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共同房屋双方都想要,北京房产律师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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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2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例

 

一、案件背景

周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后,因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周女士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的分割问题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

原告周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吴先生所有,被告吴先生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7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事实依据

1.婚姻及离婚情况

原、被告于20181221日经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女某由被告自行抚养。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解决。

2.房屋情况

限价商品房一套,即顺义一号,恳请贵院将该房屋全部产权判归原告所有,此后该房尚未清偿的按揭贷款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贵院责令被告把有关该房的资料一并移交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三、被告辩称

被告吴先生辩称:

1.原被告于2010年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2015818日生育一女吴某蕊,双方于2018年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抚养权归被告所有。

2.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一处该房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2016年以被告吴先生、原告周女士、原被告婚生女吴某蕊三人,家庭为单位和名义申请的北京市限价商品房,由被告办理F银行按揭贷款,被告缴纳购房款以及购房相关的一切费用,一直由被告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等,实际管理并居住。目前贷款尚未全部还清,且自购房之日至今一直由被告缴纳房屋银行贷款。故被告认为该房屋系家庭成员财产,即原被告及原被告婚生女三人共同共有,且因房屋按揭贷款借款人系被告,一直由被告偿还F银行贷款,实际也一直由被告居住和管理,故房屋所有权宜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剩余银行贷款,以及支付原告及婚生女相应房屋折价款。

 

四、法院查明

1.婚姻及子女情况

周女士与吴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生育一女吴某蕊。201810月,吴某蕊经医院诊断为脑性瘫痪。20181221日,经本院调解,周女士与吴先生离婚,约定女儿吴某蕊由吴先生自行抚养。

2.房屋购买及竞价情况

20168月,周女士、吴先生购买了坐落于顺义区一号房屋一套。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分割上述房屋。经双方当事人竞价,最终确定上述房屋归吴先生所有,吴先生支付周女士房屋折价款70万元,自202131日起,上述房屋贷款剩余由吴先生负责偿还。吴先生已将上述竞价款70万元交至本院。

 

五、裁判结果

1.坐落于顺义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吴先生所有,原告周女士配合被告吴先生办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将房屋变更登记为被告吴先生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被告吴先生给付原告周女士房屋折价款共计7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2.驳回原告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分析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周女士与吴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并未处理,现周女士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予以支持。

 

(二)房屋分割的处理方式

至于关于房屋分割问题,双方已通过竞价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愿。

 

在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时,律师应明确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对于房屋等重大财产的分割,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确定归属和补偿金额,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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