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签署房屋分配协议未履行完毕前子女去世父母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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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2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林某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密云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由其继承,以及 a 号房屋拆迁所得的 98 平米安置房屋及其拆迁利益由其继承,并要求被告林某辉承担诉讼费。理由是被继承人林某鹏于 2020 6 22 日因病死亡,林某洁为林某鹏女儿,林某鹏在神志清醒时设立自书遗嘱,对其房产及存款等财产进行处分,确认上述财产由林某洁继承。但林某鹏死后,其相关材料由林某辉占有,且双方协商遗产继承事项被林某辉拒绝。林某辉辩称尊重林某鹏意愿,但不同意林某洁关于 98 平米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认为该房屋不属于林某鹏遗产,遗嘱中此条无效,且该房屋是其拆迁利益,未建成也不属于遗产。

 

二、双方观点

 

(一)原告林某洁观点

1. 判令北京市密云县一号房屋由林某洁继承。

2. 判令北京市密云县二号房屋由林某洁继承。

3. 判令 a 号房屋拆迁所得的 98 平米安置房屋及其拆迁利益由林某洁继承。

4. 诉讼费由林某辉承担。

 

(二)被告林某辉观点

1. 尊重林某鹏本人意愿。

2. 不同意林某洁第三项诉讼请求,认为 98 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不属于林某鹏遗产,遗嘱中此条无效,且该房屋是自己的拆迁利益,未建成不属于遗产。

 

三、法院查明

 

1. 被继承人林某鹏系林某洁之父,林某辉之子。林某辉与赵淑云(已去世)育有四名子女。林某鹏与前妻李某霞生育一女林某洁。林某鹏生前拥有两套单独所有的房产,分别于 2016 5 19 日和 2017 8 23 日取得二号房屋和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二号房屋目前有贷款未偿还完毕,一号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林某鹏去世后,两套房屋空置。

2. 林某辉于 1991 年取得密云县 a 号房产所有证。2018 12 23 日,林某文作为林某辉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密云区拆迁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是林某辉,选择三套安置房。2018 12 30 日,林某辉与子女签订分家单,约定次子林某鹏分得 98 平米楼房一套。

3. 2020 4 30 日,林某鹏写下自书遗嘱,将其所有房产及拆迁利益由女儿林某洁继承。2021 4 月,林某洁与林某辉就林某鹏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2021 4 28 日,林某辉向林某洁送达撤销赠与通知书,撤销对林某鹏 98 平米楼房的赠与。

 

四、裁判结果

 

1. 坐落于密云县一号由原告林某洁继承,该房屋的抵押风险由原告林某洁承担。

2. 坐落于密云县二号由原告林某洁继承,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原告林某洁偿还。

3. 驳回原告林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林某鹏所立遗嘱系其本人在意识清楚时亲笔书写,签字捺印并注明年、月、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遗嘱过程的录音录像能佐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故法院认定林某鹏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林某洁要求继承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林某洁要求继承 a 号房屋拆迁所得的 98 平米安置房屋及其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因该房产尚未建成,不具备实际交付条件,亦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故法院对此不予涉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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