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对老人赡养较多要求多分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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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李某君、李某婕与李某旭因父母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主要涉及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继承分配。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某君、李某婕。

2. 被告:李某旭。

 

三、原告诉称

 

李某君、李某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均分被继承人李父、李母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李父、李母为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李某君、李某婕、李某旭。李母于 2019 年病故,李父于 2021 年病故。二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去世后留有遗产有李父名下一号房产一套。现因继承人对遗产分割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李某旭辩称:关于房产,父亲去世后,李某君、李某婕口头表示放弃房产,之后李某君要求平分遗产,并要求召开三人家庭会议。本次会议中三人曾经协商同意从遗产总额中拿出 50 万元作为补偿,由李某婕发给李某旭。李某旭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虽然没有跟老人一起生活,但给老人生活提供了便利,将自己位于丰台区 F 号的电梯房给老人居住,李某旭一家人租房,租房及重新装修一号房屋的费用是李某旭支出。如果李某旭取得房屋,应先从遗产中扣减补偿款 50 万元、租房费 31900 元、F 号的装修费 32 万元、一号房屋装修费 17 万元、扣减款项归被告,剩下的作为遗产分割。

 

五、法院查明

 

1. 李父、李母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李某君、李某婕、李某旭。李母于 2019 年死亡,李父于 2021 年死亡。

2. 李父、李母生前共同购买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李父名下,该房屋现由李某旭居住。审理中,李某君、李某婕、李某旭均表示该房屋现价值为 250 万元。

3. 李某旭主张其对李父、李母尽到更多赡养义务,一号房屋未安装电梯,为了方便老人外出就医以及改善生活环境,2018 1 月起李某旭将其名下有电梯的 F 号房屋让给李父、李母居住。李某旭还背老人上下楼、开车带老人去看病,2020 年保姆回家期间,由李某旭独自照顾老人。李某君、李某婕主张李某旭搬入一号是为了占房,老人去世前李某君、李某婕轮流去家中照顾,保姆费也由李某君、李某婕、李某旭分担,老人看病李某君、李某婕均有陪同。

4. 李某旭主张其将 F 号腾出后,先租住在朝阳区二号,李某旭将一号房屋装修,后搬入一号房屋,李父去世后,李某旭又将 F 号房屋装修,为此李某旭产生租房费 31900 元、一号房屋装修费 17 万元、F 号房屋装修费 32 万元;李父在 F 号房屋内去世,造成该房屋价值贬损,李某君、李某婕曾同意补偿李某旭 50 万元。李某旭要求从遗产中先行扣减房租 31900 元、一号及 F 号房屋的装修费 49 万元、补偿款 50 万元,扣减款项归李某旭,双方再对剩余遗产进行分割。李某君、李某婕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当初曾有补偿意向,但现在不同意补偿。

 

六、裁判结果

 

1. 被继承人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李某旭继承。

2. 被告李某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君折价款 70 万元、给付原告李某婕折价款 70 万元。

3. 驳回原告李某君、李某婕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一号房屋以及涉案存款属于李父、李母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即李某君、李某婕、李某旭继承。结合查明的事实,考虑到李某旭在居住等方面给予被继承人更多扶助,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对于一号房屋的分割,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该房屋由李某旭分得为宜,并由李某旭分别给付李某君、李某婕房屋折价款。折价款数额,法院结合上述考虑以及当事人关于房屋价值的陈述意见处理。

 

李某旭要求从遗产中先行获得补偿款 50 万元,因双方就该意见未签订书面协议,现李某君、李某婕不同意给付李某旭补偿款,不能认定双方已达成一致,故法院不予采纳。

 

李某旭要求从遗产获得房租款、装修款,因房租、装修费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故法院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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