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夫妻婚内购房登记 一方名下其主张是个人财产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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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周女士与吴某鹏系再婚夫妻,因昌平区一号房屋的归属及分割问题产生纠纷,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林女士

2. 被告:赵先生

3. 第三人:赵小某(赵先生与前妻之女)

 

三、原告诉称

 

林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林女士享有昌平区一号房屋 60%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林女士与赵先生于 1996 10 7 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小某系赵先生与前妻之女。2002 6 13 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了经济适用房,赵先生与北京 D 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该房屋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赵先生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2002 9 月,老房拆迁获得货币补偿,赵小某强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2021 5 3 日,法院判决林女士与赵先生离婚,但因赵小某居住及房屋款项可能涉及拆迁款等原因,涉诉房屋未予处理。林女士认为,涉诉房屋系婚后以夫妻名义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依法分割。

 

四、被告辩称

 

赵先生答辩称:房子是祖业产,与林女士无关。

 

赵小某述称:房子是拆迁得来的祖业产,与林女士关系不大。

 

五、法院查明

 

林女士与赵先生于 1996 10 7 日登记结婚,均为再婚,未育有子女,赵小某是赵先生与前妻之女,三人曾共同生活,后因家庭矛盾,林女士与赵先生于 2021 5 3 日经法院判决离婚。

 

2002 6 13 日,赵先生与北京 D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购房款 309441 元,其中首付款 69441 元,剩余 24 万元为按揭贷款。房屋购买后,由林女士、赵先生及赵小某共同居住使用,2002 9 27 日贷款偿还完毕。2004 年,房屋办理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赵先生,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关于购房款来源,双方认可首付向他人借款 10 万元,后用拆迁补偿款偿还。林女士称还支付过 2 万元定金,赵先生及赵小某不认可。林女士称剩余贷款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赵先生及赵小某称用拆迁补偿款偿还。

 

2002 9 21 日,赵先生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除朝阳区 H 号宅院,该院落有房屋 7 间,在册人口为赵先生和赵小某,共获拆迁补偿款和补助费 347562 元。赵先生称宅院和房屋是其父母的,分两份协议签订,另一份是其父母与妹妹签订。林女士称婚后建有两个小房,也有补偿,但赵先生否认有婚后盖房事实。赵先生和赵小某称其户籍为居民户,宅院是赵先生母亲从姥姥处继承而来,房屋由其父母建设。

 

林女士与赵先生离婚后,林女士搬离一号房屋,之后赵先生与赵小某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二人按份共有,赵小某享有 90%份额,赵先生享有 10%份额。双方协商房屋价值为 450 万元,且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赵先生与赵小某之间不分割房屋。

 

六、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归赵先生、赵小某共同所有。

2. 赵先生、赵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5 日内支付林女士房屋折价款 112.5 万元。

3. 驳回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一号房屋的归属是本案争议焦点。从购房主体和出资主体两方面分析,购房首付款系借款,剩余款项为贷款,当时原被告资金不充裕,购房是因面临拆迁无房居住且有拆迁款具备购房能力。购房资金虽为借款,但实际计划用拆迁款购房,拆迁款能涵盖购房出资。林女士称贷款来自夫妻收入,但未举证。从首付借贷到还清贷款仅 3 个月,法院认为除 3 个月按揭还贷外,剩余购房资金基本源于拆迁款。

 

关于拆迁款归属,林女士称婚后建房但未举证,法院不予采信。林女士未列入拆迁在册人口,拆迁款无其直接份额。赵先生和赵小某称宅院和房屋非其所有,但依据拆迁协议,二人享有拆迁款。因家庭内部未约定份额,法院视为二人平分拆迁利益。夫妻婚后所得赠与财产无约定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所得拆迁款一半应属林女士,购买涉案房屋视为原被告及第三人都有出资。

 

从购房目的及赵小某居住事实看,购房是为家庭购房,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综合考虑房屋资金来源及居住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林女士享有房屋 25%所有权份额,赵先生和赵小某享有 75%份额。现房屋由赵先生和赵小某居住且份额较大,故判决房屋归二人所有,二人给付林女士相应折价款。

 

办案心得

一、证据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林女士主张自己支付了定金以及对房屋有更多的贡献,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导致其主张未被法院采信。这提醒我们,在涉及财产纠纷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无论是支付款项的凭证、房屋建设的证明,还是其他与财产归属相关的证据,都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当事人应当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拆迁款及房屋归属的复杂性

 

1. 拆迁款的认定:拆迁款的归属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如房屋的产权、在册人口、家庭内部的约定等。在本案中,虽然赵先生和赵小某称宅院和房屋是祖业产,但法院根据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认定吴某鹏和吴某溪享有拆迁款。这说明在处理拆迁款问题时,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的口头陈述,而要以合法有效的协议和证据为依据。同时,对于家庭内部未明确约定的拆迁款份额,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2. 房屋性质及归属:本案中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其购买和产权归属有特殊的规定。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购买和转让过程中受到严格的限制。对于这类房屋的归属争议,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购房主体、出资情况、家庭关系等多种因素。这也提醒我们,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三、家庭共同财产的界定

 

1. 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本案中,房屋被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而不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的界定比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复杂,需要考虑家庭成员的贡献、购房目的、居住情况等多个因素。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应当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家庭共同财产,避免在财产分割时产生争议。

2. 赠与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吴某鹏所得的拆迁款中有一半应属于林女士,因为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赠与财产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赠与财产时,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和范围,避免因赠与财产的归属不明确而引发家庭纠纷。

 

四、法院判决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判决房屋归属和财产分割时,综合考虑了房屋资金的来源、购房居住情况等多种因素。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法院判决的考量因素,可以更好地预测案件的结果,从而采取更加合理的诉讼策略。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自身的过错而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总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家庭财产纠纷中,证据的收集、财产的界定、法律的适用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作为律师,我们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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