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其生前遗嘱给妹妹继承配偶主张遗嘱无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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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苏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 2021 年苏某贤所立遗嘱有效;

2. 请求依法确认北京市顺义区宅院内正房七间及宅院归原告所有;

3. 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将北京市顺义区宅院内正房七间及宅院腾退给原告;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苏某贤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苏某悦系父女关系。苏某贤因患病长期住院治疗,无经济来源,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且治病期间均由原告负责照顾,并提供经济帮助。2021 1 5 日,苏某贤在北京市顺义区 R 村村民委员会立下遗嘱,遗嘱载明“本人因患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已花数万元欠下债务,未能力偿还。现只能依靠我妹妹苏某兰照顾和经济帮助,负责偿还债务。现对我家婚前财产一号,正房七间和宅院一同立遗嘱由妹妹苏某兰继承。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并约代书人赵某光,见证人林某瑞,吴某峰见证”。苏某贤于 2021 4 23 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现原告认为苏某贤所立遗嘱有效,涉案房屋应归原告所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二、被告辩称及反诉

 

1. 被告刘某、苏某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苏某悦与苏某贤、刘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系苏某贤的法定继承人。本案遗嘱书写形式和录像有瑕疵,打印遗嘱应由遗嘱人自行打印,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不是死者的正确表达。涉诉宅院以及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苏某贤不能单独处分。涉诉房屋是刘某、苏某悦常年及唯一住所,被告苏某悦在苏某贤去世时是未成年人,目前仍没有收入,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

2.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提交的遗嘱无效。录像没有显示苏某贤口述的环节,录像显示苏某贤没有阅读及确认遗嘱,无法确认是苏某贤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存在重大瑕疵,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法定分割。涉诉房屋是死者婚前财产,继承人有刘某、张某。苏某悦与苏某贤的收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苏某悦系未成年人,与苏某贤共同生活 17 年,如果法庭给予其份额,也同意法庭给留有一定的份额。

3. 反诉原告张某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确认 2021 1 5 日苏某贤所立遗嘱无效;

请求法院对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正房七间和宅院适用法定继承进行析产分割;

请求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 反诉原告张某事实及理由:苏某兰所提交的 2021 1 5 日苏某贤录像遗嘱不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该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被继承人苏某贤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析产分割,苏某贤的配偶刘某、两名子女张某、苏某悦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在苏某贤生病期间未对其进行照顾和陪护,未尽夫妻间的扶助、扶养义务,因此不应对刘某进行遗产分配,苏某贤的遗产应当由张某与苏某悦两人均分。

5. 反诉被告苏某兰辩称:坚持本诉意见,不应法定继承。

6. 反诉被告刘某、苏某悦辩称: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三、法院查明情况

 

1992 3 月苏某贤与齐某芝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齐某涵,1993 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齐某涵由齐某芝抚养。齐某涵其后改名为张某。1998 5 4 日,刘某与苏某贤登记结婚,二人于 2003 年共同收养一女苏某悦。苏某悦、刘某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户籍地登记在涉诉宅院。苏某贤于 2021 4 23 日因病去世。苏某贤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宅院(以下简称涉诉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苏某贤名下。1997 10 23 日,苏某贤与其弟苏某强在母亲及见证人见证下签订分家单,分家单载明“长子分原宅院东新房七间”等内容。

 

关于涉诉宅院内房屋的建设情况,苏某兰称上述北房七间均为其父母建设,包括院墙在内,均没有翻建,刘某称建设了院墙,对房顶瓦片、顶棚以及内部格局等进行过变动及装饰装修,还给房屋做过墙体保温、房屋密封等。张某称房屋与其母亲离婚时是一致的,不清楚内部情况。

 

2021 1 5 日,苏某贤留有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因患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已花数万元欠下债务,未能力偿还。现只能依靠我妹妹苏某兰照顾和经济帮助,负责偿还债务。现对我家婚前财产一号,正房七间和宅院一同立遗嘱由妹妹苏某兰继承。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并约代书人赵某光,见证人林某瑞,吴某峰见证。”该份打印遗嘱由立遗嘱人苏某贤与受遗嘱人苏某兰签字,赵某光在代书人处签字,林某瑞、吴某峰在证明人处签字,时间为 2021 1 5 日。

 

据此,苏某兰提交视频光盘一张,光盘显示,赵某光向苏某贤核对、说明遗嘱内容,并介绍了见证人,其后苏某贤在遗嘱上书写名字,未写明日期;受遗嘱人苏某兰、代书人赵某光、见证人林某瑞、吴某峰分别签名,最后由代书人赵某光书写了日期。

