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起诉内容
原告孙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北京市朝阳区 X 号房屋由孙祺排他性使用。
2. 判令北京市朝阳区 Y 号院区位补偿款、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其他补助费的四分之一即 140204 元归孙祺所有。
3. 判令北京市朝阳区 Y 号院临时周转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的四分之一即 35100 元归孙祺所有。
事实和理由:林裙与韩辉系母子关系。孙祺与韩辉原系夫妻,二人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登记结婚。婚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Z 村 Y 号房屋拆迁,分得安置楼房。孙祺、韩辉、林裙均系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2019 年 12 月孙祺与韩辉协议离婚,因涉及林裙利益,未对安置房进行分割。现双方因房屋安置不能协商,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孙祺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答辩内容
被告韩辉、林裙辩称,北京市朝阳区 Z 村 Y 号是宅基地,地上房屋是我们家的,与孙祺无关,没有孙祺的拆迁利益。购买安置楼房时只使用了孙祺的个人平米数,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三)法院查明事实
孙祺与韩辉原系夫妻,二人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登记结婚,2019 年 12 月 26 日双方登记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林裙与韩健系夫妻,韩辉是二人之子。2011 年 5 月,韩健死亡。
《M 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被腾退人的子女户口在本址,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的(外省市农民或居民)户口因户籍政策限制未能迁入北京的,可计入现有实际人口。
房屋腾退采取定向安置,以认定的被腾退人现有实际人口为安置面积的计算基数,人均安置面积 50 平方米;被腾退人原住房面积小于人均 50 平方米,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原居住面积的,安置房面积等于原住房面积部分按安置价格计算,在人均 50 平方米之内的实际购房面积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每人给予最多 10 平方米优惠价格计算,超出人均 50 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
优惠价 2000 元/平方米,安置价 2800 元/平方米,市场价 3900 元/平方米;被腾退房屋中认定人口为四人,选择一套一居室、两套二居室或一套三居室、两套一居室。
北京市朝阳区 Z 村 Y 号宅基地(面积 193 平方米)的使用人为韩健。2008 年 12 月 20 日,腾退人(甲方)N 中心与被腾退人(乙方)韩健签订《M 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
乙方在腾退范围内居住的正式房屋 15 间,建筑面积 193 平方米;乙方本次实际安置人口 3 + 1,分别是韩健、林裙、韩辉、孙祺,安置房地址 P 号(建筑面积 137.63 平方米)、X 号(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及 Q 号(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
甲方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偿款 861248.90 元(其中:区位价补偿款 443900 元、房屋以及地上物补偿款 298728 元,搬家补助费 3000 元,提前搬家奖 5000 元,电话移机费 470 元,空调拆装费 600 元,其他补偿费 109550.90 元)。
乙方应支付甲方安置用房款合计 795509 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日内向乙方支付腾退安置差价款 50%即 32869.95 元,腾退安置完毕后次日结算剩余 50%即 32869.95 元。
韩健死亡后,2012 年 7 月 2 日,林裙作为乙方与甲方 N 中心签订《M 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周转协议书》,约定:乙方在腾退范围内住址 Z 村 Y 号,宅基地面积 193 平方米,建筑面积 193 平方米,拥有正式房屋 15 间,实际安置人口 3 + 1 人,过渡期限暂定三年,自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临时安置周转一年的补助费为 43200 元(一居室按 1800 元/月支付,2 套,43200 元),三年(29 个月)合计 104400 元。
2014 年 11 月 20 日,林裙作为乙方与甲方 N 中心签订《M 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周转补充协议书》,约定:乙方在腾退范围内住址 Z 村 Y 号,过渡期限暂定 6 个月,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周转补助费为 36000 元(一居室按 1800 元/月支付,2 套,21600 元;每人每个月 600 元支付,四人,14400 元)。
2014 年 11 月 20 日,林裙代表乙方与甲方 N 中心签订《M 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在腾退范围内住址 Z 村 Y 号,建筑面积 193 平方米,乙方本次实际安置人口 3 + 1 人,分别是户主韩健、之妻林裙、之子韩辉、之儿媳孙祺。
安置房地址 P 号(建筑面积 137.63 平方米)、Q 号(建筑面积 56.28 平方米)、X 号(建筑面积 55.78 平方米);甲方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偿款 860613.89 元(其中:区位价补偿款 443900 元、房屋以及地上物补偿款 298728 元,搬家补助费 3000 元,提前搬家奖 5000 元,电话移机费 470 元,空调拆装费 600 元,其他补偿费 108915.89 元)。
乙方应支付甲方安置用房款合计 789158.85 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内向乙方支付腾退安置差价款 71455.04 元。
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 20 日的《北京市朝阳区 M 地区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计算明细表》中,补偿款情况:房价、地价 443900 元,评估价 298728 元,合计 742628 元;购房款情况:P 号 137.63 平方米,Q 号一居面积 56.28 平方米,X 号一居面积 55.78 平方米。
合计面积 249.69 平方米,优惠价 2132 元,安置价 2965 元,市场价 4065 元,购房价 789158.85 元(优惠价:7 平方米×2132 元 = 14924 元,安置价:193 平方米×2965 元 = 572245 元,市场价:49.69 平方米×4065 元 = 201989.85 元)。
