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孙某文、孙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孙某文、孙某强、孙某刚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孙母、孙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X 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孙母、孙父生前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子,即孙某文、孙某强、孙某刚。孙母于 2019 年 9 月 13 日去世,孙父于 2001 年 7 月 13 日去世。二人去世后遗产未作分割,且未立有遗嘱。所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刚辩称:孙某文、孙某强起诉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关于“遗嘱”相关主张
证明信(一)和证明信(二)里记载着(隐藏着)父母“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父母在世时,对涉案房屋曾多次表示由孙某刚继承,房本姓名改成孙某刚。2007 年 12 月 12 日,母亲孙母带着三个儿子到北京市某公证处准备交费时,孙某文、孙某强表示坚决不要涉案房屋,故未办成公证。证明信(一)就是孙父和自己的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形成合意,孙父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且明确,将涉案房屋姓名改为孙某刚,某单位同意之后,加盖了公章,表示单位同意共同做这件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伙协议就此形成。
证明信(二)是孙母与其单位北京市海淀区 D 公司(以下简称 D 公司)形成合意,合意内容是涉案房屋给孙某刚,D 公司加盖公章,表示单位同意一起做这件事儿,具有法律协议的合伙协议形成。孙父的遗嘱隐藏在证明信(一)里,孙母的遗嘱隐藏在证明信(二)里。综上,父母亲“将涉案房屋姓名改为孙某刚”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早已分别与本单位形成了合意。
2. 关于房屋出资及办理产权情况
涉案房屋是孙某刚出资 36560 元,用孙父的名字购买的产权。孙某文、孙某强都是父亲单位给解决的婚房,一处是小平房,拆迁后是孙某文现在的住房;一处是平房,拆迁后是孙某强的住房。孙某刚从出生就和父母一起居住,结婚后又与父母同居生活 20 多年。涉案房屋是孙某刚出资 36560 元,用父亲孙父的名字购买的产权。1998 年孙父视力已经模糊,不能签字。1999 年 9 月 13 日,父亲让孙某刚拿着父亲的印章到父亲单位去签协议。孙某刚去了单位以后,单位将孙某刚视为孙父,顺利地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手续。
1999 年父亲住院,当时父亲已经行动不便,视力模糊,购买涉案房屋的协议上,是孙某刚代签的。2001 年 5 月 13 日,父亲对孙某刚进行了《父亲口头授权》,该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当时个人印章的交付,使口头授权得以印证。孙某刚的妻子李某证明其自结婚后,就和公婆一起居住在涉案房屋,从结婚到父母病故,孙某刚和妻子日夜陪伴父母。
3. 关于照顾父母付出情况
孙某刚为了照顾年迈病重的父亲,辞去工作,付出了很多艰辛。
4. 关于原告丧失继承权的主张
孙某文、孙某强对父母衣食住行全不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孙某文、孙某强丧失了继承权。
(三)法院查明
孙父、孙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分别是孙某文、孙某强、孙某刚。孙父于 2001 年 7 月 13 日去世,孙母于 2019 年 9 月 13 日去世。孙父、孙母生前分别系某单位及 D 公司退休工人。孙某刚与李某系夫妻关系。
1999 年 9 月 13 日,孙父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孙父以 36560 元购得涉案房屋,并于同年 11 月 3 日获得房屋所有权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属于孙母、孙父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文、孙某刚主张依法定继承涉案房屋,孙某刚则抗辩孙母、孙父留有遗嘱,主张依遗嘱继承涉案房屋。为此,孙某刚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 加盖有某单位公务员管理科公章,向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信(一),主要内容为孙父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
2. 加盖有 D 公司公章,向北京某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信(二),主要内容为孙母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
3. 《父亲口头授权》,内容为“我因患病、视力看不清,接近失明,不能手写自己的名字,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字。孙某刚我三儿子花钱 36560 元,用我的名字(孙父),购买了我们共同居住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 X 室房屋产权......我和他妈百年后,房子归三儿子,房本改成孙某刚的名字,因为在购买产权时,是孙某刚自己出的钱”。该授权右下方有孙某刚的签字和捺印,加盖有“孙父之印”,落款日期为 2001 年 5 月 13 日。上述《父亲口头授权》内容中除孙某刚的签字和捺印及孙父印章外,均为打印字体。
孙某刚主张上述证据 1、2 系父母为将涉案房屋更名为孙某刚而办理的《证明信》,隐藏着父母将涉案房屋更名给孙某刚的意思表示,主张该两份《证明信》为打印遗嘱的性质,另主张证据 3 也属打印遗嘱性质,并陈述具体打印人员不清楚。经质证,孙某文、孙某强对证明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父亲口头授权》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以上证据均不是遗嘱,不符合遗嘱的生效要件。孙某刚未就其主张的孙母、孙父留有遗嘱,向本院提交其他充分证据。
孙某刚主张对孙父、孙母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应由其继承涉案房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 单位档案。孙某刚据此主张其辞职原因系为了照顾父亲。
2. 多位亲属邻居证言。
3. 孙母的住院病历,孙某文、孙某强向本院提交的视频、照片若干,显示陪伴老人的日常情况。
孙某刚另抗辩孙某文、孙某强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且在父母去世后,多次威逼恐吓孙某刚,导致孙某刚出现脑梗死疾病,应丧失继承权利。为此,孙某刚提交其诊断证明书。
孙某刚另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出资以孙父名义购买,故孙某文、孙某强无继承权。对此主张,孙某刚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四)裁判结果
现在孙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X 室房屋由孙某文、孙某强、孙某刚按份继承所有,其中孙某文、孙某强各占 30%的份额,孙某刚占 40%的份额。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相关问题分析
1. 证明信性质认定
在本案中,孙某刚主张两份证明信(即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信(一)和证明信(二))具有遗嘱性质,具体说是打印遗嘱。然而,从这两份证明信的内容来看,仅仅是提供了孙父、孙母的亲属基本信息,并没有体现出遗嘱所应当具备的对遗产如何处分等相关意思表示。按照法律对于遗嘱生效要件的规定,遗嘱需要明确表达立遗嘱人关于财产分配等关键意思,所以孙某刚主张其为打印遗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
