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借父母名购房,父母赠与他人:法律认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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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1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这起房产纠纷案件里,原告赵某鹏把赵某丽、赵某杰告上法庭,提出三项诉求:其一,让被告配合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原宣武区一号)过户到自己名下;其二,赵某丽腾退该房屋;其三,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1. 原告主张及依据

   - 199910月,赵某鹏与父亲赵某贤(201792日去世)签《协议书》。当时赵某贤没钱买房,赵某鹏出资付清房款,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归赵某鹏,赵某贤有居住权直至去世,且告知了包括二被告在内的其他子女。200027日的《分家单》再次确认房屋归赵某鹏。

   - 赵某鹏履行了协议义务,儿子赵某昊1999年起与赵某贤生活且户口迁入,赵某鹏2017年也迁入户口。然而,2011216日,赵某丽与赵某贤在赵某鹏不知情时签《房屋赠与协议》,把房屋所有权从赵某贤转到赵某丽名下,侵害赵某鹏权益。

   - 虽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某丽与赵某贤的《房屋赠与协议》无效,赵某丽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也被撤销,但她仍拒绝配合赵某鹏过户,还将赵某贤强行搬离、把房屋给儿子结婚、送赵某贤进养老院并挑拨家庭关系。赵某贤其他子女赵某欢、赵某凡认可赵某鹏权益并愿配合过户。

 

2. 被告答辩情况

   - 赵某丽不同意原告请求,理由是之前相关行政诉讼未终审,房屋没变更到赵某贤名下不具备过户条件,还申请法院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取房屋购买合同及相关档案。赵某杰未答辩也未参加庭审。赵某欢、赵某凡表示,根据二中院判决,赵某鹏对房屋有民事权利,房屋应返还赵某贤,认可判决并同意过户腾退给赵某鹏。

 

3. 法院查明事实

   - 赵某贤与吴某霞育有五个子女,吴某霞1991年去世。199910月赵某贤与赵某鹏签的《协议书》明确赵某鹏出资购房产权归他,赵某贤有居住权。赵某贤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11216日赵某贤与赵某丽签《房屋赠与协议》并公证,24日赵某丽取得证书。20171116日法院一审确认赠与协议无效,赵某丽上诉后,二中院维持原判,认定赵某鹏基于借名关系对房屋有民事权益。2019524日法院判决撤销赵某丽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产证且已生效。赵某丽称购买房屋折合吴某霞工龄,赵某贤无权完全处置房屋。

 

4. 法院裁判结果

   - 法院判决生效起七日内,赵某丽、赵某杰、赵某欢、赵某凡协助赵某鹏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登记到赵某鹏名下起七日内,赵某丽将房屋交付给赵某鹏。

 

案件心得

 

这一案件中法院判决合理合法。首先,生效判决已认定赵某贤与赵某鹏借名买房的《协议书》有效。其次,赵某丽虽主张吴某霞工龄影响赵某贤处置权,但吴某霞去世后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无法取得物权,不影响协议效力和履行,若有吴某霞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可另行主张遗产权利。最后,赵某鹏出资且协议约定产权归他,赵某贤去世且赵某丽产权登记撤销后,赵某贤的法定继承人应协助赵某鹏办理过户,赵某丽应在过户后交付房屋。这提醒人们在房产相关事务中,要遵循协议约定,尊重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家庭房产纠纷时,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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