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夫妻离婚时部分财产未明确分配但协议写明财产分割完成后一方还能要求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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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林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依法分割某 1 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增值部分,要求赵某支付 1405.72 万元。

2. 依法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某 2 房屋,按评估价值 1499.38 万元,由赵某支付一半折价款 749.69 万元。

3. 依法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某 3 房屋,按评估价值 124.94 万元,由赵某支付一半折价款 62.47 万元。

 

(二)被告辩称

1. 赵某辩称

   - 赵某与林某于 2004 1 14 日结婚,2006 8 30 日离婚,2006 11 10 日复婚,2011 8 4 日再次离婚。婚前及复婚后均签有财产协议并公证,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及利益归各自所有,林某不参与婚前财产收益分配,也不享有赵某公司财产权和分配权。2006 年第一次离婚及 2011 年第二次离婚时的协议均表明不存在其他共同财产。

   - 1 房屋是赵某婚前购买,婚后还贷资金来自赵某出售婚前个人房屋的售房款和婚前房屋租金,该房屋未列入离婚协议共同财产,林某无权分割。

   - 2 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是某公司,赵某只是代持,该房屋属公司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 3 房屋是赵某和其兄为父母购置,仅登记在赵某名下,实际所有人是赵某父母,且父母已起诉要求过户,该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综上,请求驳回林某全部诉讼请求。

2. 某公司述称

   - 某公司 1997 年在香港注册成立,股东为赵某和赵某某。2005 年因公司业务发展需在上海购房,因政策原因委托赵某购买某 2 房屋,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由公司支付,该房屋用于公司办公,林某无权要求分割。

 

(三)上诉情况

1. 赵某上诉

   -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林某一审诉讼请求。

   - 理由包括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某 1 房屋、某 2 房屋、某 3 房屋并非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林某知晓这些财产且已分割完毕;某 1 房屋婚后并非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某 2 房屋是某公司购买,非赵某财产更非共同财产;某 3 房屋是为父母购买,非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将公司行为认定为赵某个人行为错误。

2. 某公司上诉

   -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林某关于某 2 房屋的诉讼请求。

   - 理由一是一审法院不认可某 2 房屋首付款证据真实性错误,开发商和银行有原件,法院未调取,认定房屋为赵某和林某共同财产是滥用司法权;二是一审将某公司划款认定为赵某个人收入缺乏依据,即使不认可公司购房,也应认定为首付款和贷款是公司给赵某的借款,赵某和林某应偿还。

 

(四)林某辩称

林某不同意赵某及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五)法院查明

1. 婚姻及财产协议情况

   - 林某与赵某 2004 1 14 日结婚,育有三子。2003 10 20 日双方签婚前财产协议并公证,约定婚前财产及利益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2006 8 30 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居住房屋归林某,孩子归赵某抚养,林某不付抚养费,现金按 50%分配,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2006 11 10 日复婚,2007 1 26 日又签财产协议并公证,约定婚姻关系存续前财产及利益各自所有,基于婚前财产产生的利益未经约定也属各自所有,若离婚,林某对以双方名义购买的固定财产享有 50%分配权。2011 8 4 日再次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赵某拥有部分房产,林某拥有部分房产,赵某支付林某现金补贴、提供炒股资金,车辆归赵某,孩子归赵某抚养并承担费用,双方确认协议生效后无共同财产。

2. 房屋情况

   - 1 房屋:2003 9 16 日,赵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某 1 房屋,价格 898 万元,首付 298 万元,贷款 600 万元。2003 9 29 日赵某付首付,2006 2 月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林某主张该房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应分割增值部分。赵某称还贷资金来自出售婚前房屋及租金,非共同财产。赵某提交公证书、租售情况明细、银行回单等证据,林某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经核算,两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还贷本息 5740318.2 元。该房屋经评估价值 3709.44 万元,双方对评估价值无异议。

   - 2 房屋:2005 1 14 日,赵某与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购某 2 房屋,总价 830 万元,首付 440 万元,贷款 390 万元。林某认为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称是代某公司持有,公司支付首付款及贷款。某公司提交房产委托代持协议、首付款支付凭证、还款清单及还贷账户银行流水(均未出示原件),林某不认可。法院认为代持协议有瑕疵,证据未公证及转递,贷款偿还情况不明确,某公司未及时主张权利且未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故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评估价值 1499.38 万元,双方无异议。

   - 3 房屋:2005 3 月赵某购买某 3 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林某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称是与兄为父母购置,赵某提交与兄的协议书。林某不认可,法院认为赵某证据不足,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评估价值 124.94 万元,双方无异议。

 

(六)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1. 北京市昌平区某 1 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林某房屋折价款 10034574 元。

2. 上海市某 2 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林某房屋折价款 4857991 元。

3. 山东省某 3 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林某房屋折价款 624700 元。

4. 驳回林某、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 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 驳回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办案心得

 

(一)离婚协议与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在本案中,林某与赵某的离婚协议看似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但实际上却引发了诸多争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虽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以及是否存在遗漏或隐藏的财产,都需要仔细审查和判断。

 

就像本案中的某 1 房屋,赵某主张婚后还贷资金来自其婚前财产,但却未能充分证明售房款及租金与还贷资金的对应关系。这就提醒我们,在起草和审查离婚协议时,要对财产的来源和去向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产生歧义。同时,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财产,如房产,要详细说明其归属和分割方式,不能仅仅依靠笼统的条款来界定。

 

(二)证据在财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本案中,某 2 房屋的所有权争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某公司主张该房屋为其所有,但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如代持协议未盖章、证据未出示原件、未经过公证及转递程序等。而林某则依据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这一事实,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告诉我们,在处理财产纠纷时,当事人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对于房产等重大财产,不仅要有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等基本证据,还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作为律师,我们要帮助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证据,分析证据的优势和劣势,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应用

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在本案中,某 3 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尽管赵某主张该房屋是为父母购买,但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实际所有权归其父母。因此,法院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原则在房产纠纷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它保护了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处理房产纠纷时,要充分考虑物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不能仅仅凭借口头约定或内部协议来主张房产的所有权,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权利。

 

(四)对当事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我们不仅要关注财产的分割,还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其他权益,如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和部分财产进行了约定,但对于房产等重大财产的分割却存在争议。

 

作为律师,我们要从当事人的整体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在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要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和未来生活的保障,争取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通过本案,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处理离婚财产纠纷时,要谨慎起草离婚协议,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准确适用法律原则,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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