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买房时祖父母有出资未明确是否为赠与孙子女是否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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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张某强、张某辉起诉张某悦,要求其偿还出资购房款 3236930 元并支付利息。双方就北京市丰台区 C 号房屋的购房款来源及性质存在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张某强、张某辉。

2. 被告:张某悦。

3. 第三人:张某宇。张某宇系张某悦之父,李某芬之子。李某芬系张某强、张某辉、张某宇之母。

 

三、原告诉称

 

张某强、张某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悦向张某强、张某辉偿还出资购房款 3236930 元并支付利息。

 

事实和理由:张某强、张某辉以及张某宇三人为姐弟关系,均为李某芬与张某鹏的子女,张某悦为张某宇的女儿。2015 7 月张某鹏去世,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出售 D 号房屋,为母亲李某芬另购房屋居住,剩余部分留给母亲养老。D 号房屋经法院确认由李某芬及张某强、张某辉、张某宇四人共同继承并出售,售房款 670 万由张某宇代收。张某宇代母亲支付 310 万元购买 C 号房屋,并将 C 号房屋登记在张某悦名下。母亲李某芬去世后,张某强、张某辉认为 C 号房屋是母亲出资购买,即为母亲的财产,张某悦应当偿还购房款。

 

四、被告辩称

 

张某悦辩称,不同意张某强、张某辉的全部诉讼请求。购房款 3236930 元中 837500 元是张某宇的款项,2399430 元是李某芬的款项,这两笔款项是张某宇与李某芬对张某悦的赠与。

 

五、第三人述称

 

张某宇述称,不同意张某强、张某辉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张某强、张某辉起诉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反驳,认为售房款 3236930 元由张某宇与李某芬共同将购房款赠与张某悦,由张某宇出面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张某悦名下。

 

六、法院查明

 

1. 李某芬系张某强、张某辉、张某宇之母,张某宇系张某悦之父。

2. 2015 11 16 日,李某芬、张某强、张某宇、张某辉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D 号房屋归四人按份共有。

3. 2016 1 17 日,四人出售 D 号房屋,张某宇收取售房款 6700000 元。

4. 2016 2 月,李某芬、张某辉委托张某宇办理出售房屋事宜。

5. 2016 5 11 日,张某悦购买 C 号房屋,各方均认可购房款 3236930 元来自 D 号房屋售房款,系张某宇操作支付,张某悦未实际付款。2016 5 12 日,C 号房屋登记在张某悦名下。2016 6 16 日,张某宇向李某芬银行转账 2800000 元。

6. 2020 9 27 日,李某芬死亡。

7. 庭审中,关于 C 号房屋购房款支付问题、6700000 元分配问题、是否有合法根据及李某芬对张某悦赠与的证据等,各方存在不同意见。张某强、张某辉明确以李某芬继承人的身份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不主张借名买房,但认为李某芬打算自己买房。

 

七、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强、张某辉的诉讼请求。

 

八、房产律师点评

 

1. 法律适用:张某强、张某辉以李某芬的继承人身份主张张某悦构成不当得利,结合款项支付时间,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2. 争议焦点及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悦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各方出售 D 号房屋后收取 6700000 元款项,张某宇收取该款项后,各方并未有明确的分配决定。张某宇将部分款项用于购买 C 号房屋并登记在张某悦名下,各方对该行为是否经过同意及款项性质存在争议。虽然各方认可李某芬对该购房行为知情,但张某强、张某辉主张李某芬系自己打算购房,张某宇、张某悦主张是李某芬与张某宇共同出资对张某悦赠与。因此,不能认定 C 号房屋登记在张某悦名下未经李某芬知情并同意,张某强、张某辉以李某芬继承人身份主张不当得利缺乏依据。

3. 后续处理:客观上李某芬对购买 C 号房屋进行了出资,但因 6700000 元未显示经各方书面同意已完成具体分配,所以李某芬在 3236930 元中的具体出资份额应在明确 6700000 元具体分配方案后再行确定。确定李某芬对购买 C 号房屋的出资数额后,各方可就李某芬出资部分系借名买房、出资或者赠与再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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