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李某起诉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某辉名下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孙某辩称同意按照李某辉遗嘱继承。一审判决后,李某上诉要求改判一号房屋的份额分割。
二、当事人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三、原告诉称
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依法分割李某辉名下的一号房屋一套;
2. 依法分割李某辉名下的二号房屋一套;
3. 孙某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李某是被继承人李某辉与其妻子张某的女儿;孙某是被继承人李某辉的第二任妻子。李某母亲张某于 2002 年因病去世。孙某与李某辉于 2004 年结婚,2018 年 1 月 23 日李某辉因病去世。李某辉去世后,其遗产全部由孙某占有。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
四、被告辩称
孙某在一审法院辩称,因为李某辉写有遗嘱,故孙某同意按照遗嘱继承。对于二号房屋由孙某继承;一号房屋的 50%由孙某继承;且李某一直在国外,没有尽到相应的陪护义务。
五、上诉请求
李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被继承人李某辉名下一号房屋由李某与孙某共同继承,李某占有 62.5%份额,孙某占有 37.5%份额;本案诉讼费由孙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号房屋系李某母亲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辉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再继承,李某应继承 62.5%的份额,孙某应继承 37.5%的份额。
六、法院查明
1. 李某辉与张某系夫妻关系,1968 年 10 月 17 日出一女李某。张某于 2002 年因病去世。2004 年 4 月 22 日,李某辉与孙某登记结婚。2018 年 1 月 23 日,李某辉因病去世。
2. 2014 年 4 月 15 日,李某辉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现有房屋在两处,一处是一号房屋,另一处是二号房屋。一号房屋两人各得一半;二号房屋全部由孙某继承。李某在对该遗嘱发表质证意见时表示认可其真实性,但此后又表示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且未提出相关鉴定申请。
3. 2019 年房地产管理部出具证明,内容如下:李某辉名下一号房屋性质为已购成本价房,购房时李某辉工龄 49、张某工龄 38。该房屋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但不宜公开上市交易,只能由单位回购,回购价格由买卖双方共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4. 1997 年 12 月 25 日,单位与李某辉签订单位公有房屋买卖契约(成本价),约定单位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李某辉,总价款为 16531 元。
5. 二号房屋于 2015 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屋为李某辉与孙某共同共有。
6. 李某与孙某共同确认遗产的争议范围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属于李某辉与前妻之共同财产;二号房屋属于李某辉与孙某之共同财产。
七、法院认为
1.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民可以依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 被继承人李某辉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李某表示对遗嘱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李某辉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应当按照遗嘱执行。即一号房屋由李某和孙某共同继承,各占 50%的份额;二号房屋由孙某全部继承,归其所有。
八、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号房屋的份额分割问题,涉及对本案遗嘱真实意思的探究。
1. 对遗嘱真实意思的探究: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及安排相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本案中,李某辉在遗嘱中表明“这些财产中还包含李某生母张某有权分配给女儿的成分”,可见其清楚诉争房产并非其单独所有。在此情况下,其对一号房屋作出李某和孙某各得一半的决定,其真实意思应是按遗嘱继承后李某和孙某各占全部房屋 50%的份额,而非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平均分配。李某辉的处分决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现,应该予以尊重。
2. 关于争议问题的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号房屋系李某之母张某与被继承人李某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于 2002 年去世,去世后其财产依法发生继承。李某辉应占有该房屋 75%的份额,而李某应继承 25%的份额。2014 年李某辉写下自书遗嘱,内容是一号房屋两人各得一半。从权利处分的视角观察,如果将两人各得一半理解为李某辉有权处分的份额中的一半,那么李某占有房屋 62.5%的份额。但从两人各半的结果视角观察,李某辉可以将其 75%份额中的 50%给予孙某,将剩余的 25%给予李某,李某与自己继承其母亲的份额相加,正好二人各占 50%。基于对李某辉遗嘱真实意思的解释,两位当事人各占房屋 50%份额符合李某辉的真实意思,且在法律上可以实现,故法院之前处理结果符合立遗嘱人真实意思。
九、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李某辉名下一号房屋一套由李某与孙某共同继承,李某与孙某各占有 50%的份额,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执行;二、被继承人李某辉名下的二号房屋一套由孙某继承,归孙某所有,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执行。
十、房产律师点评
1. 遗嘱的效力与解释:在本案中,李某辉的自书遗嘱成为了关键证据。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时,依据李某虽表示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未提出相关鉴定申请这一事实,认定遗嘱合法有效。这一认定体现了在遗嘱纠纷中,当事人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遗嘱的解释,法院结合遗嘱的内容、行为人的认知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释原则,确定了李某辉遗嘱的真实意思。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仔细分析遗嘱的词句、背景以及立遗嘱人的意图,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2. 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与继承:一号房屋作为李某辉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张某去世后需要进行析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了李某辉和李某在张某去世后对一号房屋的份额。在李某辉立下遗嘱后,对于遗嘱中一号房屋的份额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结果和遗嘱的真实意思。律师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纠纷时,要准确进行析产,并结合遗嘱的内容为当事人确定合理的继承份额。
3.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在处理一号房屋的份额分割问题时,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和遗嘱的真实意思,作出了合理的判决。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同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的权益。在处理遗嘱纠纷时,要注重对遗嘱真实意思的探究,确保判决结果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愿。
总之,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中,尤其是涉及遗嘱效力、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以及遗嘱解释等问题时,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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