 

经本院向赵某光询问,并通知见证人林某瑞、吴某峰出庭,三人称苏某贤当天神智清楚,遗嘱由赵某光代为手写后交由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另一房间代为用电脑打印,林某瑞、吴某峰未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赵某光在签字前又宣读了遗嘱内容。林某瑞称将打印内容与草稿进行过核对。赵某光、林某瑞、吴某峰称与苏某贤、苏某兰仅是同村村民关系,不具有亲属关系。

 

原告苏某兰认可赵某光、林某瑞、吴某峰陈述的遗嘱订立过程,称与见证人、代书人均没有亲属关系,称代书及打印过程没有录进视频。

 

被告刘某、苏某悦不认可上述遗嘱,认为视频不完整,通过视频可以看出代书人诱导性向苏某贤发问,而且苏某贤的状态不好,遗嘱内容没有得到苏某贤本人的确认,苏某贤没有看遗嘱内容就直接按照旁边人要求签字了。林某瑞与苏某贤并不熟悉,系苏某兰通知见证,且对见证遗嘱的细节过程陈述不清楚,不认可证言效力。吴某峰陈述的内容与遗嘱视频不吻合。

 

被告张某不认可上述遗嘱内容,提出赵某光与苏某贤的父母具有亲戚关系,但不清楚具体关系;林某瑞系苏某兰特意邀请过来见证遗嘱,与苏某兰有私交,影响遗嘱效力,见证人陈述不清楚视频拍摄情况且对部分细节不清楚,不符合见证要求;吴某峰陈述苏某兰不在遗嘱签订的现场与录像内容不符合,不认可见证人的陈述。

 

苏某兰另提交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收费票据等证据,用以证明苏某贤生前患有肠癌等病症,苏某兰为苏某贤支付治疗费用,另提出苏某兰等人曾出借给苏某贤干工程的款项。刘某认可苏某兰为苏某贤支付过医疗费用,但是保险全都赔付了,不清楚其他借款。被告张某称苏某贤干工程,收入还可以,能够承担医疗费用,不认可借钱看病。

 

四、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房东数第一间由被告苏某悦继承,北房其余房屋由原告苏某兰继承;

2. 被告刘某、苏某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北京市顺义区北房东数第一间外的其余房屋腾退给原告苏某兰;

3. 驳回原告苏某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4. 驳回反诉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遗产范围确定:涉诉宅院北房七间系苏某贤与刘某结婚前因分家所得婚前个人财产。虽婚后对房屋有更换房瓦、粉刷装修等行为,但属于对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并非新建,故涉诉正房七间系苏某贤的个人财产,苏某贤有权进行处分。

2. 遗嘱效力认定:

本案遗嘱为打印遗嘱,根据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共一页,正文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受遗嘱人、代书人、两名见证人的签字,虽仅有代书人在文末注明日期,但有录像为证,可以确认其余人员的签字日期。结合代书人、两位遗嘱见证人、原告的陈述及录像,可以认定遗嘱的订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系被继承人苏某贤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虽对遗嘱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故法院对被告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

3. 保留必要份额:苏某贤、刘某与苏某悦长期以父母子女关系在涉诉房屋共同居住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苏某贤去世时,苏某悦尚未满十八周岁,目前虽已满十八周岁,但仍在上学,缺乏独立劳动能力,且其母亲刘某收入水平较低,二人需要低保维系生活,无其他住处。在此情况下,苏某贤的遗嘱未给苏某悦保留必要的份额,难以保障苏某悦的居住生活,故不能完全按照其所立遗嘱分配遗产。法院综合考虑涉诉房屋的居住使用及遗嘱情况,确定涉诉宅院北房东数第一间由苏某悦继承,北房其余房屋按照遗嘱由苏某兰继承。

 

六、办案心得

 

1. 证据的关键作用:在本案中,原告苏某兰提交了遗嘱、视频光盘、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收费票据等证据,这些证据对于支持其诉讼请求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遗嘱的订立过程有视频为证,结合代书人、见证人的陈述,增强了遗嘱的可信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2. 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本案涉及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律师需要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在遗嘱形式上,要确保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时,对于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应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3. 特殊情况的考虑:在本案中,涉及到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问题。律师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如年龄、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等。对于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应根据法律规定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 综合判断与平衡:继承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利益,律师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平衡和协调。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涉诉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遗嘱的效力以及继承人的特殊情况,做出了合理的判决。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从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出发,提出合理的诉讼策略,争取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在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考虑特殊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平衡,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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