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纠纷——父母借子女名义买房起诉要求子女返还房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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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3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19年1月,原告欲购买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因客观原因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经与被告协商,被告为房屋的名义持有人,原告为房屋的实际持有人。2009年1月20日原告与卖方张某鹏经北京R公司居间介绍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2600000元,后原告分期支付卖方1100000元,用被告名义贷款1500000元购买该房屋。

原告支付了交易居间费用、税费,涉案房屋物业费、供暖费由原告承担,每月贷款亦由原告支付,2009年6月22日原告分两次支付1430000元至被告银行账户内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被告亦提前进行了还贷。2018年原告曾向被告提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不予配合,认为房屋迟早是被告的,没有必要过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作为原告唯一的孩子,没有必要将房屋过户给原告,房子过户之后可能会牵扯到一些税费问题,没有过户的必要。

 

法院查明

原被告为母子关系,2009年1月20日原告与案外人张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自行划转补充协议及中原地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钱款交付书,约定案外人张某将其所有的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总房价款2600000元,其中向银行贷款1500000元,除去贷款之外剩余的购房款1100000元,原告于合同签署当日支付购房定金30000元,于2009年2月3日支付购房款770000元,于2009年3月16日支付购房款300000元。2009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汇款742544.48元,2009年6月22日叶伟芳向被告账户汇款690000元,2009年7月1日被告账户归还贷款1490697.22元,至此涉案房屋由被告在银行申请的住房贷款1500000元已全部结清。

另查,2009年3月25日涉案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目前为被告单独所有,房屋上现无登记的抵押权及查封措施。原告于1979年1月23日与被告之父刘某结婚,目前仍在婚姻存续期间。2019年9月核验结果,证明赵某珍、刘某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存量住宅资质初步核验通过。

再查,被告与案外人吴某于201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目前仍在婚姻存续期间,经本院核实,吴某认可涉案房屋与其无关,对该房屋无任何诉求,目前与被告无婚姻或财产纠纷。

案外人刘某经本院询问表示,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赵某珍名下,购买涉案房屋是由赵某珍办理的,购房款属于自有资金,房屋一直由赵某珍管理,涉案房屋系其与赵某珍共有,刘某不申请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陈述购买涉案房屋时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原因为当时原告配偶刘某被相关部门一直调查,为了避嫌,就把购买的房屋登记到了被告名下,当时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房子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房屋所有权还是原告与刘某共有,房屋目前由原告管理,处于出租状态,租金由原告收取。

对此,被告陈述认可涉案房屋的首付及贷款虽从被告名下账户支出,但钱没有经过被告手,被告也没有为购买该房屋花过钱,不清楚原告怎么购买的涉案房屋,也不清楚房屋由谁实际居住,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不属于赠与。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赵某珍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赵某珍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已查明的涉案房屋的购买过程、购房款支付情况可知,该房屋系原告决定购买、购房款全部由原告出资且由原告实际支配并收取租金,故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系原告购买。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于购房时协商并口头约定被告为房屋的名义持有人,原告为房屋的实际持有人,上述事实符合借名买房行为的特点,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成立。

鉴于原告与其配偶刘某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具备申请购买北京市存量住宅资质,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一、借名买房的风险与谨慎决策

 

在本案中,原告因客观原因选择借名买房,虽然最终通过诉讼成功要求被告协助过户,但这一过程也充满了风险。借名买房可能面临名义产权人反悔、产权归属不明确、被第三人主张权利等问题。对于购房者来说,在决定借名买房之前,应充分考虑风险,并谨慎做出决策。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借名买房的风险。如果当事人决定借名买房,律师应协助当事人签订详细的借名买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屋的实际出资、产权归属、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同时,律师要提醒当事人保留好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房屋装修费用凭证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和占有使用情况。

 

二、证据的重要性与收集保存

 

本案中,原告能够成功主张权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的购买过程和出资情况。这表明在涉及房产纠纷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

 

当事人在购房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房屋相关的各种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税费发票、房屋交接手续、物业管理费缴纳凭证等。对于借名买房的情况,还应保留好与名义产权人的沟通记录、借名买房协议(如有)等证据。

 

律师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要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和整理证据,提高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胜诉几率。同时,律师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三、家庭关系与财产约定

 

本案原被告为母子关系,借名买房的约定仅为口头约定。虽然在本案中,法院认可了双方的借名买房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关系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口头约定容易产生争议。

 

在家庭财产处理中,即使是亲属之间,也应尽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这样可以避免因家庭关系变化或记忆模糊而引发的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家庭财产约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帮助当事人制定合法、明确的财产约定。

 

四、诉讼策略的选择与准备

 

当借名买房纠纷发生时,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原告选择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例如,可以考虑通过确认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要求名义产权人履行过户义务、主张房屋的实际所有权等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要做好充分的诉讼准备,包括收集证据、撰写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以提高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胜诉几率。

 

五、房产政策与法律规定的了解

 

房产交易受到国家房产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在本案中,法院确认原告具备购买北京市存量住宅资质,这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之一。

 

律师应密切关注房产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变化,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咨询。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房产政策和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影响,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当事人在进行房产交易时,也应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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