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母亲主张宅基地上房屋完全归自己部分子女不同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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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 W 号的北房四间归原告所有;

2. 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原告与李某鹏系再婚夫妻,婚后没有子女。李某鹏于 2011 1 28 日去世,遗留位于北京市怀柔区 W 号的北房四间,该院落的正房系 1975 年所建,没有建房批示,但是村镇都认可房屋为合法建筑。目前该房屋已成为危房,原告急需翻建房屋,但是李某鹏生前未留有遗嘱,原被告之间对于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1. 被告李某杰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意见。如果有我的继承份额,我的份额全给原告。

2. 被告李某亮辩称:原告所述李某鹏去世时间及房屋翻建情况属实。同李某杰的意见,如果有我的继承份额,我的份额全给原告。

3. 被告李某奎辩称:原告所述李某鹏去世时间及房屋翻建情况属实。同李某杰的意见,如果有我的继承份额,我的份额全给原告。

4. 被告李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鹏于 2011 1 28 日去世,李某鹏和原告再婚时,李某亮已经成年,因此李某鹏的继承人只有李某奎、李某涛、李某杰。1985 4 12 日经由 C 村民调主任主持,原告、李某鹏与李某涛签订了分家协议,赵某鹏去世后,北房四间内有两间是李某鹏的遗产,该遗产应由李某杰和李某涛各一半,我要求确认对房屋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要求西边对一间归李某涛所有,剩余房屋由法院分割。现在房屋是原告在住。

 

三、法院查明情况

 

孙某与李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亮、李某奎、李某杰、李某涛系孙某的子女,系李某鹏继子女。2011 1 28 日,李某鹏去世。

 

北京市怀柔区 W 号院内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土地使用者为李某鹏,用地面积为 214.6 平方米。经本院现场勘查,现院落内有北房四间、厢房二间,棚子三处。现涉案房屋由孙某居住使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该涉案房屋中北房四间系 1975 年所建,系孙某与李某亮、李某奎、李某杰、李某涛的父亲李某峰建的,建房中途,李某峰去世了,李某鹏继续盖的房。现孙某主张北房四间均为其所有。李某涛不同意,认为按照分家单,北房四间内有两间是李某鹏的遗产,该遗产应有李某杰和李某涛各一半。为证明其主张,李某涛向法庭提交了 1985 4 12 日的《分家单》。

 

该《分家单》对家中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涉案房屋归李某鹏居住使用。并载明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二老留用的一切财产归哥俩均分,其它人不许干涉。李某杰、李某涛在立约人处签字,此外李某鹏也签字确认。分家单还有李某东、李某楠、李某坤及 C 村民调主任、代笔人等人的签字。经法庭质证,孙某对于该证据不予认可,但认可有分家这个事情,具体怎么说的不清楚。李某杰、李某亮、李某奎对于该证据认可。李某杰认为按照分家单分不合理,不同意李某涛分西边的房屋,表示其份额给孙某。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质证意见,本院对于该分家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 W 号院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面积范围内的北房四间中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由孙某所有;

2.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 W 号院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面积范围内的北房四间中西数第一间由李某涛继承;

3. 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界定:涉案房屋是孙某与李某峰建的,李某峰去世后,李某鹏继续建设。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涉案房屋中有两间北房为孙某所有,另北房两间属于遗产。

2. 分家单的效力:1985 4 12 日,李某杰、李某涛在村民调主任及其他见证人的见证下订立了分家单,确认涉案房屋由李某鹏居住使用,二位老人百年之后二老留用的一切财产归哥俩均分,李某涛、李某杰、李某鹏在分家单上签字确认。孙某虽未签字确认但表示知道分家的事,李某亮、李某奎亦认可分家单,故各方应按分家单履行。

3. 遗产的分配:结合分家单及本案的事实情况,法院确认剩余的北房两间应由李某杰、李某涛各继承一半。因李某杰表示将其份额给其母亲孙某,法院不持异议。对于李某涛主张要求西边一间归其继承,考虑到房屋的实际情况,法院予以采纳。

 

六、办案心得

 

1. 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李某涛提交的分家单成为了关键证据。该分家单在村民调主任及其他见证人的见证下订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遗嘱、分家单、证人证言等,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2. 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界定、分家单的效力等法律问题。律师需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例如,在确定遗产范围时,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再确定遗产的份额。

3.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本案中,李某杰表示将其继承份额全给原告孙某,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律师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4. 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法院在判决时,不仅考虑了法律规定,还考虑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情况、房屋的使用价值等,提出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总之,在处理房屋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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