赵晓鹏,且钱文亮、钱文聪、钱文辉、钱文明的父亲知晓此事。

2. 赵晓鹏自 90 年代起装修、使用涉案房屋并缴纳相关费用,被告方知情且认可。

3. 2021 5 10 日钱文博、钱文辉提起继承诉讼时,被告故意隐瞒案件事实、虚假陈述,未告知赵晓鹏案件发生,致使其未能参加诉讼,而赵晓鹏合法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调解书损害了其民事权益,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答辩意见

钱文博、钱文辉、钱文聪、钱文明、吴君兰、钱文耀、钱文奇、钱文涛辩称不同意赵晓鹏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认为赵晓鹏起诉主体不适格,其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实体权利。赵晓鹏曾就所有权确认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后又撤回起诉。

2. 在八被告起诉赵晓鹏及其母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一审、二审判决生效,确认涉案房屋产权为孙女士,孙女士去世后权利归其继承人。赵晓鹏不是继承人,不享有实体权利,其主张的购买行为仅是债权,不能参与物权诉讼,无权提起撤销之诉。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明确孙女士的继承人范围,即钱文博、钱文辉、钱文聪、钱文明、吴君兰、钱文耀、钱文奇、钱文涛,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2. 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孙女士于 2002 2 10 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3. 相关诉讼案件情况,2021 7 14 日,钱文博、钱文辉诉钱文聪、钱文明、钱文涛、吴君兰、钱文耀、钱文奇继承纠纷一案,法院作出调解书确定房屋继承份额分配。之后,钱文博等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在被告钱文聪等诉赵晓鹏、林悦(赵晓鹏之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赵晓鹏、林悦腾空交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赵晓鹏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另外,赵晓鹏与被告钱文聪等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因撤诉和未缴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

 

六、案件分析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

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断:根据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而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在本案中,涉案房屋在孙女士去世后属于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赵晓鹏虽主张购买了涉案房屋,但未能提供与产权人孙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支付款项的证据。其所谓的购买行为未经合法有效的产权变更登记,不能确立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请求权,因此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

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利害关系的考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赵晓鹏虽与涉案房屋存在一定的占有使用关系并声称支付了购房款,但从法律关系本质看,其与孙女士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基于其主张的购房债权关系。而原继承纠纷案件的调解结果是对孙女士遗产的继承分割,主要涉及的是继承人之间的物权分配关系。即使赵晓鹏的债权主张成立,也不能直接对原继承案件的物权处理结果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影响,即原调解结果并不直接影响赵晓鹏基于债权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所以赵晓鹏也不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赵晓鹏证据及诉讼行为的影响

1. 证据不足的后果:赵晓鹏未能提供关键证据证明其购买房屋的合法有效性,在之前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其先是撤诉,后因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出其在主张房屋权利过程中证据的薄弱性和诉讼行为的不确定性。在缺乏有力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益。

2. 债权与物权关系的区分:赵晓鹏主张的购买行为即使存在,在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仅产生债权效力。而原继承纠纷调解书处理的是物权继承问题,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范畴。赵晓鹏不能以未被确证的债权关系来干涉继承人之间的物权继承调解结果,法院在判断其主体资格时正确区分了债权与物权关系,从而认定其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资格。

 

七、裁判结果

驳回赵晓鹏的诉讼请求。这一裁判结果是基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认定标准的准确把握,充分考虑了赵晓鹏与涉案房屋的法律关系本质、证据情况以及原调解案件的性质,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维护继承法律关系稳定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裁判原则,为类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主体资格的判定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与依据。

 

通过本案可知,在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房产纠纷案件中,准确判断原告是否具备第三人资格是关键,需综合考量其与案件的法律关系、证据支持以及原诉讼案件的性质与处理结果等多方面因素,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严谨审查,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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