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遇卖家不配合过户,买方起诉过户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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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雅英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吴强刚、丰台房屋经管中心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过户至孙雅英、刘海涛名下;

2. 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吴强刚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695日,原被告双方在第三人X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吴强刚将其名下一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190万元,合同约定出卖人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3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201695日)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支付175万元,因当时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约定尾款10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被告按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于201696日接收并入住至今。现开发商已通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但被告吴强刚拒绝配合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原告与第三人X公司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1. 被告吴强刚辩称

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认为只对中介公司,不对原告,房屋买卖只针对中介。虽对原告已付购房款180万元无异议,但觉得中介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定价不合理,房屋卖便宜了,不清楚每平米价格,当时总价虽说是190万元,但后来觉得不合理找中介时,中介躲着。希望法院找第三方进行房屋评估,按评估后的价格向原告出售再过户。

2. 被告丰台房屋经管中心辩称

吴强刚因南苑棚户区改造项目与房管中心签订认购书,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房管中心并非孙雅英与吴强刚之间房屋买卖合关系的当事人,孙雅英与房管中心之间无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孙雅英作为债权人仅能请求合同相对方即吴强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吴强刚未履行房屋出卖人义务非房管中心造成,在案涉房屋已具备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情况下,经房管中心多次通知,吴强刚均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房管中心无需承担责任,但可根据法院判决结果配合相关工作。

 

3. 第三人X公司未做陈述。

4. 第三人刘海涛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1. 2016111日,丰台房屋经管中心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吴强刚签订认购书,约定买受人所购房屋坐落于一号。

2. 201695日,吴强刚(出卖人)与孙雅英(买受人)、X公司(居间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丰台区一号,房屋成交价为190万元,买受人支付定金5万元,首付款分一次支付为180万元(含前期定金5万元),支付时间为201696日,剩余房款10万元过户当日支付。出卖人应在乙方支付首付款当日前交房。双方同意以开发商实际下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为准,出卖人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3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整个过户手续约90日,丙方陪同协助办理。

3. 当日,甲方吴强刚(出卖人)与乙方孙雅英(买受人)、丙方X公司(居间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3万元,孙雅英已于当日支付该费用。

4. 201695日,孙雅英向吴强刚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支付175万元。

5. 审理中,吴强刚表示出售价格不合理,要求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按照评估后的价值向孙雅英出售并办理过户。

6. 丰台房屋经管中心表示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条件,因吴强刚不配合,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7. 孙雅英与刘海涛于2019925日登记结婚,其家庭在京购房资格初步核验通过。

 

四、裁判结果

 

1.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吴强刚、孙雅英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吴强刚名下;

2. 吴强刚于取得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孙雅英、刘海涛将该房屋过户至孙雅英、刘海涛名下。

 

五、房产律师点评

 

1. 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孙雅英与被告吴强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 合同履行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权属登记的条件,且原告孙雅英已按约定支付被告吴强刚购房款,所以被告吴强刚及丰台房屋经管中心应协助原告孙雅英依次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

 

1.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本案中,丰台房屋经管中心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但房屋的过户需要其配合。说服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让其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是一个难点。因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充分论证房屋的来源以及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证明丰台房屋经管中心在该交易中虽非合同直接主体,但仍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

2. 被告的不合理诉求

被告吴强刚认为房屋售价不合理,要求重新评估价格,这给案件的顺利推进带来了阻碍。需要从合同的自愿性、交易的稳定性以及法律对合同的保护等多个角度,反驳被告的这一不合理诉求,让法庭认识到不能随意破坏已经合法成立并部分履行的合同。

 

二、办案策略

 

1. 构建完整的法律关系链条

从丰台房屋经管中心与吴强刚的认购书开始,梳理出房屋的流转过程,再到吴强刚与孙雅英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每一个环节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这种方式,强调丰台房屋经管中心虽然与孙雅英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基于房屋的初始交易以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连贯性,其有义务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例如,在庭审中详细阐述房屋的产权变更过程,以及每一个环节的法律依据,使法官清晰地看到各方在整个交易中的地位和责任。

2. 坚守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围绕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核心,反驳被告吴强刚关于价格不合理的主张。强调在签订合同的当时,双方都是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进行交易,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双方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不能因为一方的反悔而随意更改合同内容。

提供当时的市场价格参考资料、合同签订的背景信息等证据,证明合同价格是合理的,并且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

 

三、成功经验总结

 

1. 全面深入的法律分析

在处理本案时,不仅仅局限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还深入研究了与房屋交易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规定、棚户区改造房屋的交易政策等。通过全面深入的法律分析,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例如,在论证丰台房屋经管中心的责任时,结合了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和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要求,使论证更具说服力。

2. 注重证据的细节和连贯性

从合同签订的细节、款项支付的凭证、房屋交付的证据等多个方面收集和整理证据,并且注重这些证据之间的连贯性。使证据能够清晰地还原整个交易过程,让法官能够直观地了解案件的事实。

比如,将定金支付的时间、首付款支付的金额、房屋交付的时间以及入住后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1. 交易环节的法律把控

在类似房屋交易案件中,从交易的初始环节开始,就要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无论是房屋的来源、价格的确定、款项的支付方式还是过户的条件等,都要在合同中明确体现,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比如,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详细约定房屋的产权情况、过户的时间和条件、违约责任等,确保交易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证据意识的强化

当事人在进行房屋交易过程中,要强化证据意识,保留好所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凭证等资料。这些资料不仅能够在纠纷发生时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还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还原交易过程,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本案中,如果没有及时保留定金支付凭证、首付款转账记录等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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