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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诉讼请求
(一)原告起诉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北京市昌平区 X 号房屋中李某英的 50%份额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
2. 判决北京市昌平区 Y 号院内楼房属于李某英的份额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
3. 案件受理费依法分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李某英(2020 年去世)于 2012 年 3 月 5 日登记结婚,二人都是再婚,婚后无子女。李某英与前妻育有两女,李某兰系李某英与赵某莉之女,李某桦系李某英与王某之女。李某英的父亲李某贤于 1962 年去世,母亲徐某彩于 1996 年去世,李某贤与徐某彩共育有五个子女:长女李某芝、二女李某玉、三女李某湘、长子李某鑫、二子李某英。李某贤和徐某彩去世后,留下北京市昌平区 Y 号院落,院内有北房 5 间、西房 2 间、东房 1 间,其中西房 2 间是李某湘所建,其余房屋是李某贤与徐某彩的遗产。
2006 年 10 月,李某芝、李某玉、李某湘、李某鑫与李某英签订《分家协议》,约定拆除北京市昌平区 Y 号院内原有房屋并新建楼房,由李某英垫资,楼房建成后归五人共同所有,李某英出租楼房,租金用于弥补垫资。李某英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北京市昌平区 X 号房屋。王某在与李某英离婚诉讼前为转移财产将房屋出售,导致离婚时未分割该财产,同时,因 Y 号院楼房涉及李某英兄弟姐妹的权益,也未在离婚时分割。
李某英起诉确认王某卖房行为无效,法院支持,后李某英又起诉分割 X 号房屋和 Y 号院楼房,却因病去世,诉讼终止。2020 年 5 月 3 日,李某英立下遗嘱,其名下财产由孙某继承。
原告认为,X 号房屋是李某英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Y 号院楼房是李某英与王某、李某芝、李某玉、李某湘、李某鑫的共有财产,李某英的份额在其去世后为遗产,依据遗嘱起诉。
二、被告答辩
(一)李某芝、李某玉、李某湘、李某鑫辩称
有分家协议,Y 号院内楼房应五人共同共有,每人五分之一。
(二)李某兰辩称
认为李某英遗嘱非其真实意愿,李某英曾说老房拆迁房给她和李某桦,小产权给原告且要过户。之前李某英还写过给她部分老房的承诺,所以李某英不会把所有财产留给原告。
(三)李某桦、王某经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
三、法院查明情况
(一)当事人婚姻与家庭关系
李某英与赵某莉 1981 年 10 月结婚,1994 年 8 月经调解离婚,育有李某兰。1995 年 12 月 2 日,李某英与王某结婚,2010 年 11 月判决离婚,育有李某桦。2012 年 3 月 5 日,李某英与孙某结婚,婚后无子女,李某英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去世。李某英父母分别于 1962 年、1996 年死亡,李某芝、李某玉、李某湘、李某鑫是其兄弟姐妹。
(二)X 号房屋情况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X 号房屋,2000 年 3 月 1 日王某与昌平县 Z 公司签《购房协议》购买公有住房,成本价 67142.41 元,2000 年 8 月 19 日王某取得房产证。2009 年 5 月 8 日,王某在李某英不知情下将房屋卖给王某玲(王某姐姐),2009 年 5 月 26 日王某玲取得房产证。2011 年,李某英起诉,法院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擅自转让损害李某英权益,且王某和王某玲无法证明善意取得,确认合同无效。2018 年,李某英起诉要求过户回原登记状态,法院判决王某玲协助将所有权人变更回王某,现房屋在王某名下,由其占有使用。
(三)Y 号院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 Y 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徐某彩,院内原有北房 5 间、西房 2 间、东房 1 间。2006 年 10 月 1 日,李某芝、李某玉、李某湘、李某鑫与李某英签《分家协议》,约定将原有部分房屋拆除翻建四层楼房,由李某英垫资兴建,建成后归五人共同所有,经营所得归李某英抵垫资,遇拆迁不足抵款部分由李某英承担,补偿款五人平分。2008 年初,李某英与王某出资翻建,借款 66 万元。
