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后一方欠债能否执行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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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孙某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的房产为孙某鹏的遗产,并判决二被告在孙某鹏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其 32319 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称孙某鹏于 2010 年向其借款 32000 元,后孙某鹏去世,虽有判决要求被告孙某聪在继承孙某鹏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但未明确遗产范围。现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孙某鹏与被告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孙某鹏的遗产。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孙某宽。

2. 被告:孙某聪、林某。

 

三、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的房产为孙某鹏的遗产。

2. 判决二被告在孙某鹏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 32319 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 2010 年至借款还清为止)。

3. 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10 年孙某鹏从原告处借款 32000 元,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孙某鹏偿还原告 32000 元。孙某鹏于 2012 年去世。后,密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孙某聪在继承孙某鹏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 32319 元,但该判决未明确孙某鹏的遗产范围。

 

2020 11 2 日,原告向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之前判决中并未确定孙某鹏的遗产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执行申请。现经原告调查,孙某鹏在 2006 11 月购买了位于密云区×房产一处,该房产系孙某鹏与被告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现该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名下,至今未过户,但该房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孙某鹏去世后理应由被告孙某聪继承。

 

涉案房屋为孙某鹏的遗产,孙某鹏去世后,孙某聪继承孙某鹏遗产,并由被告林某负责偿还贷款。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辩称

 

1. 被告孙某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涉案房产在我父母离婚协议的约定中已经归我了,不是遗产;我父亲孙某鹏未留下任何遗产,我也未继承任何遗产;我父亲孙某鹏与孙某宽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我父母离婚之后,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债权债务归我父亲一人所有,都是我母亲林某一人偿还房贷,故涉案房屋跟我父亲没有关系。

2. 被告林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离婚协议约定孙某鹏承担一切债权债务,孙某鹏与孙某宽的经济纠纷发生在离婚之后,从孙某鹏和我离婚之后到去世期间其名下的财产才算遗产,故涉案房屋不是遗产;虽然涉案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我跟孙某鹏的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房产留给孙某聪,过户没过户是我跟孙某聪之间的事,与孙某鹏的遗产没有关系;离婚协议虽约定孙某鹏偿还房贷,但实际上都是我在偿还房贷;我还要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涉案房屋给孙某聪过户,原来想过户时,孙某宽申请法院将房产查封了,现在房子解封了,正准备过户的手续,但现在还没有还清贷款。

 

五、法院查明

 

1. 孙某德、秦某香系夫妻关系,孙某鹏系孙某德、秦某香之子,孙某聪与刘某涵之父。林某与孙某鹏原系夫妻关系,林某自述其与孙某鹏于 1995 12 月结婚,孙某鹏系再婚,林某系初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孙某聪。

2. 2006 11 月,林某与北京 Z 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林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产一套。2007 10 月孙某鹏与林某经密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2.现有按揭房一所,归儿子孙某聪所有,由父亲孙某鹏承担每月房费贷款 1500 元;……。2009 6 1 日,涉案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林某,共有情况显示为单独所有,附记载明抵押银行为 C 银行,抵押金额 15 万元。

3. 另查明:2010 年,孙某鹏从原告孙某宽处借款 32000 元,经本院判决孙某鹏偿还孙某宽 32000 元。因孙某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孙某宽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孙某鹏于 2012 4 去世,本院出具了裁定终结执行。后孙某宽将孙某聪、林某、刘某涵、孙某德、秦某香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起诉至本院,在该案中,刘某涵、孙某德、秦某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本院作出判决被告孙某聪在继承孙某鹏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 32319 元。此后,经本院执行,因无法确定遗产,执行未果。现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孙某鹏的遗产,要求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4. 在庭审中,被告林某向法庭提交了涉案房屋银行还贷明细(2007 2 月至 2020 12 月),欲证明涉案房屋银行贷款自 2007 年开始由林某进行偿还,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六、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孙某鹏的遗产;二是二被告是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1. 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孙某鹏的遗产:

涉案房产是林某与孙某鹏于 2006 11 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2007 10 16 日,林某与孙某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孙某聪所有。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合法有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归孙某聪所有的表述,系林某与孙某鹏真实意思表示,该房产属于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赠与财产的目的得以实现,该赠与行为不得随意撤销。

 

考虑到孙某鹏与林某离婚时,孙某聪尚未成年,无偿还银行贷款能力,涉案房屋现登记在林某名下,银行贷款亦由林某偿还,但不能据此否定离婚协议中就涉案房产归属问题进行了变更。在庭审中,林某仍表示会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孙某聪。因此,离婚协议关于涉案房屋归孙某聪所有的约定仍然有效,孙某聪基于该约定享有在条件成就时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的合法民事权益。

 

另外,孙某聪对涉案房产享有的物权请求权是基于 2007 10 月《离婚协议书》而产生,而孙某宽对孙某鹏享有的返还借款请求权是基于 2010 年借款合同关系产生,时间明显晚于孙某聪请求权产生的时间,故不存在孙某鹏与林某通过签订离婚协议而恶意预先转移、逃避其个人债务的可能性。

 

故,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不属于孙某鹏遗产,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属于林某与孙某鹏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孙某聪继承孙某鹏遗产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属于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 关于二被告是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之前判决已判决孙某聪在继承孙某鹏遗产范围内偿还孙某宽 32319 元,上述判决已就孙某聪是否承担责任作出了处理。原告虽在本案中提出了涉案房屋是孙某鹏遗产的线索,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不属于遗产,孙某聪未继承孙某鹏的遗产,因此原告再次要求孙某聪在继承孙某鹏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林某于 2007 年与孙某鹏离婚,不属于孙某鹏继承人范围,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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