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读:父亲赠房给子女,协议能否撤销?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4-09-2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陈某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吴某兰与周某君就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并判令周某君协助恢复该房屋产权登记至吴某兰名下。陈某鑫与吴某兰系夫妻关系,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兰在离婚诉讼期间将房屋赠与其母亲周某君,陈某鑫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利。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陈某鑫

2. 被告:吴某兰、周某君

3. 第三人:陈某琪

 

三、原告诉称

 

陈某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确认吴某兰与周某君就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于 2018 7 4 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2. 判令周某君协助恢复该房屋产权登记至吴某兰名下。

 

事实和理由:我与吴某兰 1982 4 22 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婚后共有一号房屋一处,双方之间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吴某兰于 2018 10 10 日背着我将一号房屋赠与其母亲周某君,并进行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这严重地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利。

 

一号房屋为我与吴某兰的共有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且我与吴某兰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吴某兰、周某君明知上述情形,但依然背着我擅自将房屋赠与,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利,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故诉至贵院。

 

四、被告辩称

 

吴某兰、周某君辩称,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陈某鑫所述事实不属实,吴某兰一直照顾双方父母,陈某琪作为陈某鑫女儿,因需要照顾原被告三人,无固定工作。陈某鑫将房屋赠与给女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吴某兰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将房屋过户给周某君,周某君随后做了公证遗嘱,两被告签订的合同是为了履行原来的赠与合同,不存在恶意串通。

 

陈某鑫单方撤销个人赠与不影响吴某兰赠与自己占有的份额,依据民法典规定,吴某兰属于有权处分,即使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陈某鑫的撤销行为不直接导致两被告的合同效力。对方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应由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我们当时也没有要卖房子,保全是对方自愿的行为,与我们无关。我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屋,陈某鑫是要把自己的房屋给第三者。

 

陈某琪述称,吴某兰一直在家里照顾我的爷爷奶奶。2009 年开始陈某鑫以各种理由转移夫妻财产。2012 年卖了 A 号房屋,价值 210 万元,2015 年卖了 B 号房屋,价值 220 万元,以上房款均被陈某鑫转移出去,还包括几百万的房款,现在陈某鑫已经给第三者买了一套房屋,收入也都给了第三者。从我记事起,陈某鑫就说要把财产都留给我。

 

2017 年的时候说要把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及一号房屋都过户到我名下,怕我以后结婚再给我就不是婚前财产了,二号房屋的税款让我先垫付,之后再补给我。陈某鑫表示把家里剩下的财产都给我,还给我写了协议。

 

五、法院查明

 

陈某鑫与吴某兰系夫妻,陈某琪是二人之女。周某君系吴某兰之母。

 

一号房屋系陈某鑫与吴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原登记在吴某兰名下。

 

2018 7 4 日,吴某兰与周某君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吴某兰自愿将一号房屋 100%份额无偿赠与给母亲周某君,受赠人周某君接受赠与。2018 10 10 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现涉案房屋登记在周某君名下,周某君亦签署声明:本人周某君已知晓一号房屋的不动产己设立异议登记,并同意在含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办理赠与手续,自愿承担带有异议登记办理转移登记的风险及相应责任,申请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陈某鑫主张吴某兰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过户给其母亲周某君,系无权处分,吴某兰与周某君签订的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吴某兰表示陈某鑫对此知情,因为陈某鑫已经将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过户给其女儿陈某琪,并签订了赠与协议,吴某兰也完全同意将自己在房屋中份额赠与陈某琪,故涉案房屋实际的所有权人为陈某琪。因陈某琪名下已经有房屋且未婚,故按照政策不能再行过户涉案房屋,故暂时将该房屋先过户至周某君名下,周某君只是代陈某琪持有涉案房屋。

 

为此,吴某兰与周某君向本院提供了两份协议,一份是陈某琪与陈某鑫于 2018 7 4 日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我陈某鑫,自愿将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两套赠与我的亲女儿陈某琪,陈某鑫在赠与人处签名、书写年月日及本人同意字样,并按有手印。

 

