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夫妻离婚时签署房产分割协议后一方主张房屋有其父母利益要求撤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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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1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周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 H 号院内房屋归周女士与孙某琪共同所有,并要求孙先生承担诉讼费。孙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费由周女士负担。

 

(二)事实与理由

孙先生称,北京市怀柔区 H 号院落并非他与周女士共同建造,而是他与其父亲孙某某在 2001 年之前新建。2001 年他与周女士结婚后,双方仅进行了房屋翻修。所以,H 号院是孙先生与父亲共同建造,孙某某对房屋应享有所有权,孙先生不享有该院落的全部所有权。2013 年孙先生和周女士离婚协议中对 H 号院的处分,部分属于无权处分,离婚协议中对 H 号院的约定不能全部有效。

 

周女士则不同意孙先生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三)法院查明

周女士与孙先生曾是夫妻关系,2001 3 2 日育有一女孙小琪(现已成年)。2013 6 14 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建 H 号院内民房及院落一处归周女士与孙小琪共同所有”,同时对子女抚养、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事宜也进行了约定。

 

诉讼中,周女士提交了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怀柔分局于 2007 6 18 日向孙先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孙先生在 H 号院内翻建北房,同年北房 5 间建成。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周女士对 H 号院内房屋状况进行补充说明,包括北房 5 间(东西两侧各有耳房 1 间)、东西厢房各 3 间、南房 5 间(含门道 1 间)。周女士与孙先生均未申请追加第三人,也未出现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

 

一审中,孙先生称宅基地一直登记在他名下,涉案房屋是祖宅,从爷爷传给父亲,再传给自己;二审中,孙先生又表示“宅基地是我父亲名下的,申请翻建的本是我申请的”“没有红本,大队可以证明”。周女士对此不予认可,称“我结婚前,他们就分家了,这个房子是孙先生的”。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孙先生与周女士离婚时对“婚后共建 H 号院内民房及院落一处归周女士与孙小琪共同所有”等财产的处理约定,是夫妻双方综合考虑离婚与否、子女抚养等事宜的结果,并非单纯的财产性约定。孙先生虽辩称协议系受周女士欺诈所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称财产分割约定是为逃避债务,法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涉案北房有建设规划许可,周女士要求确认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北房归其与孙小琪所有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他房屋因无规划许可,法院难以支持周女士确认权属的请求。

 

二、裁判结果

 

1. 确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 H 号院内、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北房 5 间归周女士与孙小琪共同所有,该院内其他房屋由周女士与孙小琪共同使用。

2. 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房产律师办案心得

 

(一)证据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在这个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周女士通过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有力地支持了自己的诉求。而孙先生虽提出诸多主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导致其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这提醒我们,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必须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无论是房屋的建设规划许可、产权登记证明,还是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和建设情况的证据,都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

 

作为律师,要善于指导当事人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准确评估。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通过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观点。

 

(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审查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本案中,法院认定孙先生与周女士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单纯的财产性约定。

 

这告诉我们,在处理涉及离婚协议的房产纠纷时,要深入分析协议的签订背景、目的和双方的真实意愿。同时,对于一方提出的欺诈、无权处分等抗辩理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法院不会轻易认定。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仔细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条款,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三)房产权属的认定与法律规定的适用

 

本案中,法院对 H 号院房屋的权属认定,充分考虑了房屋的建设历史、产权登记情况、建设规划许可等因素。对于有规划许可的北房,依法确认其归周女士与孙小琪共同所有;对于无规划许可的其他房屋,虽然周女士主张确认权属,但法院难以支持。

 

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房产纠纷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权属认定。作为律师,我们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房产权属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时,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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