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夫妻婚内在一方父母宅基地上建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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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号宅基地上第一至第五层二分之一面积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中第一层二分之一面积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第二至第五层二分之一面积的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陈某杰与吴某霖原系夫妻关系,2008 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吴某芳。双方于 2018 年离婚,同年 4 8 日复婚,2019 3 22 日再次协议离婚。吴某涛、秦某慧系吴某霖的父母,北京市昌平区某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秦某慧,该宅基地上原本建有两层房屋。2012 7 20 日,吴某涛与吴某霖签订了《分家单》,约定北房四间和西房四间的产权归吴某涛所有,前面二楼和东房四间的产权归吴某霖所有。基于此《分家单》,陈某杰与吴某霖及婚生女吴某芳将户口迁入。2015 - 2016 年期间,陈某杰与吴某霖出资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和加盖,建成五层房屋,约 90 多间房,陈某杰认为此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进行明确分割,故起诉至法院。

 

(三)被告辩称

吴某霖、吴某涛、秦某慧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 陈某杰与吴某霖已离婚多年,陈某杰以分家析产起诉无法律依据。

2. 涉案房屋是秦某慧、吴某涛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陈某杰与吴某霖的财产,陈某杰无权要求分割,《分家单》是吴某霖为帮陈某杰和孩子迁户口在村委会临时书写的,内容均为吴某霖所写,其他立约人不知情,该《分家单》违法无效。

3. 陈某杰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产权及居住权,涉案房屋系秦某慧与吴某涛共同财产,陈某杰无权分割及居住。

4. 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秦某慧,房屋由秦某慧、吴某涛出资建设,陈某杰和吴某霖未出资,房屋归秦某慧、吴某涛所有,陈某杰无权要求分割。

 

(四)法院查明

吴某涛与秦某慧系夫妻关系,吴某霖为二人之子。陈某杰与吴某霖于 2008 1 9 日首次登记结婚,2018 1 5 日离婚,2018 4 8 日复婚,2019 3 22 日再次离婚。2018 1 5 日吴某霖与陈某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共同财产处理意见写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写明“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2019 3 22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写明“1. 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号 2 门的房屋如遇拆迁,政府补贴的房屋平米数归女方所有。2. 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处理写明“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被告方称,吴某霖与陈某杰离婚时清楚涉案房屋是秦某慧与吴某涛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协议中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因陈某杰户口在涉案房屋中,双方约定若遇拆迁,政府按人头补贴的房屋平米数归陈某杰所有,现房屋未拆迁,陈某杰无权分割。陈某杰表示自己学历低且未请律师,不懂财产约定,对于未约定共同债务,陈某杰称租金由吴某霖收取,债务应由吴某霖偿还。

 

昌平区某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秦某慧,吴某霖自幼与父母生活在该院,陈某杰与吴某霖结婚后也在此居住,陈某杰第二次离婚后搬离。现秦某慧、吴某涛、吴某霖、陈某杰的户口均登记在该院落。

 

审理中,陈某杰提交一份《分家单》,内容为:吴某涛与吴某霖协意(议)分家:一、北房四间和西房四间的产权吴某涛所有,二、前面二楼和东房四间的产权吴某霖所有。立约人:吴某涛、秦某慧、吴某霖、吴某东、吴某楠,落款日期为 2012 7 20 日。被告方认可该《分家单》的真实性,但称是为给陈某杰办户口用,内容由吴某霖一人书写,其他立约人不知情,该《分家单》无效。陈某杰认可立约人签名由吴某霖书写,但表示吴某涛、秦某慧当时在场知情,吴某涛、秦某慧则表示只知道办户口,不知分家之事,对《分家单》不予认可。

 

2015 9 21 日,秦某慧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对某号院的房屋进行翻建,经审查后,准许其建设层高不超过 3.6 米的一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 85%2015 10 月至 2016 4 月底,建成一幢五层楼房,第五层房屋现由吴某霖居住使用。

 

关于房屋出资情况,陈某杰称建房款约 130 万元,其中从吴某涛与秦某慧的女儿吴某东处借款 90 万元,从案外人赵某辉处借款 30 万元(实际支付 26.4 万元),剩余购买家具的钱从陈某杰的哥哥陈某江处借款。被告方表示建房款是吴某涛、秦某慧向吴某东、赵某辉、孙女吴某楠借款 120 万加上自身积蓄 10 万元。

 

审理中,陈某杰出具一份借款协议:甲方(出借方):吴某东,乙方(借款方):吴某霖,乙方与甲方系兄妹关系,现乙方拟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号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因资金紧张向甲方借款,作为建房资金。内容包括借款金额 90 万元、借款期限五年(2016 6 12 日至 2021 6 11 日)等,还约定本协议借款用于家庭建房,乙方配偶知晓并认可该借款,如因乙方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承诺将其享有的全部财产权利交由其配偶支配,由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及乙方所有财产代为偿还,同时乙方认可并承诺其所有遗产全部由其配偶继承。吴某东在甲方栏签名、吴某霖在乙方栏签名、陈某杰在乙方配偶栏签名。被告方称该协议是房屋建成后补签的,吴某霖是自愿代替父母偿还借款,吴某涛、秦某慧因吴某霖会继承房屋,所以由吴某霖签署该协议,吴某霖表示借款尚未偿还。

 

(五)裁判结果

1. 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号院楼房一层西侧一排房屋南数第一间、第三间归陈某杰使用(第二间为楼梯间)。

2. 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号院楼房三层的全部房屋及楼道归陈某杰使用。

3. 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号院楼房一层的楼道、一至三层的楼梯间由陈某杰、吴某霖、吴某涛、秦某慧共同使用。

4. 驳回陈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办案心得

 

(一)证据的重要性与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对案件的结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陈某杰主张分割房屋,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权利。然而,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和不足。例如,《分家单》虽然存在,但被告方对其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且陈某杰无法完全证明其他立约人对分家内容的知情和认可。同时,对于房屋出资情况,双方也存在不同的说法,这使得案件事实变得更加复杂。

 

作为律师,我们要时刻提醒当事人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在家庭财产纠纷中,往往涉及到众多的亲属关系和复杂的财产来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至关重要。当事人需要提供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财产归属和出资情况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本案中,房屋的性质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是一个关键问题。法院根据房屋的建设过程、家庭成员的参与情况以及债务的承担等因素,综合判断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单纯的夫妻共同财产或父母的财产。这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时,不能简单地依据表面证据或当事人的片面陈述来确定财产的归属。

 

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房屋的历史沿革、使用情况、家庭成员的贡献等。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方便使用的原则对房屋进行了酌情分割,同时也考虑到了相关机关对房屋性质的认定及处理。作为律师,我们要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分割建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

 

(三)离婚协议与财产处分

陈某杰与吴某霖的两份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屋的处分并不明确。这导致在离婚后,陈某杰对房屋的权益产生了争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重要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地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处分方式。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分不清晰,很容易引发后续的纠纷。

 

作为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要仔细审查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确保协议中对财产的处分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向当事人充分解释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避免当事人因疏忽或不了解法律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例如,在本案中,房屋建设超出了宅基地审批准建的要求,这可能会给房屋的合法性带来潜在的风险。此外,借款协议的补签以及债务的承担也可能引发争议。

 

作为律师,我们要帮助当事人提前防范法律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在纠纷发生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依法处理家庭财产纠纷,避免情绪化和盲目性。

 

总之,通过本案,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准确认定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和范围,合理起草离婚协议,防范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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