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律师剖析:拆迁中亲属为共同购买人多获房资格的分配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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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一)原告诉求

在本起案件中,四位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周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D 号房屋(以下简称 D 号房屋)和被告秦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Y 号房屋(以下简称 Y 号房屋),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分割补偿款 300 万元。

 

 (二)事实依据

原告赵某洁是赵某刚、郭某芬之女,被告周某聪是周某鹏、秦某君之子,赵某洁与周某聪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赵某涵。2017 3 31 日,赵某洁与周某聪协议离婚,然而周某聪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在离婚后的相关程序中,赵某洁发现周某聪隐匿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 2016 年购买的 D 号房屋这一重要财产信息。

 

随着调查深入,赵某洁进一步发现,2016 9 23 日,周某聪在购买 D 号房屋时,将赵某洁、赵某刚、郭某芬列为共同购买人;同时,秦某君在购买 Y 号房屋时,将周某鹏、赵某涵列为共同购买人。基于这些事实,原告方认为两套房屋中均应有自己的份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答辩意见

 (一)周某聪答辩

周某聪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主张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而四原告并非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金某兰并无亲属关系。并且强调涉案房屋是通过继承方式获得购房资格,周某聪、周某鹏支付了全额购房款,因此不存在与原告共同共有的关系。

 

 (二)秦某君、周某鹏答辩

秦某君和周某鹏同样辩称四原告不是拆迁安置人,认为原告证据中的申请表仅仅是对拆迁安置人家庭信息的登记,并非因为四原告的身份信息才获得这两套房屋。

 

 三、法院查明事实

 (一)当事人关系

赵某洁系赵某刚与郭某芬之女,被告周某聪系周某鹏与秦某君之子,赵某洁与周某聪于 2013 6 25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赵某涵。

 

 (二)拆迁补偿协议

2016 8 23 日,北京 Z 公司作为拆迁人(甲方)与被拆迁人(乙方)金某兰(已故)、周某娟、周某鹏、周某鑫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明确北京市宣武区 A 号为被拆迁房屋,户籍人口为金某兰(已故未销户)及其子周某鑫,甲方给予乙方拆迁补偿款共计 1290001 元。

 

 (三)安置房屋相关文件信息

1. 原告从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住建委)调取的《项目购房人明细表》显示,被拆迁安置家庭情况中被拆迁安置人是金某兰(已故),其他成员为周某鑫。家庭购定向安置住房情况为:Y 号房屋购房人为秦某君,其他购房人员为周某鹏、赵某涵;D 号房屋购房人为周某聪,其他购房人员为赵某洁、赵某刚、郭某芬。

2. D 号房屋的《被拆迁家庭购买定向安置房申请表》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显示,申请人为秦某君,其夫周某鹏,其孙女赵某涵。

3. Y 号房屋的《被拆迁家庭购买定向安置房申请表》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显示,申请人为周某聪,其妻赵某洁、岳父赵某刚、岳母郭某芬。

 

 (四)离婚协议与房屋购买情况

1. 2017 3 31 日,周某聪与赵某洁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赵某涵归女方抚养,在财产处理部分,双方表明婚后无共同房产及财产,女方婚前朝阳区房屋归女方,男方自愿给女方 300 万元。

2. 2017 7 14 日,周某聪作为买受人与北京 T 公司签订《北苑路 5%定向安置用房现房买卖合同》,以总价 1551397 元购买 D 号房屋(建筑面积 91.84 平方米);同时,秦某君作为买受人与北京 T 公司签订《安置用房现房买卖合同》,以总价 1548646 元购买 Y 号房屋(建筑面积 91.84 平方米)。当日,周某鹏通过 POS 机刷卡支付 1567014 元和 1569765 元。

 

 (五)拆迁政策与住建委回函

1. 2015 7 月,西城区住建委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调配使用管理办法》,其附件 1《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及配售意见》规定:购买资格方面,经区政府批准配售定向安置房的征收(拆迁)项目、腾退项目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产权人或承租人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的,经其申请,直系亲属可以作为购房人。配售意见方面,原则上一产权户(私房)或一承租户(公房)可配售一套定向安置房;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子女符合法定入学年龄的单亲家庭配售两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四人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

2. 经原告申请,西城区住建委回函内容显示:拆迁适用 2015 7 月《北京市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调配使用管理办法》及《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及配售意见》,若仅以周某鹏、周某聪、秦某君一家三口为一户申请安置房,只能配置一套两居室;若不以本案中原被告 7 人两户家庭的名义申请安置房,则无法配置两套两居室。

 

 (六)其他相关情况

1. 2016 9 23 日为拆迁主体上报居民购房资格审核时间,Y 号房屋和 D 号房屋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 2017 7 14 日。

