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情况
(一)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赵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分割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 B 号房屋、C 号房屋、各项补助奖励 1677510 元。案件受理费由钱玉笺负担。
(二)事实与理由
赵小兰与钱玉笺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结婚,2021 年 2 月 26 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 A 号房屋拆迁,但离婚时未就拆迁利益进行分割。赵小兰认为自己是 A 号的被拆迁安置人,在拆迁中应有相应权益,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辩称及第三人述称
1. 被告钱玉笺辩称
赵小兰所述婚姻情况属实,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已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完毕,不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A 号是其母亲老家的祖业产,自己和赵小兰对院落均不享有任何权利。母亲是被腾退人,拆迁利益应归父母所有,与自己无关。赵小兰是居民,不属于拆迁地区集体组织成员,无权要求分割 A 号的拆迁利益。
2. 第三人钱宝、孙雨述称
A 号是孙雨的祖业产,2008 年由其娘家几姐妹修建。拆迁利益应由她们几个姐妹分割。赵小兰与钱玉笺于 2012 年结婚,在 A 号仅居住几个月就搬离,不享有拆迁利益。拆迁时已将赵小兰情况告知拆迁方,孙雨签字领取所有拆迁利益,说明拆迁基于孙雨的祖业产,由其个人享有。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与离婚情况
钱宝与孙雨是夫妻,钱玉笺是二人之子。赵小兰与钱玉笺原系夫妻,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登记结婚,2021 年经本院 D 号判决准许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赵小兰主张分割 A 号的拆迁利益,法院认为拆迁利益涉及案外第三人,不宜处理,双方应另行解决。
2.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内容
2020 年 8 月 26 日,孙雨(被腾退人、乙方)与 E 公司(腾退人、甲方)签订《F 改造项目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内容如下:
- 被腾退房屋:双方确认,乙方在海淀区 A 号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 67 平方米;安置人口 4 人,分别为权利人孙雨、钱宝、钱玉笺、赵小兰。
- 乙方置换安置房:安置房 B 号,预测建筑面积 78.65 平方米;安置房 C 号,预测建筑面积 50.80 平方米。合计 2 套,预测建筑面积 129.45 平方米。
- 置换后面积与购房款:安置楼房面积超过合法有效腾退面积 62.45 平方米,依据本次腾退安置方案,应补交购房款 871350 元。
- 面积确认与其他事项:安置楼房的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 腾退奖励及补助:依据本次腾退安置方案,结合本户实际情况,应得各项补助、奖励共计 1677510 元,包括:
- 周转补助费(一期)19500 元;周转补助费(二期)198000 元;合计 217500 元。
- 搬家补助费 5360 元。
- 装修补助费 78650 元。
- 异地安置奖励费 871000 元。
- 综合补助费 200000 元。
- 工程配合费 300000 元。
- 提前搬家费 5000 元。
- 款项结算:乙方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合法有效腾退面积部分应补交的购房款,由甲方从乙方搬迁应得的地上物补偿、补助费、奖励费中扣抵。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扣抵购房款后余款为 919055 元。
3. 拆迁档案其他材料内容
法院调取 A 号的拆迁档案,除《安置补偿协议》外,还有《住房困难家庭户基本情况调查核实表》《住房困难增购面积审批表》《人口认定表》,孙雨书写的《申请书》《承诺书》《具结承诺书》等材料。其中:
- 《住房困难家庭户基本情况调查核实表》载明的安置常住人口为孙雨、钱宝、钱玉笺、赵小兰。
- 《承诺书》内容为“因家庭矛盾之子钱玉笺因跟儿媳赵小兰正在闹离婚,所以无法提供本人之儿媳赵小兰身份证复印件,因此产生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与腾退人无关”。
- 《具结承诺书》中记载的所属具结人:权利人孙雨、钱宝、钱玉笺、赵小兰,孙雨在具结人代表处签字。
- 《住房困难增购面积审批表》中记载的安置人口总数 4 人,新增面积为 62.42㎡,共计:58.95㎡×13000 元/㎡ + 3.5㎡×30000 元/㎡ = 871350 元。
4.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住宅腾退补偿安置方案》载明:
- 相关主体定义:腾退人是指 G 公司,实施单位为 E 公司。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在合法审批文件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
- 腾退补偿方式:本项目采取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被腾退人选择。
- 腾退面积置换方式:按有效腾退面积 1:1 为基础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被腾退人存在实际住房困难的,经相关审批程序审核后,原则上可适当选购安置房面积,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原有效腾退面积 1:1 置换外的部分,按均价 13000 元/平方米购买。
- 补助费和奖励费发放标准:
- 周转补助费:选择腾退面积置换方式,按所置换安置房户型计算周转费,标准为一居室 5500 元/月、二居室 6500 元/月、三居室 7500 元/月。选择安置房一期现房的被腾退人,周转补助费从双方签订的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按 3 个月周转期计算周转费。选择安置房二期期房的被腾退人,周转补助费从双方签订的腾退案执补偿协议之日起,按 36 个月周转期计算周转费。
- 其他补助费:按户计算给予每户空调移机费 400 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 350 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 235 元/部、热水器移机费 400 元/台、宽带移机费 350 元/端。
- 搬家补助费:按被腾退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 40 元/平方米。
- 装修补助费: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 1000 元/平方米(仅限选择安置房一期现房的被腾退人享有此项补助费)。
- 综合补助费:按户给予综合补助费 20 万元。
- 工程配合费:按户给予工程配合费 30 万元。
- 提前搬家费:按户给予提前搬家费 5000 元。
