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签房屋协议,一方撤销引争议,北京房产律师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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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2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周某亮、吴某丽与周某刚、周某洁因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周某刚名下份额的归属及过户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求

二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周某刚、周某洁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周某刚名下 50%的份额归周某亮所有,周某刚、周某洁配合周某亮办理该 50%份额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2. 案件受理费由周某刚、周某洁负担。

 

 (一)事实依据

1. 被继承人关系及房屋来源

周某刚与吴某丽原系夫妻关系,周某亮系二人之子,周某鑫系周某亮之子。周某刚与周某洁系兄妹关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系周某刚、周某洁父母的遗产。周某刚、周某洁的父母去世后,周某刚、周某洁通过继承方式于 2017 年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为周某刚、周某洁按份共有,每人享有 50%的份额。

2. 房屋归属协议约定

2016 5 23 日,周某亮与周某刚签订了一份房屋归属协议,该协议约定:周某刚名下所属 A 号两限房归周某刚所有,周某亮帮周某刚购买此两限房的全部费用均不追究(包括购买此房时与周某洁的欠款 20 万元人民币由周某亮全部归还);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产在份额上的分配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一致由周某刚、周某亮、周某亮的母亲吴某丽和周某亮的儿子周某鑫共同所有;周某刚将其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所继承的所有房产份额无条件全部给予周某亮。

 

 三、被告辩称

1. 周某刚辩称并反诉称:

当初购买 A 号两限房是为了解决周某亮一家的住房问题,周某亮支付了 20 万元购房款,自己支付了 10 万元,并且共同向周某洁借款 20 万元。2016 年年初交房时,周某亮突然不想要 A 号两限房,因需偿还向周某洁的借款 20 万元,周某亮起草了房屋归属协议,自己为还钱被迫无奈签字。认为周某亮乘人之危起草的不平等协议导致显失公平,有权请求撤销该协议。

自己和周某亮对该协议的内容理解不一致,认为赠予周某亮房产应当是在自己百年之后的事,但周某亮在协议中含糊了时间概念,导致没有过户,基于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也有权申请撤销该协议。

周某亮害怕继承遗产时其他继承人主张继承,曾多次表示要提前确保由他一人来继承,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剥夺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目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此前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未确定上述协议的效力,该协议即使成立,也仅仅是赠予协议,并非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在赠予财产转移前,作为赠予人有权撤销赠予。现提起反诉,请求判决撤销房屋归属协议第二条中的“关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在份额上的分配具体情况双方达成一致由甲方(周某刚)、乙方(周某亮)、乙方的母亲吴某丽和乙方的儿子周某鑫共同所有。”以及第三条:“甲方将其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所继承的所有房产份额无条件给予乙方。”的约定条款。

2. 周某洁辩称:

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周某亮与周某刚在合同中只能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没有权利约定他人的权利、义务。而且,在周某刚健在的情况下,周某亮要求解决房产问题有违公序良俗。

3. 吴某丽辩称:

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 周某亮对周某刚的反诉辩称:

不同意周某刚的全部反诉请求。首先,房屋归属协议并非为赠予合同,该合同为无名合同或者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本诉与反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本诉仅涉及涉案房屋,不涉及其他不动产的处理,而周某刚的反诉请求中不仅包括涉案房屋,还包括其他房产,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房屋归属协议并非附义务的赠予合同,而是无名合同或家庭财产分配协议。赠予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房屋归属协议第一条要求周某亮为周某刚出资购买 A 号两限房,并且要向周某洁偿还借款 20 万元,在此基础上对一号房屋进行处理和权属约定,周某亮获得涉案房产是有条件的,并非无偿赠予合同。且生效判决书中已确认该协议系家庭财产分配意见,且该协议已经部分履行。

周某亮和周某刚签订的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周某亮在该协议签订前三年就已经出资为周某刚购买了 A 号的两限房,并非周某刚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双方对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均有明确的认知和承担能力。

即使房屋归属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但周某刚的经济状况在签订该协议后并未出现显著恶化,影响其生活。而且该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应当认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周某刚要求撤销房屋归属协议中第二、三条的约定,但对第一条并未提及,如果支持周某刚的反诉请求,势必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四、法院查明

1. 亲属关系

周某刚与吴某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 1999 年离婚。周某亮系周某刚、吴某丽之子,周某鑫系周某亮之子。周某刚与周某洁系兄妹关系。

2. 房屋归属协议签订及房屋继承情况

2016 5 23 日,周某刚与周某亮签订了房屋归属协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系周某刚、周某洁父母的遗产。周某刚、周某洁的父母去世后,周某刚、周某洁通过继承方式于 2017 年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为周某刚、周某洁按份共有,每人享有 50%的份额。

3. 协议履行情况

本案中,周某亮、周某刚均认可周某亮已经履行完毕房屋归属协议第一条中约定的周某亮的全部义务。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周某刚未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周某刚的全部份额过户至周某亮名下。

 

 五、裁判结果

1. 被告(反诉原告)周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被告(反诉原告)周某刚的 50%份额过户至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亮名下,被告周某洁配合被告(反诉原告)周某刚履行上述义务;

2.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周某刚的全部反诉请求。

 

 六、律师分析

 

 (一)房屋归属协议的性质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周某刚要求撤销房屋归属协议第二、三条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该协议对周某亮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周某刚的房屋归属分别进行了约定,故该协议属于周某刚和周某亮分割家庭财产协议,并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周某刚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周某亮对其有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上述协议系周某刚、周某亮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协议的履行义务

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周某刚、周某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周某洁所述如履行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将侵犯其共有人权利的意见,因周某刚和周某洁对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周某刚有权依法处分属于其份额部分的房产,故法院对周某洁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因周某亮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现周某亮要求周某刚履行协议,将涉案房屋周某刚名下的份额过户至周某亮名下并由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周某洁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在处理房屋份额过户纠纷案件时,律师应准确判断协议的性质,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当事人主张协议可撤销的情况,需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并结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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