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财产纠葛:婚内拆迁利益的再分割之路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4-09-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赵俊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依法分割位于丰台区 A 号北房间的拆迁利益,赵俊先生拥有 50%的份额;

2. 诉讼费由林雅女士承担。

 

林雅女士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赵俊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俊先生承担。

 

事实和理由:

1. 涉案周转房安置费系对搬迁户拆迁后在“安置房”交付前需要租房周转的款项,我方在房屋拆迁后将该款用于租住周转房,故涉案周转房屋安置费应当归我方所有。

2. 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涉案安置费作为我方的存款应当归我方所有。

3. 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俊先生取得大兴区一号房屋,其不需要租房,故涉案安置费应当归我方所有。

4. 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拆迁房屋归我方所有,故与之关联的临时安置费也应归我方所有。

 

二、被告辩称

 

赵俊先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林雅女士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是指做生意产生的各自存款,而不是指拆迁费用。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婚姻及房屋承租情况

赵俊先生与林雅女士于 1995 12 20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新,2019 7 29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位于 A 号北房一间原由赵俊先生之父赵鹏承租,2008 年承租人变更为林雅女士,后该房屋的承租人一直为林雅女士。

2. 拆迁及安置相关情况

2017 10 28 日,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与林雅女士签订《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被搬迁房屋地址为丰台区 A 号,直管公房。评估价款为 177589 元,奖励费合计 138456 元,定向安置房专项补助费 132020 元,总计 509746 元。甲方根据乙方所选定向安置房数量、居室类型按照一居室 3000 //月、两居室 4200 //月,给以乙方临时安置费。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可选房源户型范围内,选购不超过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安置房。

2018 年林雅女士选购二居室一套,总购房款 481700 元。林雅女士按照每月 4200 元领取临时安置费共计 201600 元。

3. 离婚协议及调解书情况

2019 7 24 日,林雅女士与赵俊先生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大兴区 H 号归赵俊先生所有,位于丰台区 F 号归赵新所有,位于回迁房(正在建设中,预计 2020 年交房)归林雅女士使用、所有;关于拆迁后所得利益由双方均分,拆迁前产生的收益归林雅女士所有。

2019 7 29 日,经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林雅女士与赵俊先生离婚;位于大兴区房屋归赵俊先生所有(已履行),赵俊先生于 2019 8 15 日前给付林雅女士 430000 元;林雅女士、赵俊先生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已履行)。

 

四、法院认定

 

1. 拆迁补偿款性质认定

位于丰台区 A 号北房原由赵俊先生之父赵鹏承租,后在林雅女士与赵俊先生婚内变更为由林雅女士承租,该房屋拆迁腾退后所获补偿应为林雅女士与赵俊先生夫妻共同财产。

赵俊先生与林雅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回迁房归林雅女士使用、所有,但未就拆迁补偿中的其余部分予以约定,故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总款扣除安置房购房款后的款项,应属于林雅女士与赵俊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分。另,按双方协议约定,所购安置房屋应归林雅女士所有,待房屋交付后应登记在林雅女士名下。

2. 二审证据认定

二审期间,林雅女士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缴费记录单,证明林雅女士 2018 年至今一直在外租住并使用周转费。赵俊先生称林雅女士是否租房与其没有关系。

 

五、裁判结果

 

1. 林雅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俊先生 114823 元;

2. 驳回赵俊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点评

 

1. 拆迁补偿款的财产性质

北京市丰台区 A 号的承租人在赵俊先生与林雅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为林雅女士,且林雅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就上述房屋签署了《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故包括临时安置费在内的因拆迁腾退所获全部补偿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拆迁补偿款是否已分割处理完毕

根据林雅女士与赵新 2019 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及后来调解书,双方仅明确回迁房归林雅女士使用、所有,对扣除安置购房款后的剩余拆迁补偿款并未做约定。林雅女士主张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即包含了上述剩余拆迁补偿款,赵俊先生对此不予认可。

拆迁补偿款与一般的存款性质不同,在双方对存款的解释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宜将存款做扩大解释,故剩余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双方离婚后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赵俊先生要求均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林雅女士主张回迁房归其所有,临时安置费即租房周转费亦应属其专有,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办案心得

一、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关键要点

在本案中,我们紧扣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由于拆迁房屋的承租权在赵俊先生与林雅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变更至林雅女士名下,且拆迁协议也是在婚姻期间签订,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拆迁腾退后所获补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涉及婚姻财产纠纷案件时,要仔细分析财产取得的时间、来源以及相关法律行为发生的婚姻阶段,准确判断财产的性质。

离婚协议条款的法律解读

对于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条款,我们从条款的上下文、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以及常理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认为该条款不应涵盖拆迁补偿款。这让我们认识到在解读法律文件时,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个条款,而要结合整个法律文件的背景、目的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避免片面的法律解释。

 

二、证据运用与事实构建

 

挖掘证据中的关键信息

我们充分利用拆迁协议中关于房屋承租情况、补偿款构成等信息,明确了拆迁补偿款的范围和性质。同时,离婚协议和调解书作为重要证据,其对房屋归属和部分财产分配的约定,为我们构建了案件的事实基础。这表明在案件处理中,要善于从各类证据中提取与案件核心问题相关的信息,通过证据的整合与分析,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反驳对方证据的策略选择

林雅女士在二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缴费记录单,试图证明周转费用于租房应归其所有。我们从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方面进行反驳,指出其租房行为与周转费的归属没有必然联系。这提示我们在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时,要冷静分析证据的缺陷和不足,从法律和逻辑的角度进行有力的反驳,削弱对方证据对案件的影响。

 

三、诉讼策略的制定与调整

 

根据案件特点设计整体策略

从起诉请求分割拆迁利益,到围绕拆迁款的性质、离婚协议的解读等核心问题进行辩论,我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全面的诉讼策略。这要求我们在诉讼前深入了解案件的事实背景,分析双方的优势和劣势,明确诉讼的核心目标,并围绕这些因素设计整体的诉讼方案。

根据庭审情况灵活调整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林雅女士提出的多种理由来主张拆迁利益归其所有,我们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辩论的重点和方向。例如,在对方强调周转费用途时,我们迅速将辩论重点转移到费用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上。这让我们明白在诉讼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庭审的动态变化,根据对方的观点和法庭的反应,灵活调整诉讼策略,确保诉讼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我们手中。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