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嘱对公房及其他财产的处分引波澜,遗嘱效力成焦点,北京律师解析其中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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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例重述

 

(一)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林某文。

2. 被告:林某峰、林某杰、林某坤、林某鹏。

3. 第三人:林某娟、赵某。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北京市西城区甲房屋由原告林某文继承。

2. 原告有权单独向北京市海淀区乙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或有权机关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该公有住房拆迁所调换的安置房屋及现金等补偿均由原告继承。

3. 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承租权变更手续。

4. 诉讼费用由各方按继承比例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林某显、李某共育有五名子女,即林某杰、林某文、林某坤、林某鹏、林某峰。林某显 2004 7 7 日病故,李某于 2015 2 26 日病故。林某显名下有三处房产:北京市西城区甲房屋(林某显为房屋所有权人)、北京市西城区丙房屋(林某显为房屋所有权人)、北京市海淀区乙公有住房(林某显为承租人)。

林某显生前自书两份遗嘱,对三处房产作出安排。1999 年遗嘱中写明甲房屋归孙女林某娟(林某文之独生女)所有,丙房屋归林某峰、赵某所有,乙公房居住权过户给儿子林某超。2002 年遗嘱表示甲房屋产权属林某超,丙单元房产权属林某峰。原告认为遗嘱是林某显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李某商量后达成一致,应合法有效。因各方存在分歧,原告无法按遗嘱继承遗产及办理房产变更手续,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丙房屋份额。

 

(四)被告辩称

1. 林某峰辩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属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西城区两套房子是遗产,尊重被继承人意见。海淀的房子是公房,不属于遗产范围,要求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丙房屋。

2. 林某杰辩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属实,要求继承应得份额,由法院判决。

3. 林某坤辩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属实。认可父亲遗嘱真实性,父亲名下房产是其与母亲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父亲离世时母亲健在,父亲只能处置属于他的部分,母亲那部分因未留遗嘱,自己有权参与继承,要求继承应得份额。

4. 林某鹏辩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属实,要求依法继承,听从法院判决。

 

(五)第三人述称

1. 林某娟述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属实,同意原告意见。

2. 赵某述称,同意林某峰意见。

 

(六)法院查明

1. 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林某显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林某显 2004 7 7 日死亡,李某于 2015 2 26 日死亡。二人父母均早于二人死亡。

2. 涉案房屋情况:北京市西城区甲房屋和丙房屋均登记在林某显名下,登记时间为 2001 6 6 日。北京市海淀区乙房屋是林某显承租的公房。2012 年,北京 H 公司与林某显(故)李某(乙方)签订《房屋改造协议书》,林某峰在乙方代理人处签字。协议约定了乙房屋基本情况、原房腾退及房款结算等内容。林某峰提交了家庭成员授权委托书、收款凭证及明细,其他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林某峰现持有乙房屋安置费剩余款项 365966.40 元。林某文对折抵的 20 个月安置费 54000 元提出异议,还称每户应有 8 万元工程配合奖被林某峰领取,林某峰不予认可。

3. 订立遗嘱情况:林某显 1999 年留下《老父遗言》,2002 年留下《老父临终遗言》,内容涉及对甲、丙房屋及乙公房的安排。

 

(七)裁判结果

1. 林某显名下北京市西城区甲房屋由林某文、林某峰、林某杰、林某坤、林某鹏共同继承,其中林某文继承 3/5 份额,林某峰、林某杰、林某坤、林某鹏各继承 1/10 份额,林某峰等人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 林某显名下北京市西城区丙房屋由林某文、林某峰、林某杰、林某坤、林某鹏共同继承,其中林某峰继承 3/5 份额,林某文等人各继承 1/10 份额。

3. 林某峰代为领取的北京市海淀区乙房屋公房安置费归其所有,同时向林某文等人各支付 73193.28 元。

4. 驳回林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与遗产范围的确定

林某显所立两份自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合法有效。以后订立的《老父临终遗言》为准,确定了北京市西城区甲、丙两套房屋中属于林某显的份额按遗嘱继承办理。同时,明确了西城区的两套房屋属于林某显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死亡后转化为遗产。而北京市海淀区乙公房的承租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围,虽进行了拆迁,但拆迁安置费并不完全属于遗嘱内容所涉范围。

 

(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结合

由于李某未留遗嘱,对于甲、丙两套房屋中属于李某的 1/2 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林某杰、林某文、林某坤、林某鹏、林某峰均等继承。这种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结合,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又保障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房拆迁安置费的处理

乙公房拆迁安置费差额由林某峰代为领取,其提交的明细表得到其他当事人认可,法院确认该款项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对于林某文提出的对折抵款项的异议及工程配合奖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或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法院未予采纳。安置费最终由各继承人均等继承。

 

三、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遗嘱效力

在本案中,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林某显的遗嘱,确定其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为原告争取部分遗产继承份额奠定了基础。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遗嘱的效力往往是关键。律师需要仔细分析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二)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准确认定西城区的两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在遗产继承中,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至关重要。律师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权益。

 

(三)合理主张权利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既主张了特定房屋的继承,又提出了对公房承租权变更及拆迁补偿的要求。虽然部分请求未得到支持,但合理的主张为争取更多权益提供了可能。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避免过高或不切实际的诉求。

 

(四)证据收集与运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这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了重要依据。律师在办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包括遗嘱、房产登记信息、拆迁协议等,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五)尊重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

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应尊重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理解判决结果,并在合法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深入研究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案件焦点,合理主张当事人的权利,收集和运用有力证据,以提高案件的胜诉率,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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