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之夫妻婚内限价房案:分配困境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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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2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陈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F 号房屋归其所有,并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287476.15 元,同时要求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 2017 5 25 日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离婚时因诉争房屋未取得产权而未进行分割,现该房屋已取得产权,故原告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陈先生

2. 被告:贾女士

 

三、事实与理由

 

(一)陈先生称,原、被告离婚时诉争房屋未取得产权,现产权已取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并给予被告相应房屋折价款。

 

四、被告辩称

 

(一)贾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228244.77 元。理由如下:

1. 诉争房屋是使用被告资质申请的,被告名下无独立住房,难以承担北京高昂房价。而原告已分得一处住房,且原告不在北京生活,根据物尽其用原则,该房屋应归被告所有。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拒不偿还贷款,该房屋贷款由被告偿还。离婚后,原告为多分财产,多次强行将还贷账户设置为自己账户,剥夺被告还款权利,故被告在房屋份额上应多分。

3. 本案诉争房屋系限价房,无法按照现有商品房价格给予被告补偿。

 

五、法院查明

 

(一)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 2010 年登记结婚。2015 4 11 日,原、被告与北京 C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 F 号房屋(该房屋为限价商品房),购房款为 498150 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交纳了首付款 158150 元。

(二)2015 10 月,原、被告双方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 34 万元用于偿还购房款,借款年限为 30 年,2015 11 1 日开始偿还贷款。

(三)2017 5 23 日,原、被告与北京 C 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诉争房屋购房款总金额为 497795 元。2017 5 25 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8 11 月,原、被告双方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

(四)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不考虑上市年限限制且扣除土地收益后的市场价值为 135.91 万元;扣除 35%土地收益后的价值为 88.34 万元。

(五)庭审中,被告表示从 2015 11 月至 2019 12 月,共还款 19 个月。离婚前还款时间为 2015 11 月至 2017 6 月,共偿还 34516.32 元;离婚后,2017 7 月至 2018 8 月还款金额为 25262.58 元;后原告开始还款,双方争夺还款权利,2019 11 月被告又还款 1804.47 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六)原告称其从 2018 9 月截止到 2021 4 月共计还款 55830.05 元。2021 5 月、6 月,原告亦进行了还款,每月还款金额为 1777.34 元。截止到 2021 7 1 日,剩余贷款金额为 307328.42 元。原告亦给付被告此前已经产生并支付的购房款及税费 9921.04 元,被告表示予以认可。

 

六、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 F 号房屋归被告贾女士所有,原告陈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贾女士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贾女士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陈先生、贾女士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被告贾女士继续偿还。

(二)被告贾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先生上述房屋的折价款二十八万。

(三)被告贾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先生垫付上述房屋的贷款(截止至 2021 6 月)五万九千。

(四)驳回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贾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后被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诉争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取得,故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房屋未进行处理。现该房屋所有权证已下发,原、被告双方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理由正当,法院予以准许。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分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原告户籍非京籍,而该房屋属于政策性限价商品房,并结合本案现有证据,由被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更为适宜,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补偿。基于此,原告要求分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诉争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被告应给付原告 50%份额的补偿,被告要求多分份额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因该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诉讼中,经评估鉴定扣除 35%土地收益后的房屋价值为 88.34 万元,故被告应按照 88.34 万元的标准的 50%并扣除剩余贷款金额后给予原告补偿。同时,原告在双方离婚后亦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截止到 2021 6 月还款的金额为 59384.43 元,被告应将该笔钱款给付原告,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

办案心得

一、关于案件焦点的把握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顺义区 F 号房屋的归属以及如何进行合理分割。作为律师,需要准确把握这些焦点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策略。

 

首先,对于房屋的归属问题,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房屋的性质为政策性限价商品房,这对房屋的分配产生了重要影响。非京籍的原告在争取房屋所有权上存在一定的劣势,而被告以其名下无独立住房且房屋系用其资质申请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这就需要综合考虑政策规定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款情况以及离婚后的行为也会影响房屋的分配。例如,原告在离婚后偿还了部分贷款,这在确定房屋折价款时需要予以考虑。

 

二、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对于房屋的购买合同、补充协议、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文件,需要仔细整理和分析,以确定双方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情况和还款责任。同时,评估报告也是确定房屋价值的重要依据,律师需要准确理解评估结果,并结合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补偿。

 

此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在本案中,双方对于还款情况的陈述以及对房屋使用情况的说明,都可以帮助法院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律师需要引导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有效的举证和质证。

 

三、法律适用与政策解读

 

由于本案涉及政策性限价商品房,律师需要深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限价商品房的分配和交易受到严格的限制,这就要求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仅要依据一般的婚姻家庭法律规定,还要充分考虑政策性住房的特殊规定。

 

例如,在确定房屋折价款时,需要考虑扣除土地收益后的房屋价值。这就需要律师准确解读政策文件,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同时,对于非京籍当事人在政策性住房分配中的权益问题,也需要律师进行深入研究,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与当事人的沟通与协调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调也是非常重要的。律师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期望,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同时,律师还需要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解答当事人的疑问,让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过程有充分的了解。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房屋的归属和折价款存在较大的争议。律师需要在双方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尽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律师需要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有力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通过办理此案,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对类似案件的启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政策性住房时,双方应明确房屋的归属和出资情况,并签订书面协议,以避免离婚时的纠纷。其次,对于政策性住房的分配和交易,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导致权益受损。最后,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律师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房屋的性质、出资情况、还款责任、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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