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律师:父母和子女约定老人房屋在其去世后归部分子女,却遭其他子女反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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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刘俊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刘俊杰、刘美兰、刘父、刘母于2012年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

 

 (二)事实与理由

刘俊杰与刘美兰系兄妹关系。北京市朝阳区 X1号房屋(以下简称 X1号房屋)是双方父亲刘父享受单位配售政策分得的住房,于2008523日购买,并于201348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该房屋购房款及装修款共计50万元,均由刘俊杰支付。

 

20121230日,刘俊杰、刘美兰以及二人的父亲刘父、母亲刘母四人签署《协议》,约定:“父母同意此房屋归刘俊杰所有,刘俊杰支付45万元给刘美兰作为补偿”。协议签订后4天,即201313日,刘俊杰向刘美兰转账50万元。多支付的5万元,是刘父购买房屋时,刘美兰曾经垫付5万元,刘俊杰在转账时将该5万元与协议约定的45万元一并转账给刘美兰。之后,刘父于2014417日去世,刘母于2016822日去世。父母去世后,刘俊杰与刘美兰协商房屋产权变更事宜,但刘美兰不予配合,于是刘俊杰诉至本院。

 

 (三)被告辩称

刘美兰辩称:不同意刘俊杰的诉讼请求。

 

第一,X1号房屋系央产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协议》系借名买房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签订《协议》时,X1号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按照法律规定,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上述《协议》系无效的。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我方仅作为抗辩意见提出,不提出反诉请求。

 

第二,X1号房屋属于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该房屋仅限于职工自住,不得上市交易。

 

第三,刘俊杰家庭名下在京已经有两套住房,其请求违反了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

 

 二、法院查明事实

 

刘父与刘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二人,即刘俊杰和刘美兰。2008523日,某单位房管处作为配售单位,钱某君作为出售人,刘父作为买受人签订《新闻出版总署配售腾退已购公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买卖合同》,约定:所购住房基本情况:朝阳区 X1号,总房款合计肆拾贰万柒仟捌佰元整(427800元)。2013418日,刘父取得 X1号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21230日,刘父、刘母、刘俊杰、刘美兰签订《协议》,约定:父亲刘父原有住房54平方米,因住房面积未达标,单位补差20平方米住房已给儿子刘俊杰所有,父亲给女儿刘美兰肆万元作为购房补偿。2008年父亲刘父原有住房(54平方米)由单位调换至 X1室,面积94.7平方米,该处房屋的购房款和装修款由儿子刘俊杰出资,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刘俊杰再支付肆拾伍万元给刘美兰作为补偿,父母同意将 X1室住房归儿子所有(在国家政策条件允许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父母具有永久居住权。父母今后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由儿子和女儿各自承担50%

 

201313日,刘俊杰向刘美兰支付50万元。刘美兰认可收到上述汇款,但主张购买 X1号房屋其共计出资6.97万元,上述50万元款项系偿还的刘美兰垫付的 X1号房屋的购房款以及对之前补差20平米房屋的补偿,不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014417日,刘父去世,2016822日,刘母去世。经询问,刘俊杰和刘美兰均表示刘父和刘母无其他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庭审中,刘美兰主张《协议》的性质系借名买房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签署《协议》时 X1号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亦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协议》无效。刘俊杰认可《协议》的性质是合同,但否认系借名买房合同。

 

庭审中,刘美兰表示刘俊杰家庭名下目前已有两套住房,并主张 X1号房屋系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协议》违反了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仅限于职工自住,在有关上市交易办法出台前,不得上市交易、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经询问,刘俊杰认可 X1号房屋系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亦认可其家庭名下目前在京有两套住房。

 

庭审中,刘美兰表示其系受父母胁迫签署《协议》,但是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三、裁判结果

确认刘父、刘母、原告刘俊杰及被告刘美兰于20121230日签订的《协议》有效。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合同有效性判断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判断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于合同而言,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本案协议有效性分析

1. 民事行为能力方面

在签订《协议》时,刘父、刘母、刘俊杰与刘美兰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满足了合同有效的基本主体条件。

 

2. 意思表示真实问题

虽然刘美兰主张是受父母胁迫签署《协议》,但由于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说法,故无法认定存在胁迫情形。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协议》应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借名买房问题

刘美兰认为《协议》是借名买房合同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刘俊杰不认可这一性质,而刘美兰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仅从协议内容来看,无法认定其为借名买房合同。并且,即使存在借名买房的争议,也不能直接认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更充分的证据。

   未取得产权证对协议的影响

签署协议时房屋是否取得产权证并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是基于家庭内部协商,在符合国家政策条件允许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约定是合理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保障性住房政策和限购政策的影响

刘美兰主张《协议》违反了《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此来否定《协议》本身的效力。

 

综上所述,《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和合同生效的条件,法院确认其有效是合理合法的。

 

 五、办案心得

 

 (一)深入理解法律条文是基础

在处理此类复杂的房产合同纠纷案件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至关重要。要准确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包括各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这是分析案件的根本依据。只有对法律条文有清晰、准确的理解,才能在案件分析中找准方向,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例如,在本案中,明确区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其他政策规定的不同法律意义,是确定《协议》效力的关键。

 

 (二)证据收集与分析是关键环节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决定胜负。全面收集和细致分析证据是律师的重要工作。对于当事人的主张和抗辩,都需要证据来支撑或反驳。在本案中,如刘美兰虽提出多种抗辩理由,但因缺乏证据而未被法院采纳。相反,对于刘俊杰支付款项等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有力地支持了其主张。同时,对于证据的分析要深入,不能只看表面,要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明力等多方面进行考量,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体系。

 

 (三)应对复杂抗辩的策略与技巧

面对对方复杂多样的抗辩意见,律师需要有清晰的应对策略。首先,要对对方的抗辩理由进行逐一分析,判断其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情况。对于缺乏证据的主张,要及时指出并向法庭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对于法律理解上的偏差,要通过准确解读法律条文来反驳。在本案中,针对刘美兰提出的借名买房、违反政策等抗辩,通过对合同性质的分析、法律与政策关系的阐述,有效化解了对方的抗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庭审中要保持冷静、理智,运用清晰的逻辑和简洁明了的语言向法庭表达观点,增强说服力。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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