2. 四原告在本次拆迁安置时作为共同购房人参与配售,此后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3.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原告提交了中介网站上二手房价格信息,显示该小区房屋每平方米均价在 62430 元至 70399 元之间。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由法院对涉案 2 套房屋的现价值进行酌定。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聪、周某鹏、秦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洁、赵某刚、郭某芬、赵某涵折价款 300 万元。

 

 五、案件分析

 (一)原告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利益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是四原告对于因拆迁安置的两套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利益。从证据和事实来看:

1. 虽然四原告并非 A 号房屋的被拆迁人,但在购买涉案两套安置房屋时,他们均作为家庭成员在相关文件中被列为共同购买人进行备案。这种备案行为在法律和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表明其与涉案房屋存在特定关联。

2. 根据拆迁政策规定以及西城区住建委的回函内容可以清晰得知,如果仅以三被告作为共同购买人申请安置房,依据政策仅能获得一套两居室安置资格。然而,实际情况是三被告利用四原告的名义作为共同购买人,从而获得了购买两套两居室房屋的资格,并最终取得了涉案的两套房屋。这一系列事实足以表明,涉案两套房屋中确实存在四原告的利益。

 

 (二)确定原告利益份额的考量因素

在明确四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利益的前提下,确定其利益多少成为关键问题。分析如下:

1. 四原告并非 A 号房屋的被拆迁安置人,这意味着他们对被拆迁房屋本身不享有拆迁利益。因此,在考虑其利益份额时,不能按照传统的拆迁利益分配方式进行计算。

2. 从购房资金角度来看,涉案两套房屋购房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为 3100043 元,四原告并未在购买过程中出资。但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由于四原告此次作为共同购房人参与配售,他们自此丧失了参与保障性住房购买的资格。这一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且这种价值的丧失与本次涉案房屋的购买存在直接关联,故该部分利益应归属四原告。

3. 考虑到三被告为原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从整体公平性和房屋实际使用、管理等角度出发,将涉案 2 套房屋判归三被告所有更为适宜。在此基础上,由三被告向四原告支付折价补偿。

 

 (三)折价补偿金额的确定依据

对于折价补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进行了全面综合的考虑:

1. 充分考虑四原告购房指标所包含的财产价值。这一价值不仅包括因参与此次购房而丧失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所带来的潜在损失,还涉及到因人数因素在购房资格获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2. 严格依据拆迁安置办法规定的拆迁政策。这些政策是整个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安置标准和购房资格条件,为判断各方利益提供了法定尺度。

3. 参考涉案 2 套房屋购买时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及现价值等情况。周边房屋价格信息能够客观反映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水平,为合理确定折价补偿金额提供了现实参考。

4. 依据公平原则,法院在综合权衡上述各种因素后,认为原告主张的 300 万元金额并未超过合理限度,故予以支持。

 

 六、办案心得

 (一)对证据收集与分析的重视

在办理此类复杂的房产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是成功的基石。本案中,从拆迁补偿协议、各种房屋申请表、购房合同到住建委的回函等一系列证据,每一份都如同拼图碎片,共同构成了案件事实的全貌。对于这些证据,不能仅仅满足于表面的获取,更要深入分析其内在逻辑和法律意义。例如,住建委的回函在确定原告与涉案房屋利益关系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对回函内容与拆迁政策的对比分析,有力地支持了原告对房屋享有利益这一主张。同时,对原告提交的中介网站二手房价格信息的运用,也为合理确定补偿金额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始终保持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挖掘其深层价值,是胜诉的重要保障。

 

 (二)准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的适用

熟悉并准确运用相关法律和政策是本案胜诉的关键。在本案中,涉及到的《北京市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调配使用管理办法》及其附件规定的拆迁安置政策是案件处理的核心依据。作为律师,必须深入研究这些政策条款,理解其中关于购房资格、配售标准等规定的内涵,并将其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在面对被告关于原告非被拆迁人、无房屋权益等抗辩时,依据政策规定,清晰地阐述四原告因作为共同购买人备案以及对购房资格产生影响这一事实所带来的权益,从而有力地反驳了对方观点。同时,在确定补偿金额时,依据公平原则,并参考法律和政策框架下的各种因素,使法官能够清晰地看到法律和政策在本案中的合理运用,增强了诉讼主张的可信度。

 

 (三)对案件整体策略的把控

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整体策略至关重要。从案件初始阶段,就要明确各个环节的目标和重点。在本案中,首先确定了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利益这一核心目标,围绕此目标展开证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在与对方的交锋中,针对被告的答辩观点,有条不紊地运用证据和法律政策依据进行反驳。在确定补偿金额阶段,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向法院提出合理主张,并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详细阐述,使法官认可该主张在公平合理范围内。整个过程中,保持对案件细节的关注和整体逻辑的清晰,确保每一个诉讼步骤都服务于最终的胜诉目标,这种对案件整体策略的精准把控是成功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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