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律师聚焦:父母遗嘱为子女代书,法院对效力的认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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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3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 人物关系

   - 赵先生与周女士共育有二子,分别是赵某鹏和赵某刚。赵先生于1978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周女士于2016年7月20日去世,其父母早于她去世。

2. 遗嘱争议情况

   - 周女士生前留有一份名为《公证书》的文件(实际并非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而是当事人自行书写)。该文件载明:“我居住在S号,二居室一套的住房;在我百年以后,住房归两个孙子使用,赵某鹏使用东侧住房及东侧一半院子;赵某刚使用西侧住房及西侧一半院子......;立证人周女士,证明人赵某鹏、赵某刚。”赵某鹏主张此文件为周女士遗嘱,赵某刚则否认,认为其内容由赵某刚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

 

 二、法院审理及裁判

法院认为:

1. 形式要件方面:该遗嘱由赵某刚书写,周女士签名,赵某鹏、赵某刚作为见证人签名。虽有代书遗嘱形式,但法律规定继承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赵某刚、赵某鹏既是继承人又是见证人,不具备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2. 实质要件方面:遗嘱需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房屋系农村宅基地,尚未充分析产,产权不明确,周女士仅对房屋使用作出处分,不具备遗嘱实质要件。

最终,法院不认可该遗嘱效力,按法定继承进行裁判。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审查

1. 遗嘱的形式要件是确保遗嘱有效性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同类型的遗嘱都规定了明确的形式要求,这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防止遗嘱被伪造或篡改,维护遗嘱继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在本案中,涉及的遗嘱形式存在明显问题。对于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而该遗嘱是赵某刚书写内容,周女士仅签名,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标准。对于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虽然该遗嘱有见证人的签名,但由于赵某刚和赵某鹏既是继承人又是见证人,违反了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规定,导致遗嘱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瑕疵。

3. 律师在处理遗嘱相关案件时,要特别注意审查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为当事人起草或指导订立遗嘱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要求,确保遗嘱的形式合法有效。对于当事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要提醒其注意各项形式要件的完整性,避免因形式问题导致遗嘱无效。

 

 (二)遗嘱实质要件的准确把握

1. 遗嘱的实质要件是遗嘱生效的关键因素之一,其中最重要的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有效的处分。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对于产权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财产,遗嘱的处分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 在本案中,涉及的房屋是农村宅基地,且尚未进行充分析产,产权不明确。周女士在遗嘱中仅对房屋的使用进行了安排,而没有明确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处分。这种情况下,遗嘱无法满足处分个人财产的实质要件,因为无法确定周女士对该房屋是否具有完全的处分权,以及她所处分的“使用权益”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内容的要求。

3.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要帮助当事人明确其财产的权属状况,确保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是明确、具体且合法有效的。对于涉及复杂产权情况的财产,如农村宅基地等,要建议当事人在订立遗嘱前进行必要的产权梳理和界定,以保证遗嘱的实质要件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遗嘱因实质要件缺失而无效。

 

 (三)继承人作为见证人的法律风险

1. 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这是为了防止继承人在见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保证遗嘱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在本案中,赵某刚和赵某鹏作为继承人同时担任遗嘱见证人,直接导致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要求。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许多人可能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犯下类似错误。

3.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向当事人明确告知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法律规定,并建议当事人选择符合法律要求的见证人,如无利害关系的邻居、朋友或专业的法律人士等。同时,在审查遗嘱时,要特别关注见证人的资格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遗嘱纠纷案件时,律师要全面、深入地分析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对于存在争议的遗嘱,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审查和论证,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合理的解决方案。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遗嘱的订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从而影响当事人的遗产继承权益。如果您在遗嘱相关问题上遇到法律困惑或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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