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律师案例:代书遗嘱遭部分继承人质疑,我方维权之路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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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引言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尤其是涉及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时,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的订立程序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过程等要素都至关重要。本案围绕 A 号房屋中陈某旭的遗产份额继承问题,某杰与某力之间的争议充分展现了在代书遗嘱情境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与事实依据判定遗嘱的有效性,进而确定遗产的归属。

 

 二、案件背景

 

 (一)当事人关系

陈某刚与王某思育有某力,后陈某刚与张某伊再婚,生育某杰、某坤和陈某旭。陈某刚于 2006 1 1 日死亡,张某伊于 2011 7 1 日死亡,陈某旭于 2022 1 16 日死亡,未婚无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二)房产情况

A 号房屋经调解及法院裁定,由某力占 10%份额、某坤占 30%份额、某杰占 10%份额、陈某旭占 50%份额,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三、原告诉求与理由

 

 (一)诉求

某杰、某坤请求判令位于 A 号房屋中陈某旭享有的 50%份额由某杰继承所有。(注:某坤虽为原告,但从后续内容看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或许是配合某杰起诉等,此处先按原告诉求表述)

 

 (二)理由

某杰称陈某旭自幼残疾,父母去世后由其照顾生活,陈某旭于 2017 12 20 日留有代书遗嘱,将其在 A 号房屋中的份额及名下剩余钱财全部给某杰个人所有,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份额归自己继承。

 

 四、被告答辩意见

 

 (一)某力答辩

认为某坤起诉自己不合法理,怀疑其真实性,称自己和某坤都是合法继承人,某坤可放弃继承权但无理由起诉自己,且某杰未提交某坤放弃继承的证据,同时表示希望调解解决,愿意少分。

 

 五、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及各成员去世时间如上述背景所述,某坤曾被确认为认知功能障碍,某杰被指定为其监护人,某力申请变更监护人被驳回。

2. A 号房屋的产权份额确定及变更登记过程清晰,经调解与裁定,各继承人份额明确。

3. 某杰主张的代书遗嘱情况:代书人为杨某方,见证人为养老院护理人员于某聪,立遗嘱地点在老年公寓。遗嘱内容明确表示陈某旭将其在 A 号房屋的份额及剩余钱财给某杰。某杰提供了立遗嘱时的录像光盘,录像显示陈某旭对遗产处分有清晰表述,代书人向其宣读遗嘱后其表示认可并签名按捺手印。同时,某杰提交研究所于 2017 年出具的《精神状态检查报告》,证明陈某旭立遗嘱时神志清楚,精神状态正常。

 

 六、案件分析

 

 (一)遗产继承顺序与陈某旭的继承人范围确定

1. 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旭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已不在世,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某力、某坤、某杰继承。

 

 (二)代书遗嘱的效力判断

1. 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 某杰提交的陈某旭的代书遗嘱有代书人杨某方、见证人于某聪在场见证,遗嘱内容明确,且有录像光盘记录整个过程。录像显示陈某旭在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对遗产处分有自主意识,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在代书人宣读遗嘱后表示认可并完成签名按捺手印等程序。

3. 某杰提交的《精神状态检查报告》进一步佐证了陈某旭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然某力主张陈某旭心智不全,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观点。综合来看,该代书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应属合法有效。

 

 (三)遗产份额的归属判定

基于上述代书遗嘱的有效性,陈某旭在 A 号房屋中享有的 50%所有权份额应按照遗嘱内容由某杰继承。

 

 七、裁判结果

位于 A 号房屋中陈某旭享有的 50%所有权份额由某杰继承所有。

 

通过本案可知,在涉及代书遗嘱的房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订立过程是否规范、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以及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对遗嘱效力的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法院在裁判过程中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细致审查各类证据,以确保遗产继承的公平公正,为类似房产继承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与处理思路。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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