另一份是陈某琪与周某君于 2018 7 4 日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主要内容为:1. 鉴于赠与人从陈某鑫处获赠两套房产中的各百分之五十的份额,一套为二号房屋(该套房产已经过户到陈某琪名下),另一套为一号房屋。由于北京市房屋限购的政策原因,未婚者名下只能有一套房产(陈某琪现为未婚),同时由于陈某琪之父陈某鑫与其母吴某兰目前正在进行离婚诉讼,为避免其他人得到此房产,所以陈某琪自愿将一号房屋转赠给受赠人周某君。受赠人周某君同意接受赠与。2. 因上述房产登记在吴某兰名下,直接由吴某兰以直系亲属间赠与过户的方式过户登记到周某君名下。3. 在购房政策允许时或陈某琪结婚时,周某君同意即时将该房产再次过户登记到陈某琪名下。4. 考虑到周某君年事已高,如果在其生前未能出现本协议第 3 条的情形,周某君同意将该房屋遗赠给陈某琪,陈某琪为唯一受遗赠人,周某君身故后该房产归陈某琪一人所有。5. 有关房屋过户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陈某琪承担。

 

陈某鑫称对上述陈某琪与周某君的房屋赠与协议不知情,但认可其与陈某琪签订的赠与协议的真实性,表示签订该赠与协议是因为陈某琪在派出所说对其进行照顾,且让吴某兰与其离婚,其才签字同意将房产赠与给陈某琪,但陈某琪后来并未对其照顾,吴某兰也未同意离婚。

 

陈某琪称上述其签署的两份赠与协议真实。

 

庭审中,二被告提交周某君的遗嘱证及遗嘱,写明:周某君决定将一号房屋遗赠给其外孙女陈某琪,为陈某琪个人所有,落款时间为 2018 10 10 日,落款处有周某君及陈某琪签名,并写明“我接受上述遗赠”。二被告提交陈某琪的存款明细,证明陈某鑫曾向其转账过户费用。陈某琪提交光盘及照片佐证陈某鑫与第三者同居事实。陈某鑫对此均不予认可。

 

另查,陈某鑫已另案起诉陈某琪,要求撤销其与陈某琪签订的上述赠与协议,本院判决,撤销陈某鑫与陈某琪于 2018 7 4 日就一号房屋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陈某琪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陈某琪现实际居住使用一号房屋。陈某鑫与吴某兰正在离婚诉讼中。

 

六、裁判结果

 

1. 确认吴某兰与周某君就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2. 周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协助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吴某兰名下。

3. 驳回陈某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查明,一号房屋原登记在吴某兰名下,系陈某鑫与吴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兰基于陈某鑫与陈某琪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以及其个人意愿,与其母周某君签订赠与协议,将一号房屋全部份额赠与周某君,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周某君又与陈某琪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及订立遗嘱。

 

现生效判决已撤销陈某鑫与陈某琪就一号房屋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吴某兰将该房屋全部份额赠与周某君已失去权利基础,其将房屋全部份额赠与他人侵犯了陈某鑫的合法权益,故吴某兰与周某君就一号房屋于 2018 7 4 日签订的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因陈某鑫与吴某兰正进行离婚诉讼,尚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故一号房屋应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状态,周某君应协助恢复该房屋产权至吴某兰名下。

办案心得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谨慎

 

在本案中,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兰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房屋赠与母亲周某君的行为引发了纠纷。这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谨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夫妻双方在处理重大财产事项时,应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对于可能影响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应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规定和潜在风险。

 

二、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与撤销权

 

本案中涉及到多份赠与协议,包括陈某鑫与陈某琪之间的赠与协议以及吴某兰与周某君之间的赠与协议。这表明在赠与行为中,当事人应明确赠与的条件、对象和法律效力。

 

对于赠与协议的签订,应确保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在本案中,陈某鑫成功撤销了与陈某琪的赠与协议,这也影响了吴某兰与周某君之间赠与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在进行赠与行为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避免因一时冲动或不当行为导致后续的法律纠纷。同时,对于赠与协议的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内行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产权变更的合法性审查

 

房屋产权变更涉及到重大财产权益的转移,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在本案中,吴某兰将一号房屋过户给周某君的行为,因缺乏合法依据而被认定无效。

 

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产权变更的合法性审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当事人也应了解房屋产权变更的法律要求,避免因违法操作而导致产权纠纷。

 

四、证据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不同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凸显了证据在法律纠纷中的重要性。当事人在面临法律纠纷时,应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和权益。

 

对于涉及财产处分、赠与协议等重大事项,应保留书面协议、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以促进纠纷的公正解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