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李华、张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以下诉求:
1. 对李强与 A 村村民委员会、B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签订的《A 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所涉及的权利义务进行依法分割(其中包括 C 号宅基地腾退补偿款 3030491.4 元、周转和期房补助费 352000 元等相关费用),李华、张宇应得金额共计 1691245.7 元。
2.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李强、王丽辩称:
北京市丰台区 C 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登记为李强,李强为本院落内的农业家庭户口,是该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此宅基地是李强的祖上传下来的产业,院落内的房屋并非李强与李华婚后所建,因此,该院落内的房屋和宅基地都与李华无关。
李华与李强于 2001 年 11 月 20 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案号为 D 号)。当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张宇由李强自行抚养,除大衣柜、电饭锅和李华的个人衣物归李华所有外,其余财产都归李强,并且调解书中明确李华放弃房产及其他共同财产权利,剩余财产都归李强所有。
李华只是在拆迁意义上的“空挂户”,除了因户口而给予的“人头费用”外,其他补偿费用都和她无关。而且李华对自己在拆迁中的这种地位是清楚的,多年来一直认可且从未提出过异议。张宇在拆迁前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基本没上过班,没有稳定收入。
张宇是城镇居民户口,依据相关政策,居民户口无权通过出资获取房屋产权,更不能获得给予宅基地权利人或者农民的土地等补偿,张宇在此次拆迁中也是所谓的“空挂户”,他与李强是父子关系,所以除了针对户口给予的“人头费用”外,其他补偿费用都与他无关。
(三)法院查明事实
李华与李强曾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宇。2001 年 11 月 20 日,法院出具 D 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 李华与李强离婚。
2. 男孩张宇由李强自行抚养。
3. 李华的婚前财产大衣柜 1 个及本人衣物,共同财产电饭锅 1 个归李华所有,其余财产归李强所有。
4.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李强负担(已交纳)。
李强与王丽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登记结婚。
2016 年 12 月 16 日,李强(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 A 村委会、B 公司(作为腾退人、甲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规定,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C 号,认定宅基地面积为 244.3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 142.91 平方米。经认定,乙方安置人口共 4 人,享受政策性安置房指标,这 4 人分别是产权人李强、前妻李华、儿子张宇、现妻王丽。乙方应得的腾退补偿款总计为 4130491.4 元,扣除 A 村委会、B 公司安置房建设款 110 万元后,乙方实际可得的腾退补偿款为 3030491.4 元。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1. 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及设备、装修附属物补偿款为 192475 元,宅基地使用权区位补偿款为 1710100 元。
2. 各项补助费及奖励合计 2227916.4 元。
3. 应付甲方安置房建设款(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人×安置人口×5500 元/平方米),总计 110 万元。
《安置计算单》显示: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为 1710100 元、地上房屋所有权补偿为 192475 元。各项奖励包含一次性奖励 450000 元、提前搬家奖 15000 元、工程配合奖 244300 元、腾退配合奖 366450 元、分阶段提前签约奖 200000 元。各项补助费包括综合补助费 366450 元、搬家补助费 5716.4 元、空调移机费 1200 元、有线电视 300 元、宽带移机费 200 元、热水器移机费 300 元、期房补助费 240000 元、周转补助费 28800 元、独生子女补助费 50000 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工程配合奖、腾退配合奖、综合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与宅基地面积相关。
根据《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一个户口簿认定为一户,但夫妻分别立户的或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立户的,合并认定为一户。提前搬家奖是按认定户籍户给予 5000 元/户的奖励,一次性奖励、工程配合奖、腾退奖励费、分阶段提前签约奖是按照宅基地面积或一宗作为支付依据。综合补助费是按照宅基地面积给付,搬家补助费是按照合法宅基地内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助,家电改移补助费是按实物数量计算。周转补助费方面,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按被认定的被安置人口每人每月 2000 元,先期发放三年。独生子女补助费是按照独生子女证每证 50000 元,期房补助费是按照每人 20000 元计算,先期发放三年。
2019 年 12 月 11 日,向李强发放了安置人数为 4 人的周转补助费 192000 元及期房补助费 16 万元,这些费用是 2019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期间的费用,目前这些款项由李强、王丽持有。
此外,王丽户籍地为天津市 E 区。《宅基地及人口第三轮认定情况表》显示在册人口 3 人,不在册人口 1 人,户籍户 3 户。人口情况为:李强、李华为在册农,张宇为在册居,王丽为外阜农。安置房屋至今尚未交付使用。经法院询问,A 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在该村拆迁安置过程中,不再区分被安置人口是农民户还是居民户。
还有,C 号院是李华与李强婚后取得的。张宇成年后,该院落房屋未进行翻建。李华主张其离婚时,该院落内房屋未进行分割,而王丽则主张李华与李强离婚时,该院落房屋已经分割。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宇提交了互联网接入服务申请登记表、设备使用协议及购买家电发票复印件,以此主张《安置计算单》中载明的空调移机费 1200 元、有线电视 300 元、宽带移机费 200 元、热水器移机费 300 元应由其享有。王丽对这些证据不予认可,称张宇在拆迁之前没有工作,生活由李强扶持。经询问,张宇表示原件已被拆迁部门收回,无法提供。经法院审查,发票复印件内容无法辨认,互联网接入服务申请登记表、设备使用协议中客户处有张宇签名。
(四)裁判结果
1. 李强、王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华拆迁腾退补偿款 845622.85 元。
2. 李强、王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宇拆迁腾退补偿款 845622.85 元。
3. 驳回李华、张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认定
