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售房配偶不愿过户买方起诉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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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原告:吴俊生

2.被告:赵立强、郭慧芳

 

 二、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协助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及A号车位过户至原告名下。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底,赵立强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20121219日支付首付款228万元,在尚未收房的情况下,2013228日郭慧芳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房款总额776万元,郭慧芳承诺在拿到房屋钥匙后三天内交付给原告且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此后房屋一切费用与其无关。协议签订当天,原告支付了776万元,后又支付了多项费用,郭慧芳出具收条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二被告取得产权证书后拒绝配合办理过户。

 

 四、被告答辩意见

1. 一号房屋及A号房屋均系赵立强个人财产,与郭慧芳无关,郭慧芳签订协议书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2. 协议书未经赵立强同意,赵立强至今不认可,协议书自始无效。

3. 协议书系原告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欺骗郭慧芳以明显低价处分,损害了赵立强的合法权益。

 

 五、法院查明的事实

1.房屋及车位购买情况

赵立强与郭慧芳于1983812日登记结婚。20121214日,赵立强选定一号房屋。20121219日,赵立强向北京R公司支付228万。2013228日,由赵立强账户向R公司转账93万元,由郭慧芳账户向R公司转账245万元。2013328日,赵立强与R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号房屋,总价款5715516元。201372日,赵立强与R公司签订合同购买A号车位,车位款20万元。

2.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3228日,郭慧芳与原告吴俊生签订《协议书》,约定转让一号房屋,总价款766万元,后协商为776万元,原告需于签署后24小时内支付全部购房款,郭慧芳承诺交房后3日内交付钥匙,取得房产证后过户,后续费用不再承担。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郭慧芳转账776万元,郭慧芳用其中245万支付了房屋尾款。

2013829日,郭慧芳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物业费、车位款、契税等各项费用共计543915元。同日,二被告到R公司办理了一号房屋的收房手续,部分签字是赵立强,部分是郭慧芳及R公司工作人员代签。各方均认可2013829日郭慧芳向原告交付了一号房屋及A号车位,由原告使用至今。

3.产权登记情况

一号房屋于20181025日登记至赵立强名下,A号车位于2019320日登记至赵立强名下。庭审中,赵立强称不清楚郭慧芳2013228776万元进账及用该款项支付房屋尾款的情况,对收房及之后的事也不清楚。

 

 六、裁判结果

被告赵立强、被告郭慧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吴俊生办理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号车位的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及车位转移登记至原告吴俊生名下。

 

 七、律师点评

1.处分权的认定

原告与郭慧芳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郭慧芳向原告出示了二被告的户口本复印件、选房确认单及首付款收据,当时未办理产权证,原告有理由相信郭慧芳有权处分。

2.购房款支付情况分析

赵立强20121219日支付首付款228万,2013228日郭慧芳收到原告购房款776万后,用其中245万与赵立强转账的93万完成了对R公司的付款义务。郭慧芳认可使用原告款项支付尾款。

3.基于居住使用的推断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2013831日前交房,交房后原告装修并居住至今,赵立强及郭慧芳未提出异议。房屋的购买、房款支付、交付使用等情况,家庭成员理应知情且关心,在郭慧芳收到原告购房款后支付尾款,赵立强不可能不知情不过问,收房后长达八年原告居住,赵立强未举证曾提出异议,可推断赵立强对郭慧芳出售房屋知情且同意。

4.合同的履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和郭慧芳的协议约定取得一号房屋产权证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现一号房屋已登记至赵立强名下,不存在履行障碍,原告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理由正当。关于A号车位,虽协议未约定,但车位附属于房屋才有最大利用价值,且郭慧芳已收取车位款并交付原告使用,现车位取得产权证,原告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合理合法。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

1.无权处分的争议

被告主张郭慧芳签订协议书的行为系无权处分,因为房屋及车位均登记在赵立强名下。这需要我们从多方面论证郭慧芳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者赵立强实际上是知情且同意房屋买卖行为的。

2.恶意串通的质疑

被告提出协议书系原告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这是一个对我方不利的观点。我们需要通过事实和证据来反驳这一质疑,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办案策略

1.反驳无权处分的主张

表见代理的论证

强调郭慧芳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向原告出示了二被告的户口本复印件、选房确认单及首付款收据等材料。这些材料足以让原告有理由相信郭慧芳有权处分房屋,从而构成表见代理。

基于日常生活常理的推断

从房屋购买、房款支付以及交付使用等多个环节进行分析。指出在房产交易这样的家庭重大事务中,赵立强不可能对郭慧芳的行为完全不知情。例如,郭慧芳使用原告支付的款项支付了房屋尾款,而赵立强在庭审中称不清楚尾款来源,这不符合常理。此外,房屋交付后原告居住长达八年,赵立强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这也可以推断出赵立强对房屋买卖是知情且同意的。

2.回应恶意串通的质疑

交易过程的梳理

详细梳理整个交易过程,从购房款的支付、房屋及车位的交付、相关费用的缴纳等方面,说明交易是按照正常的市场流程进行的,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迹象。

例如,原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及时支付了购房款,郭慧芳也按照约定办理了相关的交接手续,并且在交易过程中还涉及到了第三方R公司的正常业务流程,这些都可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三、成功经验总结

1.注重细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证据。比如,郭慧芳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转账记录、收条、房屋验收表等,这些细节证据在反驳被告的观点时起到了关键作用。

2.从多角度进行论证

不仅仅从法律条文的角度进行论证,还从日常生活常理、交易习惯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这样的论证方式更加全面、立体,更容易让法庭接受我方的观点。

 

 四、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1.交易环节的证据保留

在房屋买卖等涉及重大财产交易的过程中,双方都应该注意保留所有与交易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支付凭证、交接手续等。这些证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对交易对方身份和权限的核实

对于购房者来说,在交易过程中要尽可能核实出售方的身份和权限。如果出售方是夫妻中的一方,要尽量获取夫妻关系证明以及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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