2010 年,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 Y 号院四层楼房,李某英提交《分家协议》称楼房是与兄弟姐妹共有,王某不认,称协议是伪造。法院认为双方对楼房有争议,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协议效力分割楼房,可另行解决。对于 66 万元债务,法院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各还 33 万元。王某上诉要求判楼房归自己,并申请对《分家协议》鉴定,因未在一审提交申请,二审法院不予准许,且认为楼房可能涉及第三人权益,驳回上诉。
孙某认为《分家协议》签字非李某芝等人本人所签,但经释明不申请鉴定,Y 号院四层楼房现由王某占有。
(四)其他证据情况
庭审中,李某兰提交 2009 年 6 月 30 日《分家单》,内容是 Y 号院房屋产权归李某英、李某湘姊妹,李某英同意将西房两间给女儿李某兰使用。李某兰以此证明李某英给她房子用于落户,但孙某不认,认为 2009 年房屋已翻建为四层楼房,与李某英在离婚案中陈述矛盾,只是为落户用,不代表分割产权,李某湘等李某英兄弟姐妹也不认可。
孙某提交李某英 2020 年 5 月 3 日自书遗嘱和书写视频,遗嘱表明李某英死后财产归孙某。李某芝等人和李某兰认为视频显示李某英照抄,无家人在场,是受胁迫写的,但未举证,法院结合视频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胁迫,也无证据表明李某英书写时有精神问题或非真实意愿,遗嘱有效。
四、裁判结果
1. 北京市昌平区 X 号房屋由王某享有 50%份额,李某英的 50%份额由孙某继承;
2. 北京市昌平区 Y 号院内楼房由李某芝、李某玉、李某湘、李某鑫各享有 20%份额,王某享有 10%份额,李某英的 10%份额由孙某继承;
3. 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确定
1. X 号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分出配偶一半,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X 号房屋是李某英和王某婚姻期间购买且经法院确认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英去世后,50%归王某,50%为李某英遗产。
2. Y 号院楼房:
综合李某英与赵某莉离婚调解协议、《分家协议》和当事人陈述,可认定 Y 号院原北房三间、西房两间、东房一间为李某英等五人共有,北房西侧两间为李某湘所有。《分家协议》合法有效,按此翻建的四层楼房为五人共同共有。李某英去世后,先析出其他四人各五分之一份额,剩余五分之一为李某英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再析出王某十分之一份额,剩下十分之一为李某英遗产。
(二)关键证据的分析
1. 《分家单》:
2009 年 Y 号院平房已翻建为楼房,客观上无法按《分家单》分给李某兰两间西房,且内容与《分家协议》矛盾,李某兰也承认是为落户用,所以《分家单》不能产生房产分割效力,法院不予采信是正确的。
2. 遗嘱:
遗嘱为自书遗嘱,符合亲笔书写、署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被告虽质疑受胁迫,但未举证,结合视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胁迫,也无证据显示李某英书写时存在问题或非真实意愿,遗嘱合法有效。
六、办案启示
(一)对证据的全面梳理与把握
在办案过程中,对各种证据的梳理至关重要。从房屋购买合同、房产证、法院判决书,到《分家协议》《分家单》和遗嘱等,每一份证据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对于看似矛盾的证据,如《分家单》与《分家协议》,要深入分析其形成背景、目的和与其他证据的关联,不能只看表面内容。同时,要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和合法性,如法院对王某二审鉴定申请的处理,提醒我们要在合适的时机提出证据相关的主张。
(二)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和原则
在分析案件和确定诉讼策略时,准确运用法律是关键。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在继承中的处理,还是遗嘱效力的认定,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原则。在本案中,依据法律确定遗产范围,依据遗嘱的形式要件和证据规则维护遗嘱的效力,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熟悉和准确运用法律规定,能在复杂的案件中为我们指引方向,使我们在庭审中有据可依。
(三)关注案件细节与整体逻辑
细节决定成败,本案中很多细节都影响了结果。例如,对房屋购买时间、出资情况、债务形成等细节的调查和分析,有助于确定财产性质和遗产范围。同时,要关注案件的整体逻辑,不能孤立地看待每个证据或事件。从李某英的多次婚姻、财产变动到各个诉讼环节,它们相互关联,构成了案件的全貌。只有把握好细节和整体逻辑,才能制定出有效的诉讼策略,为胜诉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