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律师:夫妻离婚约定共屋赠子女,一方反悔能单方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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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求

1. 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两项诉求。其一,要求法院判令秦某鑫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将其名下的一号房屋过户到秦某亮名下,使该房屋归秦某亮所有;其二,要求法院判令秦某鑫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将其名下的二号房屋过户到秦某杰名下,使该房归秦某杰所有。

 

二、被告辩称与相关陈述

1. 一审辩称

   - 秦某鑫在一审法院辩称,离婚时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徐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他认为离婚协议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徐某在要求他履行协议时也应履行自身义务,若徐某不能履约,他要求重新分配共同财产。

2. 相关方陈述

   - 秦某亮述称,要求秦某鑫履行协议,将一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 秦某杰的监护人徐某述称,要求秦某鑫履行协议,将二号房屋过户到秦某杰名下。

3. 上诉请求及理由

   - 秦某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理由如下:

     - 他认为一审法院查明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一号和二号房屋是他和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这两套房屋是北京E公司所有的财产,他和徐某无权处分,一审判决超出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范围。

     - 他主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他撤销赠与是合法有效的。

 

三、被告辩称

1. 徐某、秦某杰、秦某亮辩称,不同意秦某鑫的上诉请求。他们认为两套房屋是婚后贷款购买的,属于徐某和秦某鑫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不同意秦某鑫撤销赠与,因为离婚协议是秦某鑫和徐某共同签署的,应该继续履行。

 

四、法院查明情况

1. 人物关系与离婚协议内容

   - 徐某与秦某鑫原系夫妻关系,秦某亮、秦某杰是他们的儿子。200731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包括一号房屋归秦某亮所有,二号房屋归秦某杰所有。

2. 二审证据提交与质证

   - 二审期间,秦某鑫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据一为某公司的两张证明,用以证明房屋是公司委托他购买的(当时他是公司总经理);证据二为两张发票,证明是某公司出钱购买房屋;证据三为起诉书,证明某公司已经起诉;证据四为某公司会议纪要,证明楼房是公司的。

   - 徐某、秦某亮、秦某杰对秦某鑫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认为证据一至四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都不成立。他们指出房屋就是秦某鑫、徐某夫妻共同财产,某公司由秦某鑫完全控股,财务由秦某鑫的姐姐负责,秦某鑫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目的,法院对这些证据也未予采信。

 

五、法院认为

1. 离婚协议效力

   - 法院认为,徐某与秦某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在民政部门备案,所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有效。

2. 支持原告诉求依据

   - 由于徐某主张秦某鑫履行协议中房产归属的约定,秦某亮、秦某杰也对诉争房产主张权利,法院认为他们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六、裁判结果

1. 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秦某亮所有,秦某鑫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配合秦某亮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2.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归秦某杰所有,秦某鑫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配合秦某杰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3. 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律师点评

1. 房屋产权认定

   - 在本案审理中,秦某鑫声称涉案两套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案外人公司购买,存在借名买房事实。然而,首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提及房屋产权情况却进行了分配,这表明两人都认可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其次,房屋登记在秦某鑫名下且登记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物权登记主义角度,应确认房屋产权归夫妻双方。最后,虽然秦某鑫称案外人已起诉,但借名买房事实能否确认并不明确,即便确认也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若有损害赔偿之债可另行解决。所以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并据此裁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离婚协议性质与不可撤销性

   - 秦某鑫与徐某的离婚协议是一种包含财产与身份关系的复合性协议。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诸多问题一并达成一致意见,明确知悉全部内容并自愿签订,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的签订不仅涉及经济因素,还需考量感情、道德、伦理等诸多因素,即使协议内容对一方不利,也不能单方主张撤销。并且,对涉案房屋的处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并非单方赠与行为,所以秦某鑫主张撤销赠与、不再履行协议约定给付义务的理由不充分且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案件心得:

1. 证据的重要性

   - 在处理这类涉及财产归属争议的案件时,证据的认定至关重要。秦某鑫虽在二审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问题,未能得到法院认可。这表明在法律事务中,无论是主张权利还是进行抗辩,所提供的证据都需要具备充分的证明力。

2. 离婚协议的特殊性

   - 离婚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协议,具有复合性。它不仅仅是财产的分配协议,还涉及身份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这就要求在处理离婚协议相关纠纷时,不能单纯从财产法的角度去考量,还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如双方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愿、协议的整体平衡性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倾向于维护协议的效力。

3. 物权登记的意义

   - 物权登记在确定财产归属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房屋登记在秦某鑫名下且登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物权登记的事实对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在类似的财产纠纷案件中,物权登记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能够为确定财产的归属提供初步的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还需要综合其他情况进行判断。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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