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父母去世老人房屋购买时部分子女有出资要求多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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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3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一号房屋)归赵某君所有,赵某君支付赵某聪、赵某晨相应的折价补偿款。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兄弟姐妹关系,三人均为被继承人赵父、赵母夫妇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赵父于2000年7月16日去世,被继承人赵母于2019年11月14日去世,两被继承人均未留遗嘱。登记在赵母名下的一号房屋属于两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现各继承人就继承问题难以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聪辩称,不同意赵某君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号房屋最初是由我承租的房屋以及父母承租的平房共同置换而来,1999年房改,父母与我达成一致意见,由我来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实际上是我个人购买,或至少占大部分份额,之后如何变更到母亲名下不清楚。如果应该继承,法院应考虑我享有较大的财产利益,故该房屋应该由我继承,由我给赵某君和赵某晨折价款。赡养老人基本都是由我赡养,故我也应该多分。

赵某晨辩称,同意纠纷由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夫妻,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赵某晨、赵某聪、赵某君。

赵父于2000年7月16日去世。赵母于2019年11月14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遗嘱。二人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

一号房屋原系赵父承租的公有住房,赵父去世后,承租人变更到赵母名下。该房屋由赵母于2001年8月1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购买时使用了赵父、赵母两人的工龄,房屋后登记在赵母名下。

庭审中,赵某聪提交1999年3月19日支付一号购房款46718元的收据的复印件,载明诉争房屋交款人为赵某聪;并提交赵母的退休证,证明母亲退休后工资低,没有经济能力购房。赵某君认为收据没有原件,不认可真实性;不认可退休证的证明目的。赵某晨对收据认可,称购房时赵母出了5000元,剩下的购房款都是赵某聪出的;认可赵母退休后工资较少。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现市场价值为480万元。

经询,赵父、赵母夫妇原与赵某聪一家共同居住生活,赵父去世后,赵母回到一号房屋居住,因赵母患有心脏病,赵某晨、赵某聪同意由赵某君夫妇住进该房屋照顾赵母。赵母去世后,该房屋现由赵某君夫妇居住使用。

赵某君提交日常生活照片、燃气费发票、购买家电发票等证据,证明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赵某聪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赵某君一家也居住在该房屋,其购买的物品更多是自己使用。

赵某晨认可赵某聪为家里出钱较多,由赵某聪多分一些遗产其没有意见,但几个子女对父母都有付出,并不是只有赵某聪出钱了。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赵某聪继承,被告赵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赵某君折价款1584000元、给予被告赵某晨折价款1392000元;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赵父、赵母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号房屋系赵父、赵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聪称赵母购买该房屋时主要款项为赵某聪出资,并提交购房款收据复印件,结合赵某晨的陈述,法院对赵某聪在购房中出资的事实予以认可。然而,赵某聪出资并不意味着其根据该出资比例对房屋享有相应份额,但考虑到赵某聪对购房的贡献,并综合考虑原、被告对赵父、赵母的赡养情况,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对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予以酌定,并根据各人的实际给付能力确定具体分割方案。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被继承人赵父和赵母生前未订立遗嘱,导致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引发了子女之间的争议。这凸显了遗嘱的重要性。遗嘱可以明确被继承人的意愿,避免在其去世后子女们对遗产的分配产生分歧。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身体健康、意识清醒的时候,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的分配方式,确保自己的意愿得到实现,同时也可以减少家庭纠纷的发生。

 

二、证据的保存与效力

 

赵某聪在案件中提交了购房款收据的复印件,但由于没有原件,其真实性未被赵某君认可。这提醒人们在涉及财产交易和继承等重大事项时,要注意保存证据的原件,确保证据的效力。同时,对于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也应及时、全面,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律师可以在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时,指导他们如何收集和保存有效的证据,提高胜诉的几率。

 

三、出资与产权的关系

 

赵某聪虽然在购房中出资,但法院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他根据出资比例对房屋享有相应份额。这明确了出资与产权之间的区别。在房产等重大财产的购买中,出资并不一定等同于拥有产权。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这种法律关系,避免当事人因对出资和产权的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涉及家庭财产的分配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单纯依据出资情况来确定产权归属。

 

四、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法院在分割遗产时考虑了原、被告对赵父、赵母的赡养情况。这体现了法律对履行赡养义务的重视。在遗产分配中,履行赡养义务较多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遗产。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在赡养父母的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发票、照顾父母的照片等,以便在遗产分配时能够证明自己的赡养行为。同时,律师也可以在家庭纠纷中,引导当事人尊重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分配遗产。

 

五、家庭财产规划的必要性

 

本案反映出家庭财产规划的必要性。在家庭中,尤其是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时,家庭成员可以提前进行财产规划,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方式。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家庭财产规划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制定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避免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因遗产分配问题引发家庭矛盾。通过家庭财产规划,可以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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