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李某君因与被告钱某亮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李某君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过户事宜违约金。被告则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以房抵债,且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合同并非真实,同时提出钱某亮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某君。
2. 被告:钱某亮、孙某梅、钱某贵、钱某贤、钱某魁。钱某亮与孙某梅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子分别为钱某贤、钱某贵、钱某魁。
三、原告诉称
李某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门头沟区 X 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产过户事宜违约金 279000 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钱某亮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 X 号房屋以 15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被告应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将房屋交给原告,双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原告已将全部购房款支付到被告指定收款账户,但被告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及履行交房义务。因被告孙某梅、钱某贵、钱某贤、钱某魁与本案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
四、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同意房屋过户和给付违约金。如果对方同意调解,可以退还购房款并依法给付原告利息。房屋买卖合同不是真实的,实际是以房抵债,而且原告支付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与常理不符。
五、法院查明
1. X 号房屋登记在钱某亮名下,系钱某亮与孙某梅夫妻共同财产。
2. 2020 年 3 月 18 日,出卖人钱某亮与买受人李某君订立《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价格、权属转移登记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后钱某亮的签字为孙某梅代签,孙某梅、钱某贤、钱某贵、钱某魁为本人所签,李某君的签字为他人代签但李某君予以追认。
3. 李某君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3 月 26 日、4 月 13 日向钱某魁转账支付购房款。
4. 审理过程中,经鉴定,钱某亮在诉讼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 2020 年 3 月 18 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做出鉴定结论,但原被告均认可钱某亮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5. 经法庭询问,被告表示不是为了钱某亮的利益出卖 X 号房屋。
六、裁判结果
1. 钱某亮与李某君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订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驳回李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1. 合同效力的认定:司法鉴定所出具了诉讼时钱某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鉴定结论,虽对 2020 年 3 月 18 日钱某亮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做出鉴定结论,但原被告均认可钱某亮在签订合同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钱某亮的签字均为孙某梅代签。故钱某亮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作出出卖 X 号房屋的意思表示。
2. 监护人职责与合同无效的依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李某君将购房款打入钱某魁的账户,且被告表示不是为了钱某亮的利益出卖房屋。孙某梅作为钱某亮的监护人,在签订合同时不是为了钱某亮的利益处分其财产,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 法律后果: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李某君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交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李某君可就合同无效后的后果另诉主张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