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父母房屋父亲过户给部分子女,其他子女起诉分割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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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9-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陈雨晨因与陈雨杰就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陈雨晨请求陈雨杰支付其对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应继承份额的折价款,并要求支付二号房屋折价款逾期支付利息。一审判决后,陈雨杰不服,提起上诉。

 

二、各方主张及理由

 

(一)陈雨晨的主张及理由

1. 判令陈雨杰支付陈雨晨对一号房屋应继承份额的折价款 937757.81 元,对二号房屋应继承份额的折价款 820312.5 元。

2. 判令陈雨杰支付二号房屋折价款逾期支付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 2017 7 18 日网签当天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陈雨杰的主张及理由

1. 一审判决程序错误,将林伟文、林伟海、林伟涛与陈雨晨之间的赠与法律关系混同到分家析产和继承纠纷中处理,程序严重违法,应发回重审。

2.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林兰去世之后陈宇森取得之个人财产被错误列为林兰遗产。

3. 一审判决无视案涉遗产原始取得人陈宇森的陈述,未认定案涉遗产的购房款实际来源于陈雨杰,属于事实不清。

4. 在陈雨杰向陈宇森支付 200 万元款项的情况下,一审判令陈雨杰对陈雨晨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5. 一审判决未考虑陈宇森购买涉案房屋中涉及的林兰的工龄折算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以及如何计算比例等问题,属适用法律不当;未考虑涉案房屋取得房产证的时间均在林兰去世之后,将涉案两房屋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作为遗产划分,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法院查明事实

 

林兰与陈宇森系夫妻关系,育有陈雨晨、陈雨杰两个子女。林兰于 2005 7 6 日去世,未留遗嘱。林兰之母于 1993 年去世,林兰之父林贤明于 2012 9 3 日去世。林兰父母共生育四个子女,即林兰与林伟文、林伟海、林伟涛。

1. 房屋产权情况:林兰与陈宇森婚后购买了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两套房屋产权原均登记在陈宇森名下。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50.15 平方米,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38.8 平方米。

2. 房屋赠与及处分情况:2017 4 11 日,陈宇森通过签署《赠与协议》将一号房屋过户到陈雨杰名下,陈雨杰于 2018 1 16 日在一号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人 Y 银行的抵押登记,后因陈雨晨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一号房屋。2017 4 26 日,陈宇森通过签署《赠与协议》将二号房屋过户到陈雨杰名下,陈雨杰于 2017 7 18 日将二号房屋出售,房管部门备案网签合同成交价 350 万元,陈雨杰称实际成交价为 338 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3. 继承赠与声明情况:陈雨晨提交林伟文、林伟海、林伟涛于 2018 8 29 日分别签署的《继承赠与声明书》及视频,声明将其应继承的林兰遗产份额赠与陈雨晨。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

1.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系在陈宇森与林兰婚姻关系期间取得,应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陈雨杰、陈宇森未提交证据证明林兰生前认可两套房屋属陈宇森个人财产,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2. 对于陈宇森、陈雨杰所称陈雨杰在购房时出资一节,即便该事实存在,亦应视为对父母的赡养赠与行为,陈雨杰并非购房人,对两套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且陈宇森已将其全部产权份额赠与陈雨杰,陈雨晨对二号房屋仅要求按照网签价格补偿,已足以对陈雨杰的出资作出补偿,陈宇森主张陈雨杰为实际产权人的抗辩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信。

3. 两套房屋均属陈宇森与林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林兰对两套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属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陈宇森、陈雨杰、陈雨晨、林贤明平均继承,每人分得两套房屋各 1/8 的产权份额。林贤明去世后,其享有的 1/8 产权份额由其子女林伟文、林伟海、林伟涛和代位继承人陈雨杰、陈雨晨按份额平均继承,林伟文、林伟海、林伟涛每人分得两套房屋各 1/32 的产权份额,陈雨杰、陈雨晨各分得 1/64 的产权份额。

4. 析产继承分割后,两套房屋每个人所享有所有权份额为:陈宇森 5/8,陈雨晨 9/64,陈雨杰 9/64,林伟文 1/32,林伟海 1/32,林伟涛 1/32

5. 在林兰、林贤明去世后,陈宇森、陈雨杰将两套房屋均过户至陈雨杰名下,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其他继承人有权要求陈雨杰按继承份额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赔偿。

6. 陈雨晨提交的林伟文、林伟海、林伟涛《继承赠与声明书》和视频文件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林伟文、林伟海、林伟涛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赠与陈雨晨。陈雨杰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交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陈雨晨的主张予以采信,在本案中对该赠与行为一并处理。接受赠与后,陈雨晨获得两套房屋各 15/64 的权利份额,其要求陈雨杰按此份额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7. 对于陈雨杰所称其向陈宇森支付 200 万元一节,如该行为属实,亦系陈雨杰基于与陈宇森的赠与约定或基于自愿而单方处分相关款项,与其他继承人无关,相关后果由陈雨杰自行承担,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8. 因两套房屋在林兰、林贤明去世后并未实际分割,其他继承人有权要求陈雨杰按照房屋现价值进行折价赔偿。陈雨杰所称应以 2005 年房屋价值为准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陈雨杰未举证证明二号房屋实际成交价,根据本地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房屋买卖网签价低于实际成交价,陈雨晨要求按照二号网签价 350 万元、一号房屋评估价 400.11 万元计算折价款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9. 陈雨晨要求陈雨杰从售房之日起支付二号房屋折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酌定利率标准。

 

裁判结果:

1. 陈雨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陈雨晨支付一号房屋继承份额折价款 937757.81 元。

2. 陈雨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陈雨晨支付二号房屋继承份额折价款 820312.5 元并支付利息。

3. 驳回陈雨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点评

 

(一)遗嘱规划与律师指导

本案中,林兰去世未留遗嘱引发复杂继承纠纷,凸显了遗嘱规划的重要性。律师可提供专业遗嘱起草服务,明确财产分配方式,确保遗嘱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向当事人解释遗嘱法律意义和后果,帮助其做出明智决策。

 

(二)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与律师协助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律师可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本案中,房屋产权归属成争议焦点,律师可通过审查购房合同、产权登记、出资情况等证据,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夫妻生前,律师可协助制定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和管理方式,避免一方去世后产生争议。在继承纠纷中,为当事人提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建议,保护合法权益。

 

(三)证据收集与律师专业能力

证据在继承纠纷中至关重要。律师具有专业证据收集和分析能力,可帮助当事人收集整理与遗产相关的证据。如本案中,陈雨晨提交的《继承赠与声明书》和视频文件为其争取更多继承份额。律师可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存证据,如遗嘱、财产凭证、证人证言等,并对证据进行分析评估,确定证明力和可信度,为当事人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四)纠纷解决与律师策略

继承纠纷涉及复杂家庭关系和法律问题,需要专业纠纷解决策略。律师可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或寻求非诉讼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包括起草诉讼文书、参加庭审、进行辩论等。还可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家庭矛盾。

 

(五)法律风险防范与律师建议

律师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帮助避免继承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在本案中,陈宇森和陈雨杰擅自处分遗产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律师可提醒当事人不得擅自处分遗产,尊重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关于赠与行为、财产管理、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法律建议,避免法律风险。

 

六、办案心得总结

 

该案件为处理继承纠纷提供了重要启示,强调遗嘱规划、夫妻共同财产界定、证据收集、纠纷解决和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律师在这些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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