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多位安置者,登记一人名下,其余人居住权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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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

 

1. 诉讼请求

 

   - 三原告吴悦娟、赵雅菲、林梓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 ①确认三原告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 ②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 事实与理由

 

   - 原告吴悦娟与赵贵原系夫妻关系,育有赵雅菲与赵启杰两个子女,原告林梓鑫系赵雅菲之子。被告秦悦丽系赵启杰之妻,二人育有赵浩然

 

   - 赵贵原在北京市东城区 A 号承租公房三间。2003 年,赵贵与北京市 F 公司签订《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合同约定,赵贵在北京市东城区 A 号有建筑面积 36 平方米,应安置人口 6 人,即三原告、三被告。赵贵选择就地安置方式,自愿购买甲方在朝内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住房,建筑面积 81.6 平方米,实际购房金额 98,279.30 元。

 

   - 之后,赵贵取得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三原告认为,公房拆迁时自己被列为应安置人口,应享有涉诉房屋的安置利益,所以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遂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意见

 

1. 三被告赵启杰、秦悦丽、赵浩然辩称:

 

   - 其一,原告吴悦娟与赵贵 2000 年离婚。涉诉房屋产权下来后,赵贵将涉诉房屋赠与被告赵启杰,并以买卖的形式过了户。

 

   - 其二,三原告在拆迁时只是空挂户,没有在被拆迁的房屋内居住。

 

   - 其三,三原告在拆迁时在他处有房居住。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情况

 

   - 原告吴悦娟与赵贵原系夫妻关系,育有赵雅菲与赵启杰。原告林梓鑫系赵雅菲之子。被告秦悦丽系赵启杰之妻,二人育有赵浩然赵贵 2015 8 月去世。

 

2. 安置合同相关情况

 

   - 2003 3 31 日,赵贵(乙方)与北京 F 公司(甲方)签订《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合同表明,乙方在朝内地区内(原住房地址 A 号)有正式住房,建筑面积 36 平方米,应安置人口 6 人,分别为吴悦娟、赵雅菲、林梓鑫、赵启杰、秦悦丽、赵浩然。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朝内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住房(朝内一号住房,建筑面积 81.6 平方米)。

 

3. 房屋产权变更情况

 

   - 北京市 F 公司向赵贵交付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赵贵领取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09 6 22 日,赵贵与被告赵启杰就涉诉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贵将涉诉房屋卖予被告赵启杰,房屋成交价格为 757,900 元,但合同未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日期、房屋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被告称赵启杰没有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赵贵真实意思是将涉诉房屋赠与给了被告赵启杰,只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涉诉房屋现所有权人为被告赵启杰,登记时间为 2009 6 29 日。

 

4. 户籍迁移情况

 

   - 原告吴悦娟、赵雅菲、林梓鑫的户籍于 2006 8 31 日自涉诉房屋迁至北京市东城区一号。

 

 (四)裁判结果

 

   - 原告吴悦娟、赵雅菲、林梓鑫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五)房产律师点评

 

1. 安置合同与居住权的关联

 

   - 根据查明的事实,赵贵依据与北京市 F 公司签订的《安置合同》被安置在涉诉房屋,该安置合同明确记载应安置人口为吴悦娟、赵雅菲、林梓鑫、赵启杰、秦悦丽、赵浩然。这表明原、被告均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2. 赠与行为对原告居住权的影响

 

   - 之后赵贵将涉诉房屋赠与被告赵启杰,并以买卖形式过户。赵启杰作为赵贵之子,在接受赠与涉诉房屋时应当知道涉诉房屋的安置人口情况。所以,原告吴悦娟、赵雅菲、林梓鑫要求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案件心得

 

1. 安置合同与居住权认定的关系

 

   - 在涉及拆迁安置房屋的居住权纠纷中,安置合同是关键依据。本案中安置合同明确了应安置人口,这成为三原告主张居住权的重要基础。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首先关注安置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安置人口范围、安置方式等内容,这对于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居住权至关重要。

 

2. 房屋赠与与第三人权益保护

 

   - 赵贵将房屋赠与赵启杰的行为虽然发生,但不能损害安置合同中其他安置人口的权益。即使房屋产权发生了变更,原安置人口基于安置合同享有的居住权依然应当得到保护。这提示律师在处理涉及房屋赠与且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赠与行为对第三人权益的影响,确保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证据审查与居住权纠纷的焦点

 

   - 在本案中,被告提出三原告为空挂户且在他处有房居住等抗辩理由,但法院依然支持了三原告的居住权请求。这表明在居住权纠纷案件中,虽然被告可能提出各种抗辩,但关键还是要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原告的居住权主张。对于原告而言,要注重收集与安置相关的证据,如安置合同、户籍信息等;对于被告而言,若要反驳原告的居住权主张,也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准确审查证据,明确案件焦点,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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