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当事人与诉求
1. 原告齐某江
- 齐某江最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达15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不过,在诉讼进程中,他变更了诉求,请求被告给付所占份额折价款79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2. 被告林某鹏
- 林某鹏辩称,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他坚称自己独立购买了涉案房屋,虽然承认原告出了部分钱,但认为该款项性质不明确。他指出,房屋的按揭款和尾款基本是由自己偿还的,并且自己的女友还出借12万元给原告用于购房,强调涉案房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3. 第三人余某燕
- 余某燕陈述,涉案房屋为林某鹏的个人财产,与自己和原告均无关系。她表示齐某江转账给被告的钱中有2万元是自己的出资且为赠与性质,同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事实
1. 房屋购买详情
- 2003年,齐某江与余某燕再婚,林某鹏是余某燕之子。2006年3月29日,林某鹏与北京K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房屋。房屋总价为190080元,首付57080元,剩余的133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其中,首付里的4.5万元由齐某江和余某燕支付,房屋登记在林某鹏名下。
2. 房屋居住与贷款偿还状况
- 房屋交付之后,主要是齐某江和余某燕在居住。房屋贷款的偿还方面,齐某江和余某燕按月偿还了大部分贷款,林某鹏仅仅偿还了6000元。2010年,齐某江和余某燕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多年。到了2017年12月6日,林某鹏一次性提前偿还银行贷款42567.39元。之后,林某鹏将房屋出售,售房款为158万元。
3. 其他相关情形
- 齐某江声称购房相关款项均由自己实际出资,但林某鹏和余某燕并不认可这一说法。余某燕称首付中有2万元是自己赠与林某鹏的。此外,余某燕在2018年曾提起离婚诉讼,不过后来又撤诉了。
(三)法院裁判结果
1. 判决林某鹏于判决生效后的7日内赔偿原告齐某江房屋损失70万元。
2. 驳回原告齐某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从律师的视角来看,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涉案房屋是否为齐某江、余某燕借林某鹏之名购买,以及他们是否为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尽管林某鹏和余某燕否定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但是法院在调取林某鹏名下偿还贷款的银行账户逐月存款凭条照片之后,林某鹏认可账户内的大部分存款是齐某江到银行柜台办理的,并且存款日期与齐某江支取自己存款的日期存在对应性,这表明房屋贷款大部分是由齐某江和余某燕偿还的。再综合考虑首付款的出资情况、房屋的装修居住情况等因素,法院认定齐某江、余某燕与林某鹏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他们才是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林某鹏虽然提供了诸多证据,但这些证据无法证实房屋主要由他自己出资购买以及按期偿还贷款的事实,他偿还部分贷款和提前还款的行为不足以改变房屋的权属。余某燕声称房屋归林某鹏所有以及2万元为赠与的意见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林某鹏未经齐某江同意就出售房屋,这种行为侵害了齐某江的权益,齐某江单独要求林某鹏赔偿售房款损失的诉求是合理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林某鹏有归还贷款的情况进行了酌情确定。而齐某江主张自己夫妻全额出资,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未予确认。
案件心得
在这类房产纠纷案件中,借名买房的情况较为复杂。首先,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至关重要。法院在判断房屋权属时,会综合多方面的证据,如出资情况、还款情况、居住情况等。
在本案中,银行账户存款凭条照片等证据对齐某江一方的诉求起到了关键的支撑作用。其次,各方当事人的陈述需要有证据支持。林某鹏和余某燕虽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缺乏足够证据时,难以被法院采纳。最后,在涉及家庭关系的房产纠纷中,各方的财产关系往往因家庭关系的复杂性而变得模糊不清,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处理房产相关事务时,应当尽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