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承租房屋拆迁安置房屋登记部分子女名下是否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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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林某文、林某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 S 号房屋的拆迁安置利益,包括登记在林某芳名下的一号房屋、登记在林某雄名下的二号房屋及拆迁补偿补助费 106660 元。一审判决后,林某文、林某杰和林某芳、林某雄均提起上诉。

 

二、各方主张及理由

 

(一)林某文、林某杰的主张及理由

1. 上诉请求将所占涉案房屋分割比例由 15%调整为 25%,所得各项钱款数额相应调整。

2. S 号房屋系林某鹏承租公房,刘某英去世后被拆迁,取得拆迁补偿补助款和安置房两套。作为刘某英的继承人,四人应享有同等继承权,安置房份额应均分,一审法院认为林某芳、林某雄对房屋取得有较大贡献错误。

 

(二)林某芳、林某雄的主张及理由

1.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林某文、林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2. 认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不属于刘某英的遗产,刘某英去世不享有购买拆迁安置房资格,应按谁投资谁收益原则,房屋分别归林某芳、林某雄所有;林某文、林某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审认定房屋系刘某英遗产侵害其他安置人利益。

 

(三)赵某文、高某曦、林某兰的主张

同意林某芳、林某雄意见。

 

(四)A 公司的主张

当事人家庭内部问题,与公司无关,不发表意见。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人物关系及房屋背景

   - 刘某英于 2007 1 16 日死亡,其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刘某英有四名子女,分别为林某雄、林某文、林某杰、林某芳。林某兰系林某雄之女,高某曦系林某芳之子,赵某文系林某芳之女。

   - S 号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刘某英。刘某英死亡后被拆迁,2007 10 25 日的《回迁安置协议》显示,甲方为 A 公司,乙方为刘某英,应安置人口 6 人,包括刘某英、林某芳、高某曦、赵某文、林某雄、林某兰,安置三居室一套、两居室一套,甲方向乙方支付提前搬家奖励费及其他费用合计 106660 元。

 

2. 购房合同及房屋登记情况

   - 2008 10 16 日,A 公司与林某雄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地区拆迁安置购房合同》,林某雄购买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92.06 平方米。

   - 2008 11 6 日,A 公司与林某芳签订《购房合同》,林某芳购买一号房屋。

   - 2019 5 30 日,林某芳在《回迁安置协议》中签字确认变更,同日,A 公司与林某芳签订《安置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应安置人口等内容,林某芳补缴购房款。

   - 林某芳 2010 年和 2019 年分别交纳一号房款,林某雄于 2010 年交纳二号房款。二号房屋现登记在林某雄名下,一号房屋现登记在林某芳名下。

 

3. 法律文书及拆迁政策

   - 2018 年,林某文、林某杰起诉要求确认 A 公司与刘某英所签《回迁安置协议》不成立,法院判决不成立,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书中载明 S 号房屋拆迁利益应视为刘某英的遗产处理。

   - 《拆迁安置补偿补助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对拆迁安置对象、基本原则、补偿标准等进行了规定,房价计算时使用了林某芳夫妻的工龄优惠。

 

4. 争议证据及事实认定

   - 各方对林某文、林某杰、林某芳、林某雄在拆迁前的居住情况及自建房建设情况存在争议,法院结合证据认定 S 号内自建房系刘某英及子女共同建设,拆迁前实际居住人系林某芳、高某曦、赵某文、林某雄、林某兰。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

1. S 号房屋为刘某英承租公房,其拆迁利益应视为刘某英的遗产,自建房拆迁所得利益亦为刘某英的遗产。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系 S 号房屋被拆迁后所安置的房屋,应属刘某英的遗产。

2. 补偿补助费系 S 号拆迁所得补偿款,也属于刘某英的遗产,应在继承人之间分割。

3. 对于刘某英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林某芳、林某雄系被安置人,在拆迁前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对诉争房屋的取得有较大贡献,故在分割诉争房屋时应当多分。

4. 确认一号房屋由林某芳继承所有,二号房屋由林某雄继承所有,林某芳、林某雄应分别按照房屋现市场价格向林某文、林某杰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各继承人共同分担购房款。林某芳向其他继承人给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最终判决:

1.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由林某芳继承所有;

2.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由林某雄继承所有;

3. 林某芳给付林某文、林某杰房屋折价款各 576630 元,给付林某雄房屋折价款 1345470 元;

4. 林某雄给付林某文、林某杰房屋折价款各 472848.45 元,给付林某芳房屋折价款 1103313.05 元;

5. 林某文、林某杰、林某雄分别给付林某芳购房款 59128.3 元;

6. 林某文、林某杰、林某芳分别给付林某雄购房款 56794 元;

7. 林某芳给付林某文、林某杰拆迁补偿款各 9666.66 元,给付林某雄拆迁补偿款 38500 元,给付林某兰拆迁补偿款 7500 元,给付赵某文、高某曦拆迁补偿款各 10553.33 元。

 

五、房产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关键问题在于对 S 号房屋拆迁安置利益的认定和分配。一方面,生效判决已明确 S 号房屋的拆迁利益是刘某英的遗产,这是确定遗产范围的重要依据。虽然在实际取得安置房屋的过程中,林某芳、林某雄及其子女在选房、交款等环节有一定贡献,但这并不能改变安置房屋根本上是由刘某英遗产转化而来的事实。

 

对于林某文、林某杰主张完全平等分割的诉求,依据不足。法院在考虑遗产分配时,综合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包括被安置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对房屋取得的贡献等。林某芳、林某雄作为被安置人,在拆迁前实际居住在 S 号房屋,且依据当地拆迁补偿政策,他们对诉争房屋的取得有较大贡献,因此在分割诉争房屋时适当多分是合理的。

 

这一案例提醒人们,在处理涉及公房拆迁遗产继承问题时,要充分考虑拆迁政策、实际居住情况、继承人的贡献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在遗产分配过程中,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以避免家庭矛盾的激化。

 

六、办案心得总结

 

作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首先要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文书和拆迁政策,准确确定遗产范围。对于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要进行仔细审查和分析,尤其是在涉及居住情况、自建房建设等有争议的事实方面,要结合证据进行客观认定。

 

在遗产分配的处理上,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在庭审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和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果各方当事人能够在律师的引导下进行协商解决,往往可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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