2. 《父亲口头授权》的效力判断
《父亲口头授权》这份证据同样存在问题。它虽是一份打印件,且仅有孙父的印章,却没有孙父本人的签字以及其他见证人的签字确认。遗嘱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缺少这些关键要素,这份所谓的“口头授权”文件显然不符合遗嘱的生效要求。因此,法院对孙某刚关于此文件属于有效遗嘱的主张不予认可也是合理合法的。
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律规定,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遗产继承事宜了。
(二)继承份额确定的依据分析
1. 法定继承份额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法定继承在没有特殊情形下的基本分配原则。在本案中,孙某文、孙某强和孙某刚作为被继承人孙父、孙母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其他影响继承份额因素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 尽赡养义务情况对份额的影响
虽然原则上份额均等,但法律也规定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孙某刚主张自己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比如单位档案、亲属邻居证言、孙母的住院病历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其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言,由于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按照证据规则,法院对这些证人证言是不予采信的。
单位档案只能体现孙某刚辞职情况,无法直接证明其辞职就是为了照顾父亲这一原因。但综合来看,孙某刚提交的病历能够显示在孙母住院期间,孙某刚及家人作为孙母的联系人,一定程度上能证明其曾照顾老人住院事宜,再结合邻居陈述反映出孙某刚在日常生活中对孙母尽到了赡养义务,以及孙某刚在父母去世前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孙某刚相对孙某文、孙某强而言,对父母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基于此,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对孙某刚适当予以多分,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3. 关于丧失继承权主张的判定
孙某刚抗辩孙某文、孙某强丧失继承权,却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丧失继承权是有严格法定情形限定的,在没有足够证据支撑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对孙某刚这一抗辩不予采信是正确的,维护了法定继承制度下各继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的规范性重要性
1. 明确遗嘱形式与要求
从本案可以看出,遗嘱的订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和生效要件。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等,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规范要求,比如签字、见证等环节必不可少。当事人如果想要通过遗嘱来明确自己的财产分配意愿,一定要确保遗嘱的形式合法合规,避免出现像本案中对一些文件是否属于遗嘱产生争议的情况,防止因遗嘱不符合要求而导致自己的真实意愿无法实现。
2. 避免模糊表意与依赖间接证据
遗嘱内容要清晰明确地表达对财产的处分意思,不能将意图隐藏在一些看似相关但实则表意不明的文件中。像孙某刚所依赖的证明信,虽然加盖了单位公章,但因其内容未直接体现遗嘱相关意思,很难被认定为遗嘱。所以,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要直截了当地写明财产分配给谁、如何分配等关键内容,不要寄希望于通过一些间接证据来推断遗嘱意图。
(二)赡养义务履行与证据留存意识
1. 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并留痕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法律上也是影响遗产继承份额的重要因素。继承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积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无论是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还是经济支持等方面都要尽力而为。同时,要注意留存能够证明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比如照顾老人的照片、视频、医院的陪护记录、与老人相关的生活支出凭证等,以便在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时,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尽到了较多义务,争取更合理的遗产分配份额。
2. 对证据质量的把控
在提交证据方面,要确保证据的质量和证明力。本案中孙某刚提交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而未被法院采信,这就提醒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要尽量保证证据符合法定的采信要求,对于证人证言等证据,要提前协调好证人出庭事宜,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否则即便确实履行了相关义务,也可能因证据问题而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三)对法定继承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1. 熟悉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情形
各继承人要充分了解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明白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一般份额分配原则以及哪些情形下可以多分或者少分遗产,哪些情形会导致丧失继承权等。只有熟悉这些规则,才能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合理判断自己的权益范围,也能避免提出一些缺乏法律依据的主张,像孙某刚在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主张孙某文、孙某强丧失继承权,这种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主张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2. 依据规则合理主张权益
在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时,要依据法定继承规则,结合自身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况,合理提出自己关于遗产分配的主张。例如,如果确实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就要像孙某刚一样积极收集证据去证明这一点,争取适当多分遗产;而如果认为其他继承人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也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否则难以实现自己期望的继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