- 奖励:异地安置奖励费以原有效腾退面积为计算单位,按签约时间相应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第二阶段(2020 年 4 月 16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的奖励标准为 10000 元/平方米。
5. 拆迁款领取与房屋交付情况
庭审中,孙雨自述拆迁款 919055 元由其本人领取;B 号已交付,由其和家人居住使用;C 号尚未交付。
二、裁判结果
1. 确认 B 号房屋上的权益由孙雨、钱宝、钱玉笺、赵小兰按份共有,各占四分之一。
2. 孙雨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赵小兰、钱玉笺分别给付拆迁利益折价款 200200 元,剩余的拆迁利益折价款归钱宝、孙雨所有。
3. 驳回赵小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
(一)安置房屋权益分析
1. 宅基地使用权与安置房屋的关系
根据拆迁政策及《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房屋是通过宅基地面积 1:1 置换及根据实际住房困难进行增购而得。析产依据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及作为家庭成员的被安置人应享有的安置利益。按照农村宅基地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通常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
2. 本案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
本案中,宅基地虽原始取得为孙雨的祖业产,但随着家庭发展,如结婚、生育等状态变化,拆迁时的家庭成员为孙雨、钱宝、钱玉笺、赵小兰,这些人员均应视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此外,从《住房困难增购面积审批表》《住房困难家庭户基本情况调查核实表》中赵小兰作为家庭成员被罗列这一情况来看,A 号院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困难增购面积应为这四人共同享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二)腾退补偿款的分割分析
1. 地上物补偿部分
赵小兰认可院落内房屋是其婚前程某雨所建,且不要求分割该部分拆迁利益,所以案涉《安置补偿协议书》中地上物的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费用应由孙雨、钱宝享有。这是尊重当事人对自身权益处分的体现,同时也符合房屋建造事实。
2. 腾退补助费部分
结合拆迁政策及《安置补偿协议书》,腾退补助费的补偿依据包括宅基地院落、建筑面积及安置房屋等因素,不存在专属个人的款项。对于搬家补助费,其是按被腾退人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因此该项拆迁利益应归孙雨及钱宝。而其余各项费用,如周转补助费、综合补助费、工程配合费、提前搬家费等,均是按户补偿或根据实际腾退面积补偿,相应利益应由户内各人各自享有,即孙雨、钱宝、钱玉笺、赵小兰各占四分之一。
(三)拆迁利益整体分割的考虑
由于孙雨实际领取了拆迁款,所以孙雨应向赵小兰、钱玉笺、钱宝支付各自应得部分。对于 B 号房屋,孙雨、钱宝、钱玉笺自认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产权,法院依法确认各当事人在该房屋中所占比例。而 C 号安置房因尚未交付,其面积、位置、价格等尚未最终确定,所以本案暂未对其进行分割,这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办案心得
(一)深入研究政策法规与证据细节
1. 把握拆迁政策和法律法规
在处理此类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时,深入理解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政策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至关重要。例如,对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包括面积置换、货币补偿、各类补助费和奖励费发放标准等)的准确把握,为分析各方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是制定诉讼策略的关键。
2. 细致审查证据内容
从《安置补偿协议书》到拆迁档案中的各种表格、承诺书等证据,都需要仔细审查。这些证据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比如,通过分析《住房困难家庭户基本情况调查核实表》《住房困难增购面积审批表》等文件中关于安置人口的记载,确定赵小兰作为被安置人的地位,为其争取拆迁利益提供有力证据支持。
(二)准确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
1. 全面梳理家庭和拆迁事实
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家庭关系、房屋历史、拆迁过程等事实是处理案件的基础。在本案中,清晰梳理出 A 号房屋作为孙雨祖业产、赵小兰与钱玉笺的婚姻情况、房屋拆迁的具体过程(包括签订协议、安置房屋情况、补偿款计算等),将这些复杂的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有助于准确分析各方在拆迁中的权益。
2. 精准分析法律关系
准确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拆迁补偿款(如地上物补偿、各类补助费)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胜诉的关键。明确哪些补偿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身份,哪些是基于被安置人口身份,或者是按户补偿等不同性质,从而合理确定各方应得份额,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三)制定合理诉讼策略与庭审应对技巧
1. 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制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分析,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针对原告赵小兰的诉求,重点围绕其作为被安置人的权益展开。通过强调拆迁政策中对安置人口权益的规定,结合证据证明赵小兰在拆迁中的合法地位,主张其对安置房屋和相应补偿款的份额。同时,考虑到被告和第三人可能提出的关于祖业产和赵小兰非集体组织成员等反驳观点,提前准备应对方案,使诉讼策略更加全面和有针对性。
2. 灵活有效的庭审应对
在庭审过程中,保持清晰的思路和灵活应对的能力。对于对方提出的观点和证据,迅速分析并准确回应。例如,针对被告和第三人提出赵小兰不享有拆迁利益的主张,通过列举拆迁协议、各种调查表格等证据,清晰阐述赵小兰作为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反驳对方观点。同时,注意庭审中的表达技巧,以专业、简洁、易懂的方式向法官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法官关注对己方有利的关键问题,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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