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李某因对被继承人李某聪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中李某聪军龄以及军人职业折扣率对应的财产价值主张继承,与孙某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某
2. 被告:孙某
三、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某聪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中李某聪军龄以及军人职业折扣率对应的财产价值,由孙某向李某支付补偿款 650000 元;
2. 本案诉讼费依法分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某聪与周某于 1958 年结婚,1959 年 11 月 1 日生育一女李某。1969 年前后,李某聪与周某协议离婚。1974 年前后李某聪与孙某再婚,再婚时双方均无其他子女,婚后也未生育子女。李某聪于 1998 年 8 月去世,未留有遗嘱。一号房屋系李某聪所在部队分配的福利房,李某聪生前与孙某在此居住。2011 年 1 月 18 日,孙某以成本价 30540.83 元购买该房屋,其中使用了李某聪 33 年的军龄以及 8%的军人职业折扣率。2013 年 8 月 8 日,孙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李某认为一号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李某聪的军龄及折扣,对应的份额应当属于遗产,作为李某聪女儿及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要求依法继承相应份额。
四、被告辩称
孙某辩称,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一号房屋系 2000 年原部队按遗孀政策分配给孙某居住的公租房,居住权利主体为遗孀孙某而非子女。李某聪 1998 年去世时未遗留任何可供继承的遗产,除必要生活用品外无实物财产可供继承。李某聪去世后,孙某于 2000 年入住一号房屋,并用自己工资支付房租。后房改政策落实,孙某用自己积蓄支付全部购房款,该房产属于孙某私产,并非李某聪遗产。
2. 关于军龄折价问题,军龄本身不是可供继承的实物财产,且涉案房屋物权属产生时权利人只有孙某一人,故该标的物属孙某个人所有,并非遗产。
3. 李某未成年时期监护权归其生母周某所有,未与李某聪和孙某一起生活,对李某聪生前未尽赡养义务。李某聪生前一直与孙某共同生活,由孙某和外甥女共同照顾直至去世,孙某尽到主要照顾义务。李某从精神上和物质上都未赡养过李某聪和孙某。
4. 2016 年孙某卖掉一号房屋时已将卖房目的以房养老及房款用途告知李某,李某知悉且无异议,卖房款应都归孙某。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查明
孙某与李某聪系夫妻关系,二人未生育子女。李某系李某聪与其前妻所生之女。李某聪于 1998 年 8 月 24 日死亡。
2010 年单位(甲方)与孙某(乙方)签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单位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孙某。该住房户型为三居室,建筑面积 78.3 平方米,实际售价款为 30540.83 元。乙方要求采取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方式购买,拥有全部产权。付清全部应缴房价款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孙某付清全部购房款 30540.83 元。
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成本价)记载,购房人姓名李某聪,职级正团职,房屋坐落一号房屋,购房计价总建筑面积 74.56㎡,军(工)龄男方 33 年,女方 35 年,合计 68 年,优惠折扣军人职业折扣率 8%。
2013 年 8 月 8 日,孙某取得涉案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房改房(成本价)。2016 年 4 月 12 日,孙某将一号房屋出售,取得售房款共计 3595019.17 元。
六、裁判结果
1. 孙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某 200000 元;
2. 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1. 继承的法律依据: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 政策性福利的认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在本案中,一号房屋在购买过程中使用了李某聪的军龄及军人折扣率,故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当作为李某聪的遗产由李某和孙某予以继承。
3. 财产价值的确定:法院参照军产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购房时的市场价值及出售价值,确定李某聪在一号房屋中对应的财产价值。因李某聪生前一直和孙某生活,现孙某年岁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在分割李某聪的遗产时,法院酌情予以多分。
办案心得:
一、政策性福利与遗产认定的复杂性
在本案例中,涉及到对使用被继承人军龄及军人职业折扣率购买的房改房在遗产认定上的复杂问题。这凸显了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准确理解政策性福利与遗产关系的重要性。
律师首先需要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依国家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军龄等因素获得的政策性福利是否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二、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证据在确定遗产范围和分割份额中起着关键作用。在本案中,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专项住房出售协议书、房价计算表、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当事人的生活情况等证据,对于法院确定李某聪在一号房屋中的财产价值以及分割份额至关重要。
作为律师,要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权属证明、被继承人的生活情况等。在诉讼过程中,善于运用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通过证据展示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裁判结果。
三、继承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本案中,李某作为李某聪的女儿主张继承权利,而孙某作为与李某聪共同生活的配偶,强调自己在李某聪生前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以及对房屋的购买贡献。这体现了在遗产继承中,需要平衡不同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等因素。对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主张在分配遗产时适当多分。同时,也要确保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和证据呈现,实现继承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四、法院裁判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裁判本案时,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军产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购房时的市场价值及出售价值,以确定被继承人在房屋中的财产价值;同时考虑到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共同生活情况以及孙某的年岁和劳动能力等因素,在分割遗产时酌情予以多分。
这提醒律师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要深入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和考量因素。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时,要结合这些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