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其借名购买引发的房屋是否属于遗产纠纷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4-10-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陈某坤和孙某娜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陈某英、陈某涛、陈某凡、陈某莉、陈某鑫、陈某辉、陈某娟 7 子女。1987 2 17 日,陈某坤、孙某娜夫妇和 7 子女租住的单位位于西城区 A 号西、南房二间居住面积 25.7 平方米公租房被拆迁,长子陈某涛代表父亲陈某坤、母亲、7 子女和建设单位签订 3 份《拆迁安置协议书》。根据单位和家庭内部分配:1. 父亲陈某坤、母亲孙某娜、子女陈某英、陈某鑫被安置在北京市西城区 A 号三居室房屋居住,该房屋的北房西居室一间卧室归陈某英居住使用,厨房、卫生间、过道归陈某英、陈某鑫、孙某娜夫妇共用;2. 被告陈某涛、陈某辉被安置在西城区内解决二间、每间不低于 12 平方米平房(西城区 B 号一间及其他地方一间平房),陈某辉的一间平房被陈某涛私自隐匿占有,陈某涛后又因西城区 B 号一间平房拆迁安置到何处不详;3. 陈某莉被安置分配租住二居室的半地下室。

 

2011 9 20 日,经父母(陈某坤、孙某娜)同意,陈某英借用父亲的名字,以户主陈某坤的名字购房,以陈某坤的名字和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西城区 A 号三居室房屋,该房房价 43898 元,原告丈夫杨某喜通过现金转账的形式给售房单位一次性转让 46110 元购房款和维修基金。房屋暂时登在陈某坤名下,陈某坤是名义上的房主,原告是实际房主,陈某坤代原告持有诉争房屋,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原告;所有购房材料、票据的原件都在原告处保存。

 

2012 3 12 日,父亲陈某坤去世,父亲对该房南卧室的居住使用权消失,居住使用权不能继承,该卧室的居住使用应当由孙某娜单独行使。被告陈某涛等人要求该房按父亲遗产平均分配房屋所有权和居住使用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居住使用权和陈某鑫、孙某娜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因父亲陈某坤去世,其权利义务应由其子女配偶继承,陈某涛等人继承应为共同被告。综上所述,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鑫、孙某娜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凡辩称,我对房没有要求,不参与这事。

 

被告陈某辉辩称,我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莉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涛、陈某娟辩称,不认可借名买房事实。不存在借名买房过程。房屋是房改房,考虑了老人工龄,折抵工龄补差额买的房屋,不存在原告要求配合过户的事实。买房钱款是女婿代老人交的钱,老人年纪很大了,女婿代老人交房款很正常。

 

三、法院查明情况

 

陈某坤与孙某娜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七名子女,分别为:长子陈某涛、次子陈某辉、三子陈某鑫、长女陈某凡、次女陈某娟、三女陈某莉、四女陈某英。陈某坤于 2012 3 12 日去世。

 

北京市西城区 A 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陈某坤于 1987 年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2011 9 20 日,陈某坤与产权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坤以成本价购买了诉争房屋。房屋购房款 46110 元是从陈某英之夫杨某喜的账户汇至产权单位。2011 11 21 日,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至陈某坤名下。诉争房屋自取得起一直由陈某坤、孙某娜、陈某英、陈某鑫居住使用。

 

庭审中,陈某英主张其也是诉争房屋的被安置人,由于父母没钱支付购房款,其与父母经口头协商一致,由其出资借用父亲陈某坤的名字购买诉争房屋,其是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陈某鑫、孙某娜、陈某凡、陈某辉、陈某莉对陈某英的主张予以认可,表示陈某坤生前说过诉争房屋系由陈某英出资购买,与其他子女无关。陈某涛、陈某娟对陈某英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陈某坤与陈某英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四、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英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1. 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原告陈某英主张与陈某坤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由于陈某坤已去世,部分继承人认可该主张,部分继承人不认可。在无借名买房书面协议的情况下,陈某英应就借名买房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然而,除了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及交纳购房款和房租、水电费的证据外,陈某英未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借名买房的约定存在。

2. 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性:虽然陈某英提交了交纳购房款的证据,但由于其与陈某坤系父女关系且一直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仅凭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的约定。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应尽可能提供更多具有关联性和充分性的证据,如明确的书面协议、证人证言、双方之间关于房屋归属的通信记录等,以增强自己主张的可信度。

3. 法律关系的明确性:陈某英在诉讼中还涉及到房屋居住问题,但法院认为该问题与本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这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避免将不同法律关系的问题混为一谈,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六、办案心得

 

1. 反驳主张的合理性:在本案中,被告陈某涛、陈某娟不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并提出了合理的反驳主张。他们指出房屋是房改房,考虑了老人工龄,且买房钱款可能是女婿代老人交的,符合常理。在诉讼中,被告应针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合理的反驳,提供相应的证据或理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证据的保留与运用:被告可以通过保留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房屋的产权证明、房改政策文件、老人的财产状况等,来反驳原告的主张。在庭审中,合理运用这些证据,增强自己的辩护力度,使法院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3.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被告应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举证责任的分配、借名买房的认定标准等。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规定,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约定,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熟悉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和主张符合法律要求。

4. 团队合作与沟通:在涉及多个被告的案件中,被告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合作。共同研究案件情况,协商辩护策略,统一口径,避免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主张。这样可以增强被告的整体辩护力量,提高胜诉的几率。

总之,在涉及房屋产权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充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合理提出反驳主张,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