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离婚时将房屋约定归配偶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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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张某伟因认为陈某与王某在债权债务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债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陈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并确认相关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王某返还房屋及认定债务性质等。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张某伟。

2. 被告:陈某、王某。

 

三、原告诉称

 

张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撤销陈某、王某于 2020 1 14 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共同财产分割”中“位于怀柔区一号归王某所有;位于怀柔区二号归王某所有”和第三条“债权债务的处理”中“三号房屋抵押贷款尚未归还的债务约 200 万元由陈某偿还”的条款。

2. 依法判决确认位于怀柔区一号房屋、位于怀柔区二号房屋、位于怀柔区三号房屋,均为陈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王某向陈某返还前述房屋,并登记至陈某名下;怀柔区三号房屋的抵押贷款尚未归还的债务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与理由:陈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 2020 1 14 日签署协议离婚,其中《离婚协议书》“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条款中约定“位于怀柔区一号房屋归王某所有;位于二号房屋归王某所有;位于怀柔区三号房屋产权归陈某所有,该房屋抵押贷款尚未归还的债务约 200 万元由陈某偿还”等。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与案外人赵某刚于 2018 1 18 日共同从原告处借款 1050 万元,于 2020 7 17 日双方确认陈某与赵某刚尚欠张某伟借款本金 444 万元。此后,原告以陈某、赵某刚所欠借款 444 万元到期无法清偿,陈某、王某、赵某刚及赵某刚之妻李某涵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由,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共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 444 万元。该案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告才得知二被告协议离婚,并约定两套不动产均归王某所有,导致朝阳法院作出的应由陈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44 万元的判决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原告认为,陈某、王某在陈某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通过放弃权利的方式,无偿处分了应属其所有的不动产财产权益,并单方承担了本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共同债务,陈某与王某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承担的意图显而易见。陈某、王某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的约定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债权的实现,同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障碍和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

 

四、被告辩称

 

1. 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债权人撤销权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本案中二被告不存在任何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全部诉讼请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有被告恶意转移的行为。婚姻财产处理问题与婚姻中的过错、子女抚养、老人赡养问题有关,审理中应当充分综合考虑这些问题,宽容债务人的行为。

结合本案,二被告于 2021 1 14 日协议离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经民政局认可,且从该离婚协议中看出,双方处分财产完全有利于陈某,没有任何的恶意行为。首先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陈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王某作为女性本身就是弱势群体承担抚养义务,法院应当对王某予以照顾。其次,王某确实分得两套财产,但是这两套房屋不是二被告的共同财产,是王某的个人财产;这两套房屋是王某与拆迁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取得的回迁房,一号房屋至今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没有变现价值;相反陈某在离婚时取得的房屋价值远远超过王某所取得的房屋价值,因此不应认定二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并且,陈某离婚的时间早于朝阳法院案件的起诉时间,王某对陈某的对外债务并不知情,该债务也没有用于家庭支出,详见朝阳法院的判决,此判决已经生效并且进入执行阶段。第三,我们认为原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重复起诉,其诉求本质是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借贷债务。第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第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2020 10 20 日是朝阳法院首次开庭时间,已经远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 陈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五、法院查明

 

1. 王某与陈某于 2020 1 14 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陈某与王某于 1993 年结婚,现因感情不和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如下:……二、共同财产的分割: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分配方案: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怀柔区三号的房屋产权归陈某所有;位于怀柔区一号归王某所有;位于怀柔区二号归王某所有。王某名下的私人物品及存款归自己所有。三、债权债务的处理:怀柔区三号房屋抵押贷款尚未归还的债务约 200 万元由陈某偿还。双方分别负责偿还自己签署的债务;双方分别享有自己经手的债权。

2. 2019 11 29 日,张某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王某、李某涵、赵某刚共同偿还借款 444 万元。该案经审理查明,2018 1 18 日,陈某、赵某刚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某伟 1050 万元整。2020 7 17 日,张某伟作为甲方同乙方陈某、丙方赵某刚签订债务确认书,约定陈某与赵某刚经介绍于 2018 1 18 日向张某伟借款 1050 万元。陈某与赵某刚已收到该款全款。陈某已于 2019 11 17 日偿还 25 万元;孙某峰于 2019 7 18 日代替陈某与赵某刚偿还上述借款 300 万元;另外 2019 7 18 日经诉讼判决陈某与赵某刚偿还上述借款 51 万元。陈某已于 2020 6 19 日偿还上述借款 20 万元,于 2020 7 17 日又偿还了 210 万元。现陈某与赵某刚尚欠张某伟借款 444 万元。2018 1 18 日借款条今日同时作废。王某于 2020 10 20 日庭审过程中提交了其与陈某于 2020 1 14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赵某刚、陈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偿还张某伟借款本金 444 万元,驳回张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张某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 2021 8 23 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 0 元。

3. 另查明,怀柔区三号的房屋于 2015 2 16 日被登记在陈某名下,于 2020 6 12 日被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该房屋曾于 2015 2 16 日被设立最高额抵押登记,2018 1 19 日因结清贷款注销该抵押登记;曾于 2018 2 5 日被设立最高额抵押登记,最高额债权为 210 万元,抵押权人为 G 银行总行营业部,2020 5 6 日因结清贷款注销该抵押登记,王某认可该贷款系房贷。

4. 王某尚未办理怀柔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怀柔区二号房屋于 2021 7 7 日被登记至王某名下,登记原因为新建房屋买卖,房屋性质为定向安置住房,该房屋属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 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

5. 王某提举了其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其于 1994 年作为户主取得的村民翻建房屋施工证,拟证明位于怀柔区一号的房屋和位于怀柔区二号的房屋均系因拆迁而取得的定向安置房,属王某个人财产,并非其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上述两套房屋应属陈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6. 审理过程中,张某伟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保存王某手机发布视频。张某伟拟证明陈某与王某虽已协议离婚,但二人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频繁参加家庭聚会,其二人目的在于通过协议离婚由陈某放弃应属其所有的不动产财产权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经质证,王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六、裁判结果

 

1. 撤销陈某与王某于 2020 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项中关于“位于怀柔区二号归王某所有”的约定。

2. 驳回张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张某伟于 2019 11 29 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陈某、王某等人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陈某和王某于 2020 1 14 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财产进行分割。张某伟对陈某享有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由于陈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张某伟的债权未获清偿。

 

王某与陈某于 1993 2 10 日登记结婚,王某于 1994 年为户主取得村民翻建房屋施工证,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于 2015 年被拆迁。位于怀柔区一号的房屋和位于怀柔区二号的房屋系因拆迁而取得的定向安置房。王某与陈某于 2020 1 14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亦载明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上述两套房屋。王某主张上述两套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并非其与陈某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采纳。

 

怀柔区三号的房屋原系王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亦认可抵押贷款系房贷,故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鉴于上述债务已经清偿,对张某伟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怀柔区三号房屋抵押贷款尚未归还的债务约 200 万元由陈某偿还”约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约定以及关于房屋贷款债务的约定,实际上导致了债务人陈某责任财产非正常的减少,致使其偿债能力下降,对债权人张某伟造成了损害。

 

张某伟提起本案诉讼亦未超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综合考虑案涉三套房屋的客观情况、王某和陈某关于房屋抵押贷款债务的处理、张某伟的债权数额等因素,对张某伟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位于怀柔区二号归王某所有”约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张某伟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位于怀柔区一号归王某所有”约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形成权之诉,张某伟第 2 项诉讼请求中的全部主张,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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