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孙女士与林先生曾为夫妻关系,于 1992 年 12 月 23 日在房山区登记结婚,2016 年 4 月 29 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租赁的石材区如遇拆迁,拆迁后的所得款项原被告各一半。现石材区已拆迁,孙女士因林先生掌握拆迁款拒不给付而诉至法院。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孙女士
2. 被告:林先生
三、原告诉称
孙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款 50 万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 1992 年 12 月 23 日结婚,2016 年 4 月 29 日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约定,被告租赁的石材区如遇拆迁,拆迁后的所得款项原被告各一半。现石材区已拆迁,但被告拒不给付原告应得款项,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林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同意给付原告 25 万元。理由是双方离婚时约定石材区如遇拆迁一人一半,2017 年其对石材区进行了扩建,扩建之前的面积是 2300 平方米,扩建之前的面积对应的拆迁款同意两人一人一半,扩建之后的面积对应的拆迁款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给原告。
五、法院查明
孙女士与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16 年 4 月 29 日双方在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内容约定,租赁的祥生石材区如遇拆迁,拆迁后所得款项男女双方各 50%。
2020 年 7 月 28 日,林先生(乙方)与 R 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一、腾退范围乙方在 R 村范围内的所有构筑物和土地附着物;……。2021 年 1 月 29 日,林先生领取到该腾退奖励金 1109628 元。
本案争议事实为涉案的石材区在双方离婚时的面积数额。林先生为证明石材区在离婚后存在扩建事实,提交了三份施工承包协议,并申请施工方齐某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在 2017 年、2019 年期间分三次进行了扩建,扩建面积分别为 360.50 平方米、896.07 平方米、654.10 平方米,总计扩建面积 1910.67 平方米。
另外,林先生为证明腾退面积中有一个 270 平方米区域属于案外人陈某鹏所有,申请陈某鹏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中的 270 平方米因陈某鹏系外地人,市场只允许本地人扩建场地,故其委托林先生以其名义扩建,该部分对应的补偿应从二人应分的腾退奖励金中扣除。
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离婚时石材区内的结构为房屋和两个棚子构成,其中房屋面积 2685.69 平方米、棚子面积为 407.17 平方米。离婚后,林先生将 407.17 平方米的棚子进行改造,将棚子升级为棚房,另对厂区进行扩建,扩建棚房 404.04 平方米、棚子 646.07 平方米。
六、裁判结果
1. 林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女士拆迁款 386607.50 元。
2. 驳回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孙女士与林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租赁的祥生石材区如遇拆迁,拆迁后所得款项男女双方各 50%。本案争议焦点是离婚时祥生石材区的面积及相应补偿金数额。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离婚时厂区内房屋面积 2685.69 平方米、棚子面积为 407.17 平方米,按照每平米 250 元的补偿标准,腾退补偿金为 773215 元。按照双方约定,对该部分数额双方各得 50%即 386607.50 元。
剩余面积系离婚后林先生自行扩建部分,孙女士无权要求分割。故对孙女士要求林先生支付拆迁款 500000 元的诉讼请求,其中的 386607.50 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重视离婚协议的明确性与执行力
在本案中,孙女士与林先生的离婚协议对石材区拆迁款的分配作出了明确约定,这一约定在后续的纠纷处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这提醒我们,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尽可能详细地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配方式,特别是对于可能存在未来收益的财产,如本案中的租赁石材区。明确的约定可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同时也为双方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对于离婚协议的执行,双方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一旦签订了离婚协议,就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本案中,孙女士正是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先生支付应得的拆迁款。
二、证据在财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林先生为了证明石材区在离婚后存在扩建事实,提交了施工承包协议并申请施工方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还申请案外人证明部分面积的归属问题。这些证据在法院确定拆迁款的分配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财产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注意保留与财产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合同、发票、凭证、证人证言等。在纠纷发生时,这些证据可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
对于涉及财产的重大事项,如扩建、改造等,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或保留相关的记录,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以避免在纠纷发生时,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
三、明确财产分割的时间节点
本案中,法院以离婚时石材区的面积作为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对于离婚后林先生自行扩建的部分,认定为林先生的个人财产,孙女士无权要求分割。这一判决明确了财产分割的时间节点,即离婚时的财产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
在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时,应当明确财产分割的时间节点,避免因时间不清而导致财产范围的模糊。对于离婚后一方的新增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是基于个人努力和投入获得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或转化而来的财产,则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四、合理主张权益与避免过度诉求
孙女士在诉讼中要求林先生支付拆迁款 50 万元,但法院最终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只支持了其中的 386607.50 元。这提醒我们,在主张权益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诉求,避免过度诉求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可能的不利判决。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对财产的范围和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同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五、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
在处理复杂的财产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多方面的帮助。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起草和审查离婚协议,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明确性;在纠纷发生时,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收集和整理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专业律师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的错误决策。同时,律师还可以在调解和谈判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解决方案。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