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夫妻借名买房登记人亡,继承人拒过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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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2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例背景

 

孙某君与李某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前后,就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孙某君主张该房屋系借名买房,应由其所有,并要求李某旭的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鹏、李某婕作为李某旭的继承人则提出不同意见,双方诉至法院。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孙某君

2. 被告:李某鹏、李某婕、孙某鑫

3. 相关人物:李某旭、周某燕、李某湖等

 

三、原告诉称

 

孙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变更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李某旭原为夫妻关系。2019 1 2 日,李某旭因病去世。周某燕为李某旭之母,李某鹏为李某旭与前妻所生之子。孙某鑫为原告之子,与李某旭形成抚养关系。2015 6 3 日,原告与李某旭为卖房避税办理了离婚。2016 1 25 日,原告与李某旭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以李某旭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李某旭有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后,李某旭又多次出具声明和签订协议,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现李某旭去世,房屋所有权在李某旭名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1. 李某鹏、李某婕共同辩称:

    - 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旭,2018 12 17 日原告与李某旭离婚时已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归李某旭所有,原告要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请求于法无据。

    - 本案不符合借名买房要件。虽涉案房产首付款由原告账户支付,但原告与李某旭在 2009 10 16 日至 2018 12 17 日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期间财产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不能简单推定房款由原告独立支付。且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李某旭也未将房产交付原告。

    - 涉案房产为自住型商品房,借名买房协议违反限购政策,损害其他购买该类房屋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2. 孙某鑫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查明

 

1. 2000 5 19 日,李某旭与孙某君登记结婚。2006 12 18 日、2015 6 3 日,双方两次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2. 2009 10 16 日、2016 5 12 日,李某旭与孙某君两次办理结婚登记。

3. 2015 12 23 日,李某旭与北京 C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涉案房屋,孙某君名下账户支付部分款项并自 2016 12 26 日起每月偿还贷款。

4. 2016 1 25 日,孙某君与李某旭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此后,李某旭又多次出具声明和签订协议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孙某君。

5. 2018 12 17 日,孙某君与李某旭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当晚,双方签订协议证明再次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属于孙某君。

6. 2019 1 2 日,李某旭去世。2019 2 2 日,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至李某旭名下,房屋性质单独所有。

7. 另查,李某旭、李某湖、李某婕系李某刚、周某燕所生子女,李某刚于 2013 9 11 日去世,周某燕于 2020 12 11 日本案诉讼期间去世。李某湖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参与诉讼,放弃对周某燕的全部继承权。

8.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鹏、孙某君均申请对相关协议和声明上李某旭的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签名是同一人书写。

9. 孙某君称涉案房屋为期房,购买时因名下有房无购买资格,现已将房屋出售,具有购买资格,并提交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显示个人名下已无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孙某君在诉讼期间已将剩余房贷全部还清,但未提交涉案房屋解除抵押证明。

 

六、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君的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1. 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认定: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孙某君与李某旭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根据在案证据,双方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且在多次离婚、结婚过程中对涉案房屋性质签订了多次声明,确认了孙某君借用李某旭名义购房的事实以及相关权利义务。这些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

2. 证据的作用与真实性审查:诉讼期间,李某鹏、李某婕对相关声明及协议的内容真实性和李某旭的签名真伪提出异议。经鉴定,协议及声明中均系李某旭本人签名。结合孙某君与李某旭多次的声明及协议中对实际购买人系孙某君的表述,能够证明双方对涉案房屋购买时的真实目的及性质的确认。因此,法院对李某鹏、李某婕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3. 合同义务与过户条件:依照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李某旭应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孙某君名下。但由于涉案房屋在李某旭去世后才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且目前尚未解除抵押手续,不具备过户条件。待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消失后,孙某君可就房屋过户事宜另行解决。故孙某君要求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 其他权益的处理途径:李某鹏、李某婕如认为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中有属于李某旭所有部分,或孙某君偿还涉案房屋贷款中使用了与李某旭婚内共有的钱款,可就该诉请提供相应证据另行协商或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办案心得:

 

一、借名买房合同的复杂性与风险

 

在本案例中,孙某君与李某旭之间的借名买房纠纷凸显了借名买房合同的复杂性和潜在风险。借名买房通常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如购房资格、房屋产权归属、合同效力等。

 

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深入了解借名买房的背景和原因,明确双方的真实意图。同时,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全面的研究,评估借名买房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本案中,涉案房屋为自住型商品房,借名买房是否违反限购政策成为争议焦点之一。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二、证据的重要性与收集策略

 

证据在借名买房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孙某君与李某旭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以及多次声明和协议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证据。

 

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借名买房相关的证据,包括协议、付款凭证、房屋相关文件、通信记录等。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证据,如签名的真实性,要及时申请鉴定,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在本案中,鉴定结果对支持孙某君的主张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律师要善于运用证据来构建有力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

 

三、合同履行与过户条件的把握

 

借名买房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到房屋过户等关键环节。在本案中,虽然法院确认了借名买房合同的有效性,但由于涉案房屋尚未解除抵押手续,不具备过户条件,孙某君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仔细审查合同履行的条件和限制。对于涉及房屋抵押等情况,要明确解除抵押的责任和程序。同时,要向当事人充分解释过户条件的重要性,避免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过高的期望。在本案中,如果孙某君在诉讼前能够确保房屋解除抵押,可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积极影响。

 

四、继承人责任与权益平衡

 

李某旭去世后,其继承人在借名买房合同中的责任成为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本案中,李某鹏、李某婕作为继承人对借名买房合同提出了异议,并可能对房屋的权益主张权利。

 

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确保借名买房合同的相对方(即被继承人)的合同义务能够得到履行;另一方面,要尊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对房屋出资的主张等。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李某鹏、李某婕如认为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中有属于李某旭所有部分或孙某君使用了婚内共有钱款,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为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了一个平衡各方权益的思路。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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