奖励补贴部分:搬家补助费 3000 元,提前搬家奖 5000 元,定向安置奖 30000 元,购房款 10%优惠 78915.89 元,电话移机费 470 元,空调移机费 600 元,合计 117985.89 元;差价 71455.04 元。
(四)裁判结果
1. 原告孙祺对北京市朝阳区 X 号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
2. 被告韩辉、林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祺临时周转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共计 35100 元。
3. 原告孙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韩辉、林裙购房款 379450 元。
4. 驳回原告孙祺之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案件焦点分析
1. 拆迁安置权益的认定
本案关键在于确定孙祺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的权益范围。根据《M 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孙祺作为安置人口,其权益与该细则规定的人口认定、安置面积计算、补偿款分配等内容密切相关。需要分析孙祺是否因安置人口身份而享有相应的房屋使用权和补偿款份额。
2. 离婚后财产分割与拆迁利益关系
孙祺与韩辉离婚时未处理安置房问题,现孙祺主张相关权益,需明确离婚协议未涉及此内容对本案的影响。同时,要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孙祺依据拆迁安置协议主张权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原被告主张与证据剖析
1. 原告主张与证据分析
孙祺主张对 X 号房屋的排他性使用权以及部分补偿款,依据是其作为被拆迁房屋安置人这一事实。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其安置人口身份明确记录在相关拆迁协议中,这是其主张权益的重要证据。虽然离婚协议未提及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拆迁安置情况的特殊性,不能简单认为其放弃了拆迁利益。
2. 被告主张与证据分析
被告认为孙祺与房屋和拆迁利益无关,理由是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原属于其家庭,但这种观点忽略了孙祺作为安置人口的事实。被告虽指出购买安置楼房只使用了孙祺的个人平米数,但未能充分证明这就否定了孙祺其他相关权益,且这种说法与拆迁安置协议内容存在矛盾。
(三)法院判决依据与合理性探讨
1. 房屋排他性使用权判定依据
法院支持孙祺对 X 号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权,是基于其作为安置人口应享有的安置面积权益。根据拆迁安置协议,以实际安置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孙祺在离婚后主张其应得的房屋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因为这是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明确赋予她的权益。
2. 补偿款分配依据分析
- 区位补偿款等部分:区位补偿款、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及部分其他补助费的发放依据与孙祺主张的分配方式有所不同。区位补偿款是对房价和地价的补偿,与宅基地相关;定向安置奖针对本村村民;这些补偿款的性质决定了其并非简单按安置人口平均分配,法院认定孙祺主张分得四分之一于法无据是合理的。
- 临时周转安置补助费部分:临时周转安置补助费是结合房屋过渡情况和人口情况发放的,孙祺作为安置人口之一,主张分得相应份额符合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保障了其在过渡期间因安置产生的权益。
3. 购房款支付判定依据
对于孙祺应支付 X 号房屋购房款,法院的判定是合理的。因为房屋是通过拆迁补偿款支付购房款而获得,孙祺虽对房屋有使用权益,但对拆迁补偿款本身并无原始权益。法院在计算购房款时,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计算方式,对 50 平方米按安置价计算,并对超出部分结合市场情况酌定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了孙祺应支付的款项。
三、办案心得
(一)深入理解拆迁政策法规是基础
在处理此类涉及拆迁安置与离婚财产分割交叉的案件时,深入研读当地的拆迁政策法规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的《M 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其对人口认定、安置面积计算、补偿款种类及分配等规定是整个案件分析的依据。只有准确把握这些规定,才能明确当事人在拆迁安置中的权利和义务,为案件走向判断提供坚实基础。在实践中,要对类似政策法规进行反复研究,注意其中的细节和特殊规定,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对案件的误判。
(二)证据收集与运用是关键
1. 全面收集拆迁相关证据
在本案中,拆迁安置协议书、周转协议书、补偿安置计算明细表等一系列与拆迁相关的文件都是关键证据。这些文件详细记录了拆迁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包括安置人口、房屋面积、补偿款数额、安置房情况等。作为律师,要确保不遗漏任何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文件证据,全面梳理这些证据之间的关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2. 巧妙运用证据反驳对方主张
对于被告提出的孙祺与拆迁利益无关的主张,我们可以通过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记载孙祺为安置人口这一有力证据进行反驳。同时,针对被告对购房款支付等方面的抗辩,利用证据中的价格计算方式、补偿款和购房款的关系等内容,合理分析并回应,使法官能够清晰看到双方主张的合理性,增强我方胜诉的可能性。
(三)关注特殊情况对案件的影响
1. 离婚未处理财产问题的处理
本案中孙祺与韩辉离婚协议未涉及拆迁安置房屋这一特殊情况,需要谨慎对待。不能因为离婚协议未提及就默认当事人放弃权益,要结合拆迁安置的时间、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在类似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到离婚与拆迁时间先后顺序、当事人在离婚时对拆迁情况的知晓程度等,以此来确定当事人在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的合法性。
2. 不同性质补偿款的区别对待
对于拆迁补偿款中不同性质的部分,如区位补偿款、临时周转安置补助费等,要准确分析其发放依据和目的。在本案中,明确区分了与宅基地相关的补偿款和与安置人口过渡相关的补偿款,针对不同性质补偿款提出合理的主张和反驳,使案件在复杂的补偿款分配问题上能够清晰明了,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原则,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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