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律师——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其出资要求单独所有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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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杰继承,赵某杰给付其他人折价款;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父与赵母系夫妻关系,于194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赵某聪、赵某鹏、赵某昊、赵某英、赵某杰、赵某荣、赵某松七名子女,陈某莹与陈某珍系赵某聪之女。2005年11月,赵某聪去世,2015年4月30日,赵父去世。2019年4月29日,赵母去世。赵父与赵母夫妇于2012年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赵父名下。赵父、赵母去世,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因遗产分割未达成共识,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鹏辩称,没有异议,要求继承依据法定继承的部分。

被告赵某昊辩称,同意分割的意见,依法分割遗产份额。

被告赵某英辩称,认可原告赵某杰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荣辩称,认可原告赵某杰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松辩称,我一直照顾父母8年,父亲自2010年不能自理,其他子女至今未给付老人生活费用,全靠父亲与我的工资支撑;赵某杰仅是照顾母亲一年半,但他把母亲安排在阳台居住,未做到敬老的义务;赵某英、赵某荣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另,房屋是我一人购买的,八年前我父亲已经老年痴呆了。

被告陈某莹、陈某珍辩称,同意分割的意见,依法分割遗产份额。

 

法院查明

赵父与赵母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赵某聪、赵某鹏、赵某昊、赵某英、赵某杰、赵某荣、赵某松,2005年11月20日,赵某聪去世,陈某莹与陈某珍系赵某聪之女。赵父、赵母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2015年4月30日,赵父去世。2019年4月29日,赵母去世。赵父与赵母均未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另,2012年1月6日,赵父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房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载明:赵父按照成交价47243元的价格购买一号房屋,享有工龄折扣及旧楼成新折扣后一次性付清房价款;2012年2月9日,一号房屋登记至赵父名下。赵某杰提交之前判决书,主张赵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杰是赵母的监护人,赵母一直居住在赵某杰家里,赵某杰对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应予多分。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可确认,2019年3月26日,本院宣告赵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9年4月29日,本院指定赵某杰为赵母的监护人。另,赵某杰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被告赵某松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母亲曾起诉赵某松要求其支付赡养费,当时赵某松未向赵母支付赡养费,在分割遗产时应少分。赵某鹏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赵某松称自己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上述赡养案件中,当庭已和解,并已支付完毕。

庭审中,赵某杰提交医疗费及护理费票据证明赵某杰、赵某荣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且母亲晚年一直由赵某杰照顾;赵某鹏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赵某松称母亲仅在赵某杰家住了一年半,那时候母亲已不认识人,其提交医院病历、发票、护工单据、发票等证据材料,称自己照顾父母较多,在赵某杰照顾母亲之前一直是自己照顾父母,并且支付父母的药费、水电费等,要求予以多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分割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33万元。赵某杰与赵某松均主张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过户,自己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赵某鹏、赵某昊等人主张继承自己的份额。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由赵某松继承,赵某杰、赵某鹏、赵某昊、赵某英、赵某荣、陈某莹、陈某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赵某松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赵某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杰房屋折价款344468元;

三、赵某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鹏、赵某昊、赵某英、赵某荣每人房屋折价款227992元;

四、赵某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陈某莹、陈某珍每人房屋折价款113996元;

 

房产律师点评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就本案诉争房屋而言,赵父与售房单位就一号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并登记在赵父名下,可确认赵父与其配偶通过购买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状态与事实权利状态并无不符,赵某松仅以支付房款行为主张物权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一号房屋系被继承人赵父与赵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赵父去世后,应将赵母的一半分出为赵母所有,其余为赵父的遗产依法予以分割。因赵父未留遗嘱,故上述房屋的一半作为赵父的遗产应由赵母与赵某昊等人依法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后赵母去世,份额部分应由其继承人赵某杰与赵某昊等人继承。

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赵某杰与赵某昊等人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均等,赵某松提交医疗费票据、水电费票据等证据佐证其与父母共同生活并要求多分,法院结合现有情况,对赵某松酌定考虑予以多分;

依据现有证据,赵某杰在母亲生前与母亲一起生活,法院对赵某杰酌定予以多分;赵某杰称赵某松未尽赡养义务的证据不足,法院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确认赵某杰等人依法定继承继承上述房屋,其中,赵某杰为15%份额,赵某松为35%份额,其他继承人分别为10%份额,陈某莹与陈某珍分别为5%份额。关于具体分割情况,法院结合各方意见及现状确认房屋归赵某松为宜,对于赵某松给付其他继承人的折价款数额,结合房屋评估价及扣除当年房改成本价1%土地出让金后依法予以确认。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与提前规划

 

在本案中,赵父与赵母均未留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导致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引发了子女之间的争议。这再次凸显了遗嘱在遗产分配中的重要性。遗嘱能够明确被继承人的意愿,避免在其去世后子女们对遗产的分配产生分歧。律师应向当事人强调提前规划遗产的重要性,鼓励他们在身体健康、意识清醒的时候,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的分配方式,确保自己的意愿得到实现,同时也可以减少家庭纠纷的发生。

 

二、证据的收集与赡养义务的证明

 

在遗产分配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本案中,赵某杰和赵某松都主张自己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并提交了医疗费、护理费票据等证据来证明。这提醒人们在履行赡养义务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遗产分配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付出。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提高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的胜算。

 

三、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可能与事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本案中,赵某松仅以支付房款行为主张物权,但法院未予采纳。这表明在处理不动产纠纷时,不能仅仅依据不动产登记来确定物权的归属,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实际居住情况等。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判断物权的归属,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四、法定继承的公平与酌定考虑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酌定多分,对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酌定少分或不分。本案中,法院结合赵某杰和赵某松的证据以及实际情况,对他们酌定予以多分。这体现了法律在法定继承中的公平原则和灵活性。律师在处理法定继承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遗产份额。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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