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原告诉求
(一)原告主张
原告赵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本金 135 万元。
2.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136 万元。
3.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二)事实依据
原告与二被告于 2014 年 8 月 7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H 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此合同已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且原告已支付购房款 135 万元。然而,经原告查询,涉案房产已被法院执行拍卖,拍卖价款 271.15 万元,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内容
(一)被告林某芳辩称
我方没有违约。2014 年 8 月 7 日签约后,房屋就交给原告了,后续情况并不知晓。原告主张的赔偿金无法律依据,赔偿金额过高,违反《民法典》规定,原告需对被告未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且林某芳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持续将房屋出租并获得丰厚收益,依据《民法典》第 585 条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请求法院酌减。
(二)被告周某杰辩称
我不清楚情况。房屋在被拍卖前就已交给原告,不清楚前妻是否收到房款。我不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意退房款,但需打完案外人的官司后全退,意见同前妻。不同意赔偿损失。
三、法院查明事实
(一)婚姻情况
2002 年 10 月 28 日,周某杰和林某芳登记结婚,2018 年 5 月 29 日,二人经本院调解离婚。
(二)房屋来源与相关协议
1. 2014 年 3 月 30 日,W 公司(甲方)与周某杰(乙方)签订《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的安置用房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产权房。
2. 2014 年 4 月 24 日,被腾退人周某杰,全部安置人周某杰、林某芳、周某浩、钱某霞承诺:同意 H 号的房屋登记在林某芳名下。
(三)房屋买卖合同内容
2014 年 8 月 7 日,周某杰(甲方、卖方)与赵某鹏(乙方、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下:
1. 甲方将坐落于 H 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甲方房款已向售楼处全部缴清,甲方夫妻二人及房屋有关产权人都同意将此房出售给乙方。
2. 甲方名下房本从开发商办理下来后,甲方于三十日内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将房本过户到乙方名下。
3. 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保证此房为 70 年大产权,若非 70 年大产权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无条件退房,甲方需承担经济损失,并双倍返还乙方所付房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如需甲方配合办理有关房屋手续,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在此期间甲方若反悔视为甲方违约,需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并双倍返还所付房款。
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方,属严重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在三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款,并另行双倍返还乙方全部已付房款,乙方购房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 双方共同承诺违约责任: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所交定金,并按房屋成交价的 10%赔偿乙方违约金;乙方违约,购房定金不退,并按房屋成交价的 10%赔偿甲方违约金。
甲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方,属严重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在三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款,并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及已付房款,按房屋成交价的 20%赔偿乙方违约金;乙方购房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合同尾部甲方处周某杰签名并捺手印,甲方配偶处林某芳签名并捺手印,乙方处赵某鹏签名。
(四)房屋交接与后续情况
1. 2018 年 4 月 23 日,林某芳(甲方、出售方)与赵某鹏(乙方、买受方)签订《房屋买卖交接书》,确认双方已将案涉房屋钥匙交接完毕,自交接书生效日起,房屋由乙方居住或出租,租金由乙方收取,同时再次确认了《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日期及余款支付时间。
2. 2019 年法院向 W 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 W 公司协助查封周某杰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H 号房产一处。
3. 2020 年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将北京市丰台区 H 号房屋拍卖给竞买人,成交价格为 2711500 元。
4. 2020 年本院判决确认赵某鹏与周某杰于 2014 年 8 月 7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判决已生效。
5. 庭审中,林某芳认可其与周某杰共计收赵某鹏购房款 135 万元。
6. 庭审后,赵某鹏提交案件事实的核查回复称:涉案房屋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被拍卖后,受让人杨某涛将涉案房屋门锁更换,此后房屋由杨某涛管理控制。
四、裁判结果
1. 确认赵某鹏与周某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2. 周某杰、林某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某鹏购房款 1350000 元。
3. 周某杰、林某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鹏赔偿款 900000 元。
4. 驳回赵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一)合同的效力与解除
1. 合同效力认定
赵某鹏与周某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法院判决合法有效,这为整个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奠定了基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出售的相关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这些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解除依据
现涉案房屋已被拍卖,这一客观情况致使赵某鹏购买房屋并获得产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当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因此,赵某鹏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是符合法律逻辑和公平原则的。
(二)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 购房款返还
合同解除后,根据法律规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等。在本案中,赵某鹏已支付购房款 135 万元,现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2. 赔偿金问题
由于周某杰的原因导致涉案房屋被拍卖,使赵某鹏遭受损失,周某杰对此存在过错。对于赵某鹏主张的赔偿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虽然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赔偿的约定,但考虑到公平原则以及具体的合同履行情况、原告获得的租金收益等因素,法院对赔偿金数额进行酌情确定是合理的。过高的赔偿金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合理的负担,而过低则无法充分补偿原告的损失,法院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确定的赔偿款数额,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三)责任主体的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周某杰、林某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且购房款是由二人共同收取的。这表明二人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具有共同的行为和利益关系,因此,对于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责任,赵某鹏主张二人共同承担是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
六、办案心得
(一)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理解和运用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每一条款,特别是关于房屋产权性质、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都是分析案件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依据。通过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情形,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方向。例如,依据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需承担的责任条款,为原告主张赔偿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同时也需要考虑条款在实际情况中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证据收集与证明责任的履行
全面收集证据是胜诉的关键环节。在本案中,从房屋买卖合同、买卖交接书、法院的相关执行文件到庭审中双方的陈述等,都是重要的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案件的事实情况。同时,要注意证明责任的履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合理引导当事人收集和提交证据。
(三)综合考虑案件因素制定合理策略
处理此类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能仅仅局限于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实际因素。如本案中房屋的来源、拍卖情况、原告的租金收益等因素都对案件结果产生了影响。在制定诉讼策略时,要全面评估这些因素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既要依据法律规定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实际情况,避免提出不合理的诉求。通过合理权衡各种因素,制定出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办案策略,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