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产律师——母亲去世后父亲将共同房屋遗嘱给孙子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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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林某继承房山区一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2. 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某云、林某兰承担。

 

事实与理由:林父于 2016 4 月去世,林母于 2013 4 月去世。林父及林母的父母先于二人去世。林父及林母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林某云、林某、林某兰。林父与林母留有遗产房山区一号房屋。林某作为林父及林母的第一继承人,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涉案安置房多出的平米数钱是林父交的,但具体金额不清楚。

 

二、被告辩称

 

林某云辩称:我是长子。拆迁过程中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林父名下。拆迁时二老因嫌房屋太小,想要一个两居室,将林父和林母的户口空挂在我的宅院上。涉案房屋在林父在世时,已经做了律师见证遗嘱,在一号房屋中,有 80 平米是林父和林母的,每人 40 平米,5.2 平米是我的平米数折算在该房屋中的,80 平米中,林父享有 40 平米,林母享有 40 平米属于林母的遗产。林母去世时林父还健在,林母的 40 平米按法定继承分,林父在 80 平米中享有 50 平米,我、林某、林某兰各享有 10 平米,我同意我继承的林母的 10 平米归林某昊,林父对于该房屋的份额经遗嘱确定归林某昊。林某昊对该房屋享有 60 平米份额。

 

林某兰辩称:我哥嫂林某云夫妇和侄子林某昊都孝顺我父母,我心甘情愿将我在该房屋中继承享有的份额都给我侄子林某昊。

 

林某昊辩称:我接受我爷爷林父、父亲林某云、姑姑林某兰给我的房屋份额。2013 6 23 日林父写了一份自书遗嘱,2016 12 月林父立了一份代书遗嘱。我奶奶林母是 2013 4 5 日去世的。林父的两份遗嘱都是在林母去世后立的。

 

三、法院查明情况

 

房山区 G 村村民林父与林母是夫妻关系,林母于 2013 4 5 日去世,林父于 2016 4 5 日去世。林父和林母夫妻生育三子女:长子林某云、次子林某、长女林某兰。林某昊为林某云之子。北京市房山区某居委会证明林父及林母的父母先于二人去世。

 

2009 8 26 日,G 村村民委员会(甲方)和林某云(乙方)签订《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约定按规定每人享受四十平方米优惠购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独生子女家庭另享受 20 平米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乙方在优惠购房建筑面积内,按照均价 2000 /平方米的优惠购房价格购买回迁安置房屋。乙方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为 5 人,包含林母、林父、林某云、刘某文、林某昊、林父,乙方共享受优惠房建筑面积 220 平米。乙方认购房屋位置、面积、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以认购回迁楼协议书为准。

 

2013 2 25 日,林父与北京 A 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认购人林父认购回迁安置房项目中的一号房,该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共 85.2 平方米,单价为 2052.6 /平方米,总房价款为 174881.3 元。2015 8 13 日,北京 A 公司向林父开具了房款金额为 174881.3 元的发票。

 

2013 6 23 日,林父自书遗嘱,内容为“我叫林父,自愿将我的房产一号房屋遗留给林某昊,立遗嘱人林父签字捺手印,落款日期 2013.6.23”。2016 2 16 日,林父在律师事务所孙某律师见证下,由代书人赵某代书遗嘱,见证人孙某、高某恺签字,赵某代书内容“我叫林父,自愿将我位于一号房属于我的部分遗留给林某昊”。备注:立遗嘱人林父的签名非本人笔迹。

 

另查明,林某云一家共认购三套安置房,林某昊名义认购一套,刘某文名义认购一套、林父认购涉案房屋,三套房屋面积共计 230 余平米。林某云于 2013 2 25 日向开发单位支付 252934.58 元,林某云陈述房屋价款从拆迁安置补偿款抵扣,不足的部分再支付款项,但无法区分其中针对哪套房屋支付的具体金额。

 

四、裁判结果

 

1. 林某对林父认购“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与北京 A 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享有 12.5%的份额;

2. 林某昊对林父认购“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与北京 A 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享有 87.5%的份额;

3. 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分析与办案心得

 

(一)律师分析

 

1. 房屋产权认定:涉案的房山区一号房屋是林父在婚姻关系期间签订认购协议的,应属于林父和林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云虽称有 5.2 平米是其一家的平米数折算进该房屋,但他妻子和儿子名下认购的两套房屋面积超出其三口人应享有的面积,且未与林父约定这 5.2 平米归其所有,所以不能改变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2. 遗嘱效力分析:2013 年林父的自书遗嘱形式合法,但其中涉及林母房屋份额的部分,林父无权处分,该部分内容无效,而林父对自己房屋份额的处分有效。2016 年代书遗嘱因签名非林父本人所签,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被认定无效。所以,法院认定 2013 年自书遗嘱中林父对自己应享有的房屋份额处分合法有效。林母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3. 继承份额确定:林母先于林父去世,林母去世时对一号房屋享有 50%份额,其继承人为林父及三子女,每人应继承 12.5%房屋份额。林父去世时享有 62.5%的份额(包括婚姻财产的 50%加上继承林母的 12.5%),林父通过遗嘱将自己的份额遗赠给长孙林某昊。林某云、林某兰表示将自己有权继承的份额转给林某昊,这是他们合法行使处分权。因此,林某昊取得房屋份额 87.5%,林某取得 12.5%房屋份额。此外,林某昊在知道受遗赠后向其他继承人表示了接受遗赠,且在林父去世后一直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所以林某称林某昊从未表示接受遗赠,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涉案一号房屋属于安置房,目前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取得不动产物权,涉案房屋权利目前属于认购合同项下的权利状态。因此,林某对涉案房屋对应的认购合同项下的权利享有 12.5%份额,林某昊对涉案房屋对应的认购合同项下的权利享有 87.5%的份额。

 

(二)办案心得

 

 

1. 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在房产继承纠纷中,案件事实往往复杂多样,需要我们仔细梳理和深入了解。本案中,涉及到拆迁安置、房屋认购、遗嘱订立等多个方面的事实。只有全面掌握这些事实,才能准确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 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对于遗嘱的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继承份额的确定,都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判断。在本案中,2013 年自书遗嘱和 2016 年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就是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律师必须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意见。

3. 尊重当事人意愿: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的意愿往往对案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本案中,林某云、林某兰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转让给林某昊,这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进行了判决。作为律师,我们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他们提供帮助。

4. 关注房产特殊性质:本案中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其产权认定和交易规则与普通商品房有所不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房屋的特殊性质,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例如,本案中由于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所以法院根据认购合同项下的权利状态来确定各方的份额。

5. 证据的重要性: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关键。林某云虽主张有部分平米数属于自己,但因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林父的约定,所以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和法律事务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需要我们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愿,关注房产的特殊性质,并重视证据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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