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房产焦点:一方父母拆迁安置房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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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1. 一审起诉请求

赵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赵某文对一号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刘某辉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赵某杰、赵某刚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2. 上诉请求及理由

赵某文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赵某文一审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诉讼费由刘某辉承担。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对安置人员的认定有异议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虽系刘某峰所有的西城区 A 号拆迁而来,按照政策配售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但拆迁所享有的各种拆迁款已经由刘某峰全部依法获取,并享受了因拆迁获得政策配售的政府保障性住房。赵某文与刘某辉当时为夫妻,双方户口均在西城区 A 号,刘某辉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唯一被安置人。

根据《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及配售意见》第一条规定,购房人必须具有北京市户口和未享受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并在拆迁项目张贴暂停公告日前,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且长期居住的,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因此赵某文也是定向安置房购房人。

对购房人身份的认定有异议

一审判决将赵某文认定为仅是房屋参与配售人员是极其错误。虽然签订合同时,刘某辉作为购房人签订合同,但不能因此而否定赵某文是定向安置房购房人。

虽然购房款是刘某峰出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涉案房屋是刘某辉和赵某文婚后购买,至于购房款来源以及刘某峰出资性质并不能否定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刘某峰如果对其出资性质有异议可以另案起诉。赵某文作为定向安置房的购房人之一,此次购房已经使用了其享有的参与政策性分房的资格,一审判决仅将赵某文作为参与配售人员,对赵某文极其不公平,赵某文以后也将无法再享受政策性分房。一审判决未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错误。

刘某辉存在过错

刘某辉在婚姻期间,与第三方女性出轨,并长期同居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刘某辉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在分割财产之时应当少分,给予赵某文进行赔偿,之所以离婚判决和一审没有提出真正原因,是因为刘某辉私下答应给赵某文相对应的补偿,但至今未收到任何补偿。

 

 二、被告辩称

1. 刘某辉辩称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文的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文等人不是购房人具有法律依据。

赵某文认为一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错误。

刘某辉和赵某文婚姻期间的问题和本案无关。

2. 赵某杰辩称

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赵某文的上诉请求。

3. 刘某峰、王某述称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文的上诉请求。

4. 赵某刚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三、法院查明

1. 人物关系

刘某辉与赵某文于 2013 1 4 日登记结婚,双方于 2019 4 17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赵某皓、赵某杰系金某之子。金某于 2019 2 21 日去世,赵某皓于 2014 1 13 日去世。赵某刚系赵某皓之子。

2. 房屋拆迁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 A 号(以下简称 A 号)系刘某峰私产。2015 7 3 日,北京 E 公司作为甲方与刘某峰作为乙方签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A 号有正式房屋 1.5 间,建筑面积 22.6 平方米。乙方在该房屋内有正式户籍 1 户,4 人,分别为户主刘某峰、之妻王某、之子刘某辉(于 2015 5 7 日迁入)、之儿媳赵某文(于 2015 5 7 日迁入)。

经评估确定,该房屋所在区域基准价格为 20601 /建筑平方米,该房屋评估补偿款共计 747667 元。甲方应支付乙方拆迁奖励、补助费共计 72889 元,分别为户口外迁奖励费 35000 元、搬家补助费 904 元、电器移机费 985 元、周转费 36000 元。

3. 安置房情况

2015 8 12 日,刘某辉就一号房屋填报《西城区定向安置房待审核确认单》,载明购房人为刘某辉,房型为二居,购房人其他家庭成员包括赵某文、金某。后刘某辉作为买受人与一号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北京 H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 93.69 平方米,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11600 元,总价款 1086804 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峰支付了房屋价款。

4. 政策依据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北京 E 公司发函了解一号房屋相关情况,该公司回函称:购房人刘某辉为被拆迁人刘某峰之子,其直系亲属身份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赵某文、金某作为购房人刘某辉的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定向安置房的配售,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下发的《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和配售意见》“三人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规定,购房人刘某辉经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取得《西城区定向安置房待审核确认单》以及《签约通知单》,获得两居室的配售资格。一号房屋所在项目属政府保障性房源,我公司作为用房单位,并不负责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相关工作。

《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及配售意见》第一条购买资格部分规定:

购房人应当具有北京市户籍。

购房人需未享受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购房人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需退出轮候。

经区政府批准配售定向安置房的征收(拆迁)项目、腾退项目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产权人或承租人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的,经产权人或承租人申请,其直系亲属可作为购房人。征收(拆迁)项目张贴暂停公告之日前,被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且在现场长期居住的,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腾退项目张贴启动公告之日前,被腾退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且在现场长期居住的,可以作为定向安置房购房人。单身购房人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现场居住情况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具证明,或者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公开的方式在现场公示。购房人及其他参与配售人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二条关于配售意见规定:

原则上一产权户(私房)或一承租户(公房)可以配售一套定向安置房。

二人及二人以下户配售一套一居室(子女符合法定入学年龄的单亲家庭配售两居室),三人户最大配售一套两居室,四人及以上户最大配售一套三居室。

5. 各方主张

赵某文称按拆迁政策,A 号的地上物拆迁和补偿是给被拆人刘某峰的,安置房屋系对房屋内户籍人口的安置,安置房屋根据人和户口确定安置面积,因考虑了赵某文以及金某的情况,故配售了一套两居室。且如刘某辉未婚,则只能与刘某峰、王某一同安置,仅能获得一套定向安置房;如只有刘某辉和赵某文二人,则只能分配一套一居定向安置房。故主张赵某文、刘某辉、金某各占一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刘某辉、刘某峰、王某称拆迁与安置分不开,一号房屋系 A 号房屋拆迁安置而来,A 号房屋的产权人为刘某峰,按 A 号房屋面积,刘某峰应分得两套安置房屋,与户籍无关。当时刘某峰有意想多分一点房屋,因此将金某作为赵某文的赡养义务人,但实际上赵某文不是金某的赡养义务人。另外,之所以以刘某辉名义购买也是为了避免日后过户麻烦,因此用刘某辉名义购买,但房款由刘某峰支付,实际是刘某峰、王某对刘某辉个人的赠与。