1. 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在李华与李强离婚时,虽然调解书约定除特定物品外其余财产归李强,但对于宅基地及房屋在拆迁背景下的权益分割需要进一步分析。从一般法律原则来看,这种约定在没有明确涉及未来拆迁权益处理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定李华完全丧失了与宅基地相关的所有权益。因为宅基地的取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当时的离婚协议并未对宅基地可能产生的拆迁补偿情况有所预期。
2. 宅基地及房屋权益的综合考量
C 号院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离婚时对部分财产有了划分,但宅基地的特殊性在于其涉及到家庭整体的居住权益和集体土地权益。即使房屋在离婚时约定归李强,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不能完全依据离婚协议来判定。在本次拆迁中,相关补偿款包括了对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价值、各种奖励和补助费等多方面内容。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区位补偿款等与宅基地本身紧密相关的补偿,需要考虑所有在册人口的权益,尤其是在不再区分户籍性质的情况下。
(二)各类补偿款的具体分析
1.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这部分补偿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体现。由于李华、张宇与李强均为在册人口,且此次拆迁安置不区分户籍性质,所以三人对宅基地区位补偿款都有权利。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应平均分割这部分补偿款。而王丽并非本村户籍,也未参与院内房屋建造,对这部分宅基地相关补偿无权享有。
2. 地上房屋所有权补偿款
虽然 C 号院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对房屋所有权的一种划分,即房屋归李强所有。因此,李华和张宇对地上房屋所有权补偿款不应享有权利。
3. 奖励与补助费
- 提前搬家奖:按户籍户给予奖励,三人各为一户,每人可分得 5000 元。
- 与宅基地有关的一次性奖励、工程配合奖、腾退配合奖、分阶段提前签约奖、综合补助费:这些奖励和补助费与宅基地密切相关,李华、张宇和李强应均等享有。
- 搬家补助费:依据房屋建筑面积补助,因李华和张宇对院落房屋无权利,此费用应由李强单独享有。
- 家电改移补助费(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热水器移机费):张宇仅能证明宽带移机费出资情况,所以仅宽带移机费 200 元由张宇享有,其余费用由李强、王丽享有。
- 周转补助费和期房补助费:四人作为被安置人,应均等享有。
- 独生子女补助费:每证 50000 元,由李华与李强各享有 25000 元。
4. 安置房建设款
由于拆迁协议中的被安置人口都有每人 50 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所以购买安置房屋所支付的购房款应由各安置人平均负担,即每人负担安置房建设款为 275000 元。
综合计算下来,李华和张宇主张的款项 1691245.7 元未超出补偿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安置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因可能涉及后续问题,所以在本案中暂不处理,双方可待房屋交付后另行主张。
三、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分析是基础
1. 全面梳理证据材料
在接手这个案件后,我们首先对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收集和梳理。包括离婚调解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各类补偿款计算单、户籍信息、房屋相关证明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这些证据是构建案件事实的基石,每一份材料都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2. 挖掘证据细节与关联性
对于证据中的细节进行深入挖掘是关键。例如,在分析离婚调解书时,不仅仅关注财产分割的表面条款,更要考虑到当时的背景以及未涉及到的潜在权益。在研究拆迁补偿协议和计算单时,明确各项补偿款的性质和计算依据,以及它们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张宇提交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申请登记表等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也能从中发现对我方有利的信息,如宽带移机费的出资可能性。通过这种对证据细节的分析,找出与案件核心问题——拆迁补偿权益分配的关联性,为后续的论证提供有力支持。
(二)法律依据运用与法律关系剖析是关键
1. 准确把握法律要点
深入研究与宅基地拆迁补偿、离婚财产分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胜诉的重要保障。明确在夫妻离婚后,对于宅基地这种特殊财产在拆迁情况下的权益分配原则,尤其是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合理主张李华和张宇在不区分户籍性质的拆迁安置中的权益,是突破被告方观点的关键。例如,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分配,依据法律公平原则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争取到了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
2. 清晰剖析法律关系
梳理清楚案件中的复杂法律关系是至关重要的。本案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宅基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关系等多个法律层面。在向法院阐述观点时,清晰地剖析这些法律关系,使法官能够理解为何李华和张宇在看似不利的情况下仍应享有一定的拆迁补偿权益。比如,说明虽然离婚协议对部分财产进行了划分,但不能因此排除李华对宅基地使用权在拆迁补偿中的合理诉求,因为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贯穿了整个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且拆迁是在离婚后发生的新情况。
(三)庭审策略与沟通技巧是保障
1. 制定有效的庭审策略
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和法律分析,制定了针对性的庭审策略。在庭审过程中,突出重点证据和关键法律点。对于被告可能提出的反驳观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如针对被告提出李华是“空挂户”以及张宇无业无权享受补偿等观点,我们通过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证据展示进行反驳。在陈述我方观点时,按照各类补偿款的性质和分配依据逐一论证,使庭审过程有条不紊,逻辑清晰,引导法官关注对我方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 良好的沟通技巧
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保持良好的沟通是庭审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庭审中,尊重法官的询问和意见,以专业、清晰的语言回答问题,展示出对案件的熟悉和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同时,在与对方辩论过程中,避免情绪化的表达,以理性和有说服力的方式回应对方观点,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良好的沟通方式有助于法官形成对我方有利的印象,增加胜诉的可能性。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