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家中拆迁,配偶户口在此,安置房屋能否分割?北京房产律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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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2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拆迁利益纠纷案例

 

一、案件背景

周某文、吴某洁因认为在北京市F村的一处宅基地及院落拆迁后,自己应获得相应拆迁利益,将周某英、赵某等人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

周某文、吴某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各项拆迁款60万元;

2.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拆迁后取得的房屋80平米;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事实依据

1.亲属关系及婚姻情况

原告吴某洁与周某英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共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及周某英父母共同于2011年在北京市F村建设有西房南房共9间。双方于2018925日经房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儿子周某文由吴某洁抚养,女儿周某菲由周某英抚养。周某文的户口登记在该院内。2019年该宅基地及院落拆迁,周某英取得拆迁利益,但未将二原告应得份额给付二原告。

 

三、被告辩称

1.周某英、赵某共同辩称:

-此院为老宅。

-在老宅所建房屋是父母所建,与自己没有关系(也没有投资)。

-拆迁的政策是以宅基地为标准(与人口户口无关)。

-离婚是在2018925日,当时还没有拆迁政策。

-关于孩子的户口,当时离婚时孩子户口有反差,没有落实,多次找原告协商,她都不配合。

-关于老宅后建房屋(2012年建)也是老人和父母所建,自己也没有投资。

2.周某峰辩称:

-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周某英并不否认与原告曾经是家庭成员,但离婚后不是一家人了,谈不上是分家析产问题。

-吴某洁与周某英是双方自愿经法院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和离婚协议书均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其他财产和争议,离婚后双方就没有关系了。离婚时已分家完毕。

-拆迁问题本案被告已向法庭提供证明,本村对于回迁房的安置是以宅院为基础的,没有原告所说的每人40平米这项规定,是自主腾退拆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赵某与周某芝均同意周某峰的答辩意见。

 

四、法院查明

1.亲属关系及居住情况

吴某洁与周某英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周某文、一女周某菲。周某峰为周某英的父亲,赵某为周某英的母亲。周某瑞与林某丹为夫妻关系,共育有一子二女,长子周某峰、长女周某芝、次女周某涵。周某瑞与林某丹均已去世。婚后吴某洁与周某英均居住在涉案宅院A号宅院。

2.离婚及拆迁情况

2018925日,吴某洁与周某英经法院调解离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内容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等,双方无其他争执。2019128日,周某峰(乙方)与北京市F村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宅基地房屋位于A号,甲方应补偿乙方各项补偿总金额1261913元,乙方可享受优惠价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

3.宅院建设及证明情况

另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我村A号院的房屋属于周某峰与赵某的祖业产,是周某瑞和林某丹1965年所建,此宅院于1989年由周某峰、赵某与老人进行了翻建,于2012年又进行了新建。庭审中吴某洁称2012年新建房屋时曾从其娘家拿过2万元,并认可离婚后周某峰、赵某已将2万元归还。再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载明:拆迁是以宅基地为标准,与房屋和人口没有任何关系。

 

五、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文、吴某洁的诉讼请求。

 

六、律师分析

 

(一)涉案宅院的建设及出资情况认定

涉案宅院系周某峰、赵某与其父母在老宅基础上翻建、新建而来,虽然在2012年新建房屋时吴某洁与周某英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吴某洁认可新建房屋系由周某峰、赵某出资,仅因钱不够向其娘家借款2万元,且该2万元借款已经归还。由此可以认定该2万元应认定为吴某洁对周某峰、赵某的借款,而并不构成对房屋的出资。

 

(二)拆迁利益的分配依据

根据村委会证明显示涉案宅院拆迁是以宅基地为标准,与人口无关。故周某文、吴某洁不享有涉案宅院的拆迁利益,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处理拆迁利益纠纷案件时,律师应仔细审查宅院的建设历史、出资情况以及拆迁政策等因素,明确各方对拆迁利益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对于涉及婚姻关系变化后的拆迁利益分配问题,要结合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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