A 号拆迁,共配售两套房屋。关于为何配售两套房屋的问题,赵某文称因为是两个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了两套房屋;刘某辉、刘某峰、王某称政策虽规定配售一套三居室,但实际可以协商。

6. 房屋现状

一号房屋为两居室,尚未办理产权证,现已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经询,赵某文、赵某杰、赵某刚称可以共同使用一号房屋,刘某辉表示不可能共同使用。

经询,各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四、法院认为

1.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一号房屋系因刘某峰所有的 A 号遇拆迁,按政策配售的政府保障性住房。

2. 根据《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及配售意见》,刘某辉以自己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与刘某峰所有的 A 号拆迁、与赵某文存在夫妻关系以及金某作为参与配售人员有关。

3. 考虑到一号房屋购买人的资格条件、房款全部由刘某峰支付以及赵某文、金某仅为参与配售人员,法院认为赵某文、金某在仅为参与配售人员的情况下主张获得涉案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依据不足,故法院对赵某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 需要指出的是,一号房屋的取得,与赵某文、金某作为参与配售人员有一定关联,法院虽认定赵某文、金某不能获得房屋产权,但应获得的相应补偿利益可另行解决。

 

 五、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文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为赵某文是否有权主张一号房屋份额。

 

 (二)案件分析

1. 房屋来源与相关人员情况

本案中,一号房屋系基于刘某峰 A 号房屋拆迁,并由刘某峰支付购房款,刘某辉作为购房人所取得。《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A 号房屋内有正式户籍 1 户,4 人,分别为户主刘某峰、之妻王某、之子刘某辉、之儿媳赵某文。

此后,赵某文、金某作为刘某辉的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定向安置房的配售,而金某并非《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列明的户籍人口,赵某文虽系户籍人口,同时亦作为刘某辉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安置房屋配售。

2. 综合因素判断

现赵某文已与刘某辉离婚,故在综合一号房屋来源、购房款支付以及刘某辉与赵某文已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不宜以确认房屋份额的方式对赵某文、金某的补偿利益进行认定,赵某文、金某可对一号房屋的权益以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主张。

3. 判决合理性

法院认定赵某文不能获得一号房屋产权,但应获得的相应补偿利益可另行解决,并最终驳回赵某文要求确认一号房屋份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办案心得》

 

 一、案件难点

1. 复杂的政策解读与适用

本案涉及《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及配售意见》,该政策条文繁多且细节复杂,需要准确解读和适用。如何依据政策清晰界定购房人、参与配售人员的范围,以及这些规定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是处理案件的难点之一。

2. 多种因素的交织影响

案件中房屋来源、购房款支付、人员户籍、婚姻关系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比如,一号房屋是拆迁安置而来,购房款由刘某峰支付,赵某文与刘某辉存在婚姻关系且赵某文是户籍人口等因素,需要综合分析这些因素对房屋份额认定的影响,理清头绪并找出对我方有利的论点。

 

 二、办案思路

1. 紧扣政策规定明确人员性质

依据《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及配售意见》的具体条款,明确刘某辉作为购房人的资格是基于其直系亲属身份以及其他相关条件。而赵某文仅作为参与配售人员,从政策层面上反驳赵某文关于其是购房人的主张。

2. 从多方面弱化赵某文的主张依据

购房款来源方面:强调购房款全部由刘某峰支付,以此说明房屋产权不能简单地因为赵某文参与了配售就认定其拥有份额,购房款的来源是确定房屋产权归属的重要因素之一。

婚姻关系变化方面:赵某文与刘某辉已经离婚,在考虑房屋产权归属时,这一婚姻关系的变化使得赵某文基于婚姻关系对房屋主张份额的理由变得薄弱。

补偿利益的处理方面:认可赵某文、金某作为参与配售人员对房屋的取得有一定关联,但主张其应获得的是补偿利益,且该补偿利益应通过另行途径解决,而不是直接确认房屋份额。

 

 三、经验教训

1. 深入研究政策细节

在本案中,对《西城区定向安置房购买资格及配售意见》的深入研究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仔细分析政策中关于购买资格、配售意见等各方面的规定,能够准确把握案件中各方人员的性质和权利范围,这提醒我们在处理涉及政策法规的案件时,必须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2. 综合分析案件因素

从房屋来源、购房款支付、婚姻关系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案件,避免片面地看待问题。只有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才能构建起严密的辩护体系。在其他案件中,也要注重对案件因素的全面梳理和综合分析。

3. 引导法庭关注关键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要引导法庭关注对我方有利的关键问题,如购房人资格的认定依据、购房款的来源以及政策的具体适用等。通过强调这些关键问题,使法庭在判决时更倾向于我方的观点。

 

 四、案件意义

1. 对类似拆迁安置案件的借鉴意义

此案件为处理涉及拆迁安置、政策解读、人员复杂关系等因素的房屋纠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类似案件中,可以参考我们在政策研究、因素分析以及辩护思路等方面的做法,特别是在处理购房人认定、房屋份额分配以及补偿利益处理等问题上具有借鉴意义。

2. 对明确各方权益的启示

本案强调了在复杂的房屋纠纷中,要依据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法律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益。对于刘某辉一方,我们通过深入研究政策和综合分析案件,成功维护了其在房屋产权方面的权益。这也提醒其他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准确把握自身权益的依据,避免模糊和错误的主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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